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撫臣唐綏祖、則稱究出該犯于沿途偷賣鹽觔。
将唐偉俟悶禁船艙。
放漏淹死。
捏報失風情由。
據将首犯萬令德現解江省就質。
但前此既經捏報失風。
則萬令德到江。
自必堅稱失風。
以脫重罪。
而地方官規避從前捏報失察處分。
又何難令其堅稱失風。
以符原案。
此等處阿思哈皆不可不知。
應另行委員查辦。
不得仍令原問官承審。
再唐綏祖與彭家屏、素不相合。
或唐綏祖因事在江省。
地方官不得辭咎。
有意故重其辭。
或彭家屏庇護屬員。
欲寬其處分。
故為開脫。
坐唐綏祖以羅織鍜煉之名。
俱未可定。
阿思哈甫莅江省。
身在事外。
着将此情節傳谕知悉。
令其秉公據實辦理。
尋奏、據湖北巡撫唐綏祖、将該犯萬令德解到。
臣另委員審訊。
已據供盜賣引鹽。
謀溺唐偉侯緻斃情由。
但尚有同謀兇犯胡長子、胡老六、及夥犯等。
均未弋獲。
查從前原報失風壞船。
适值事在同時。
是以借此裝捏。
希圖漏網。
除專差嚴緝逃犯外。
合先奏聞。
得旨。
覽。
若果如此。
則彭家屏将來有處分否乎。
○又谕、據巡撫阿思哈摺奏。
二月上中二旬。
各屬雨水調勻。
菜麥已經秀實。
嗣于三月十四十五十九等日。
甘霖普降。
早田栽插及時。
農民甚為欣慶。
又稱各屬糧價。
南昌等七府所屬州縣。
間有稍增數分。
一錢一二分。
其餘各郡。
均與上月相同等語。
春間雨澤既已沾足。
糧價自必漸次平減。
何以轉有加增。
由此度彼。
則所報得雨情形。
其中或不無粉飾。
朕民依念切。
望雨自殷。
然封疆大吏。
于地方雨雪糧價。
自應據實入告。
不得因仰慰朕懷。
轉緻言過其實。
阿思哈初任巡撫。
尤當實心實力。
不得稍存此見。
至奏江省漕船。
于鄱陽湖等處遭風。
沈失米石一事。
雖據稱現在分别查辦。
但星子、彭澤、都昌、德化等處。
尚非水勢險惡。
或系運丁水手。
先時盜賣漕糧。
遂以中途飄溺。
冀圖掩飾。
亦未可定。
并傳谕阿思哈、令其悉心體究。
據實具奏。
尋奏、本年奏報三月分雨水情形。
并附呈二月分糧價。
維時高下田禾。
實俱沾足。
其各府州縣具報得雨分寸。
臣惟恐稍有粉飾。
複查各營員汛弁所報。
悉屬相符。
方敢入奏。
至南昌等七府。
所屬州縣。
二月糧價。
間有稍增之處。
實緣青黃不接之際。
收獲需時。
内有路通商販之州縣。
市價略增。
餘俱平減。
再江省漕船。
于鄱陽湖等處遭風失米一案。
臣已悉心根究。
如有先時盜賣。
中途捏飾等弊。
即據實參追。
得旨。
覽奏俱悉。
○庚寅。
谕、前因甘省邊防重地。
令将各省提鎮卓薦人員。
來京引見時。
詢明熟悉邊情。
并願往甘省效力者。
聲明請旨。
發往補用。
該部現在遵循辦理。
但思卓異人員。
俱系現任。
若調往甘省。
一時驟難得缺。
不無守候之艱。
現在數年來。
願往者僅寥寥數人。
況據伊等自稱熟悉邊情。
亦未必遽可憑信。
于邊疆無所禆益。
嗣後卓異人員來京。
不必将熟悉邊情。
願往甘省之處。
再行詢問。
着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巡撫潘思榘奏稱。
乾隆十四年十一十二兩月。
内地出洋船隻遭風。
飄至琉球國者。
先後共十船。
該國王将船身堅固之林仕興等六船。
商人水手一百三十名。
撥給桅木廪饩回籍。
複将被水失舟之吳永盛、陳得昌等四船九十二名。
給廪備舟。
遣都通事阮超群等送回福建等語。
琉球國中山王尚敬、素稱恭順。
内地商船遭風。
飄往該國。
加意資送回籍。
誠款可嘉。
着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
閃緞二疋。
錦二疋。
彩緞四疋。
以示嘉獎。
其伴送之都通事阮超群、東觀旭等。
着該督撫優加賞赉。
該部行文該國王知之。
○戶部議準、調任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稱。
嗣後江浙等省。
采買滇銅。
均令該布政使給發印簿。
饬令委員将沿途所用腳費銀兩。
會同各地方官雇夫。
登填印簿。
俟運竣日。
造冊報銷。
倘有浮開情弊。
及地方官不加确查蓋印者參處。
從之。
○兵部議準、廣西巡撫舒辂奏稱。
梧州協槳船十二隻。
額兵三百九十三名。
每船配兵二十六名。
除養廉公費字識堆卡兵七十六名、暨防梧州府兵八十一名外。
祇存操兵二百三十六名。
且分防三十八汛。
一汛之兵。
不足敷一船之用。
若将數汛撥齊。
又必本汛空虛。
查該營原有塘船二隻。
今以槳船改添三隻。
派給梧城河下二。
三合嘴、白馬、勒竹、三汛各一。
配駕巡遊。
尚餘槳船九隻。
估價充公。
從之。
○補行廣西省乾隆十三年大計。
卓異官四員。
不謹官五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予呂宋國在洋遭風難夷阿輪士等撫恤資送如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禮部郎中高景蕃、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檢讨陳桂洲、為副考官。
以編修諸錦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司業溫敏、為副考官。
○壬辰。
谕、阿桂前因随往軍營。
以招搖緻獲重譴。
經部議治罪監禁。
朕特加恩寬宥。
令伊父阿克敦約束教導。
阿桂從前獲罪。
原因倚恃上司。
尚非身犯贓私者比。
伊向在司員中。
辦事猶知黾勉。
且阿克敦僅此一子。
今再行加恩。
着仍在吏部員外郎上效力行走。
俟有缺出題補。
○刑部奏。
嗣後兵役人等。
押解軍流徒罪等犯。
如違例雇替。
托故潛回。
或先後散行。
止任一人押解。
緻疏脫者。
照押解罪囚中途不覺失囚律。
減囚罪二等問拟。
從之。
○又奏、凡造賣販賭具之犯。
審明親老丁單。
初犯準留養。
照例發遣記檔。
再犯概不準留養。
從之。
○癸巳。
安西提督永常奏。
夷使尼瑪、回至哈密。
懇求變賣乏弱駝馬。
購買貨物。
總兵張世偉、恐堅拒啟釁。
悉準其請。
奏入谕軍機大臣等曰。
此事尼瑪固屬卑鄙小見。
而張世偉亦未免過于姑息。
似此因循怯懦。
将來或恐贻笑外夷。
難令其彈壓邊境。
伊前在西甯。
辦理餧駝一節。
尚屬盡心。
或于内地營務相宜。
已令其來京陛見。
酌量另補。
其員缺令呂瀚補授。
此旨不必告知張世偉。
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