司岑宜棟借欠銀兩。
應追入官各案。
共計六千餘兩。
自應照例追繳。
姑念邊徼土司。
非内地官弁可比。
着加恩從寬豁免。
餘着該部核拟具奏。
○左副都禦史富德、以罷軟無為革職。
以詹事馬靈阿、為左副都禦史。
○以遊牧總管多爾濟、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今年八月。
為朕四十壽辰。
閱督撫諸臣奏摺。
有陳請來京慶祝者。
各省将軍、督、撫、提、鎮。
皆有封疆重任。
豈有概離職守。
來京祝壽之理。
一處陳請。
他省從而效之。
若明知不能悉允所請。
而各繕本章。
往返批答。
徒成具文。
豈君臣閑以至誠相孚之誼耶。
且當年皇祖聖祖仁皇帝四十五十聖壽。
皇考世宗憲皇帝五十聖壽。
俱未行慶賀禮。
皇祖壽登六十。
始允臣民之請。
舉行慶賀。
今朕四十壽辰。
未屆應行祝嘏之時。
何必遽事紛紛陳奏。
着傳谕各省文武大臣等。
不必具摺奏請來京。
諸臣其明體朕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楊二酉奏。
今歲運河水勢。
較前充盛。
由顧琮從運河道史奕昂之請。
将南旺湖水、放入運河鋪底。
其立言似歸功于史奕昂。
是以将是否實在情形。
且理本淺近。
何以前人俱未計及之處。
降旨詢問。
朕之本意。
總在果出史奕昂之策。
則彼為識見通達可造就之資。
若非出自史奕昂。
則楊二酉之奏。
不無因大學士之子。
謬為吹噓歸美之意。
顧琮豈不能明知耶。
伊自應将果否出自史奕昂創見。
并後此果否有益運道民生。
可以經久無弊。
一一據實陳奏。
本屬數言可了。
而乃支離紛擾。
以湖汶雨水。
輾轉較量。
閱之殊不可曉。
且既稱令河道轉饬廳汛。
則是顧琮交辦之事。
又稱河道禀明。
不知究出自何人主見。
所對全非所問。
糊塗已極。
着傳旨申饬。
仍令明晰具奏。
至汶河大壩。
是否經由。
原屬因便詢問。
今既距禦道二百餘裡。
何必迂回往閱。
尤屬錯會原旨。
所奏由德州至汶上縣一路。
不必豫備。
尋奏、今年運河大挑放水。
因上年伏秋盛漲。
湖水盈滿。
但經冬消耗。
是否水尚有餘。
令史奕昂查看。
史奕昂見臣。
面稱湖水有餘。
可放入運河鋪底。
随于挑河工竣。
将開大壩之時。
禀明放水。
再上年春閑。
亦令查看。
因南旺湖水小。
未能放入運河。
是湖水大則可放。
小則不能放。
而楊二酉祇知近年不曾放水。
未知乾隆八年春閑。
曾經放水。
非出史奕昂創見。
至南旺湖、素稱水櫃。
一遇運河暴漲。
随時開放入湖。
以保堤岸。
與一水一麥之地不同。
楊二酉見涸出湖邊之地。
以為可種。
不知從前查辦此案。
撫、河、兩衙門。
年年輾轉會商。
自乾隆九年至十四年。
始定議會疏。
留為收納洩漲。
實非經久無弊。
有益于運道民生。
報聞。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
金沙江水運京銅。
改由黃草坪各事宜。
一、金沙江水勢洶湧。
自叙、泸、一帶。
赴黃草坪。
系逆流而上。
趱行需時。
應用船若幹。
須委員豫雇。
倘黃草坪有船可雇。
或可就近打造。
臨時酌辦。
一、金沙江護運京銅。
向于川省異石灘、象鼻嶺、大霧基、鍋圈崖等處。
分設四塘。
每塘撥兵五名催儹。
今既将上遊蜈蚣嶺等、改為陸運。
除大霧基、鍋圈崖二塘。
仍照舊設。
其異石灘、象鼻嶺、二塘兵應徹回。
于黃草坪對岸之臭水河安設。
其自那比渡、上至霧基灘、下至虎跳等處。
陡崖絕壁。
兵無可栖。
應令沿江汛弁。
督率目兵。
于就近水次查催。
一、運銅經過地方。
自永甯至巫山。
則永甯道所轄之叙永廳、泸州、永甯、納溪、合江等州縣。
川東道所轄之重慶府、江津、巴縣、長壽、涪州、忠州、酆都、夔州府、萬縣、雲陽、奉節、巫山等州縣。
自黃草坪至泸州。
則永甯道所轄之叙州府、雷波衛、黃螂所、屏山、宜賓、南溪等縣。
俱應受雲南節制。
以重責成。
從之。
卷之三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