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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髟了>髻山每年香會。
衆庶雲集。
該管道士。
并不以供奉神明為事。
惟知借名取利。
又複不肯小心照料。
緻廟宇神像、并所賜禦扁對聯。
俱為灰燼。
殊屬玩忽。
非示薄懲。
無以儆其将來。
所有玉皇閣應行重建等處。
着該道士将曆年所取衆姓香火布施之赀。
照舊蓋造。
但恐伊等或藉端募化。
斂取民财。
或托辭無力。
延挨觀望。
地方官不能彈壓。
緻鄉愚護庇羽流。
捐赀助理。
轉滋擾累。
着方觀承令其于藩臬大員内。
酌派一員。
前往妥辦速竣。
勿生事端。
再昨方觀承奏稱。
保定城西靈雨寺。
年久損舊。
比因春雨應時。
士民醵赀修整。
在城官員。
各有施助。
寺旁臨漪亭舊迹。
可量加修葺。
并添建豫備房。
以備秋巡臨幸等語。
地方古刹傾圮。
民閑樂于興修。
自可聽其辦理。
至寺旁修葺數楹。
為臨幸時憩息之所。
該督既請将官房賞給采用。
諒不至派累民閑。
但一時鸠工興舉。
愚民無知。
或忘稱百姓捐赀。
為朝廷建造行宮。
則斷不可。
着一并傳谕方觀承、令其分晰辦理。
修建寺廟。
則民輸官助。
共成勝舉。
至修葺臨漪亭豫備房等。
除賞給官房采用外。
倘有不敷。
即另動支公項。
毋或絲毫擾累。
緻該處百姓稍有訛言。
尋奏、靈雨寺工程。
稍加修整。
約費千金。
所收布施。
除修工外。
尚有餘剩。
留為添補香火之用。
至臨漪亭古迹。
并豫備房閑。
業蒙賞給官房采用。
實無派累。
亦無須再請公項。
報聞。
○兵部議覆、湖北荊州副都統圖伸。
以年老乞休。
并稱祖父以來。
俱駐杭州。
子孫現在杭州披甲。
懇請就養等語。
應請旨辦理。
其從前出兵得有功牌。
應照例移咨該旗。
得旨。
圖伸着以原品休緻。
準其就養。
餘依議。
○鑄給山西移駐代州廣武城、五台縣台懷鎮、祁縣子洪鎮、各巡檢印。
從巡撫阿裡衮請也。
○予故世子品級弘昆、茔祭二次。
并建碑如例。
○予故安西提督王能愛、祭葬如例。
○乙酉。
上禦勤政殿德政。
○谕、刑部奏。
清彥打死家人黑子一案。
經朕看出詢問。
即系鄂善之子。
該犯于伊父抵死後。
尚不安分守法。
從前發往軍台。
仍敢恃勢妄行。
重幹罪譴。
因即在軍台永遠枷号。
幸蒙寬宥回京。
複不知改悔。
打死家人。
是其殘忍性成。
兇惡已極。
該部僅與常人一例拟鞭枷輕律。
殊屬瞻徇。
該堂官着饬行。
向來職員杖斃家人處分。
不過罰俸。
大臣官員子弟。
往往怙勢作威。
草菅人命。
最為惡習。
清彥着照重枷人犯例永遠枷号。
傳示九門。
令驕恣者知所儆戒。
嗣後如有此等案件。
該部照律定拟外。
另用夾片請旨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甯夏鎮将軍杜赉奏稱。
查明綠旗兵丁。
于上年十二月閑。
聞知放饷之日。
扣留整理衣帽銀兩。
遂赴道員衙門懇求。
以緻貿易人等懷疑。
将鋪面關閉等語。
是兵丁尚未滋事。
皆由貿易人等、一時糊塗所緻。
彼時杜赉不肯以此為事。
馳驿具奏。
所見雖是。
但事後亦應遇便奏聞。
地方之事。
雖有督撫鎮臣具奏。
凡事之虛實。
并所辦之善否。
以及有無掩飾之處。
全賴旁人陳奏。
乃杜赉親往履勘。
并未具奏。
經朕問及。
始行奏明。
殊屬不合。
着寄信曉谕。
令其嗣後如遇此等事件。
務須留心。
再杜赉奏摺内、所引大學士廷寄。
隻寫大學士忠勇公字樣。
其傅恒、來保、之名。
并未書寫。
亦屬非是。
廷寄非奏事可比。
原無書名之例。
伊承準後具奏朕前。
自應書名。
即或不然。
亦應寫軍機處廷寄。
乃仍按原文繕寫入奏。
殊屬不曉禮體。
着申饬。
○廣西巡撫舒辂奏。
審明土田州知州岑宜棟、與官民交往借債一案。
分别定拟追繳。
得旨。
内地民人。
擅入苗地交結往來。
例幹嚴禁。
土田州借債案由。
商民陳恒思等、自應照例治罪。
但查系積習相沿。
小民無知。
誤蹈法網。
與文武官弁交結土司者有閑。
着從寬準其援赦寬減。
至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