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澤沾足。
朕實憂之。
麥收已定減分數。
然較之往年。
猶屬稍勝。
但恐再遲數日不雨。
則大田并将可慮矣。
汝處光景若何。
詳悉實奏。
毋徒為慰朕之詞也。
○又奏、直屬二麥并秋田情形。
大概收成分數。
約四五分至八九分不等。
再查直屬麥價。
三倍于谷。
而民食又不藉此。
是以每畝收石餘者為大豐。
五六鬥以上、亦不為歉。
至大田雖雨澤未勻。
然今年播種早。
得氣全。
現在青苗一色完好。
即得雨稍遲。
不至旱損。
得旨。
覽奏俱悉。
○署長蘆鹽政麗柱奏謝留任恩。
得旨。
汝此一二年。
頗不似前。
不過一時無人。
姑留汝耳。
毋自以為得意。
并不可因此旨。
又生畏蔥觀望之心也。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
雨水調勻。
二麥長發。
現已豐收。
糧價甚平。
并嚴禁躧麴之弊。
以防虛耗。
得旨。
欣慰覽之。
京師近覺望雨。
春初滿望麥可豐收。
今則不過仍如常年耳。
汝省麥既豐收。
而又嚴禁躧麴耗麥之弊。
若百姓間欲流通。
興販至直隸者。
毋為遏籴之舉也。
又奏、遵旨保薦經學宿儒。
屢經訪問。
求其經術深純。
近裡着己者。
實難其人。
不敢濫舉。
得旨。
知道了。
各省多率舉以充數博譽者。
汝此奏是。
○又奏、豫省開、歸、陳、三府所屬。
素多水患。
現因查勘水災。
籌辦挑浚事宜。
查開封府之賈魯河。
歸德府之渦河。
陳州府之大沙河。
皆洩水之幹河。
俱各深通。
惟渦河上流之惠濟河。
自中牟至十五裡鋪。
分洩賈魯河之水。
由祥符、陳留、杞縣、睢州、柘城、至鹿邑入渦河達淮。
上流尚須開挖寬深。
核計土方工價。
所費較多。
容再酌議外。
其各支河應挑浚者。
如開郡。
則有鄭州之金水河、七裡河、中牟之等河、栾河尾、祥符之城東乾河、蘭陽儀封之周家河、李家渡口、尉氏之乾河。
陳郡。
則有太康之燕城河、西華商水之渚河、淮甯之東西蔡河、枯河、古黃河、項城之蔡河、泥河。
歸郡。
則有甯陵之舊沙河、考城商邱之沙河、睢州之橫河、挑河、司家河、姬家大坡河、鹿邑之清水河、黑河。
皆承受溝洫。
貫注幹河之要道。
各按工程難易。
酌量民力妥辦。
無庸動項。
現在西華之渚河。
工已過半。
其他多已興工。
又查陳屬項城。
受汝屬上蔡洪河減水之害。
系因塔橋西牆過寬。
挑水東注所緻。
須将橋東西兩牆改做一律。
使洪河減水、南歸茅河。
黑河之水、東歸蔡河。
兩河分洩。
自無泛溢。
至汝屬之汝陽縣。
亦以洪河為患。
查向來西南山水。
盡歸乾江河。
後因居民将鍋垛決開。
山水入汝為害。
現在堵塞此口。
使山水仍歸乾江河。
而彙于沣河諸大河。
則洪水入汝。
已減小半。
自能容受。
再歸屬永城之巴溝河。
下接江南宿州砂礓灘。
經前撫臣碩色、奉廷議移咨江南督撫河臣。
委員會勘。
現已興挑洪湖下遊閘壩。
應俟江南覆到後。
再行奏聞。
得旨。
覽奏俱悉。
如此留心本務。
方副委任之意。
勉之。
○山西巡撫阿裡衮議、準前任太原鎮總兵官福增格奏稱。
靖安都司一營。
在太原營參将所屬之交城地方。
崇岡密嶺。
奸匪易滋。
應就近歸太原營參将兼轄。
以便稽查。
報聞。
○四川總督策楞奏。
川省地方。
有無知鄉愚。
于村莊場集。
邀約多人。
聯成一氣。
名練團。
大圍至幾百戶。
小團亦百餘戶。
各有團長。
張其聲勢。
遇有匪竊。
鳴擊梆鑼。
同團畢至。
登時斃命。
又複移屍就火。
頃刻化為為灰燼。
兼有挾嫌栽贓之弊。
而真正積匪滑賊。
轉得入于團内。
即事發到官。
一團之人齊至。
同聲認罪。
地方有司。
恐釀成事端。
檢查從前舊案。
大率均照已就拘執之例。
杖徒完結。
查竊賊贓有輕重。
罪有等差。
豈容私斃。
且邊疆要地。
結黨逞威。
漸為地方隐憂。
現查燒斃人命者四案。
已行司嚴饬。
究明下手加功。
如擅自緻斃。
照謀殺律。
活為燒斃者。
照采生折割律問拟。
以期懲一儆百。
得旨。
所見甚是。
知道了。
○貴州巡撫愛必達議覆、大學士張允随奏稱。
貴州兵役。
毋許擅入苗寨。
并嚴禁漢奸煽詐。
及開岩挖窖等弊。
違者從重治罪。
該管員弁縱容失察。
分别參處等語。
查黔省舊疆熟苗。
與漢人比屋雜居。
甚為恭順。
有土司、土舍、土目、及苗鄉約、寨頭管束。
新疆生苗。
與屯軍錯處。
亦額設土弁、通事、寨長、百戶分管。
但性愚多惑。
臣到任後。
即通行嚴饬。
凡遇緝逃查兇取結事件。
各府廳州縣。
不許濫差出票。
俱交承辦之土司、土舍、及土目、土弁等。
勒限拏繳。
或遇密拏要犯。
以及提審案件。
慎選差役。
票内注明協同該土司土目等會拏字樣。
并按程定限回銷。
違者責處。
若土司目等、敢有索詐欺淩。
許苗人赴控究治。
至漢人在舊疆苗地住久。
置有房産。
素行良善者。
饬土司土目等、于年底查造煙戶民數時。
附造入冊。
仍毋許招留冊外之人。
其歸化未久。
與新疆一帶各苗寨。
令地方官稽查。
不得聽漢人置産。
亦不許潛處其地。
至一切開岩挖窖等弊。
一概嚴禁。
再前經兵部議定、漢奸潛入土蠻地方。
文武各官如失察者。
該管官降一級調用。
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徇縱者。
該管官革職。
失察之上司降一級調用。
兼轄之上司降一級留任。
統轄之上司罰俸一年。
通行在案。
臣現在申明新例。
嚴饬辦理。
又奏稱貴州平粜米。
秋成買補。
照一米二谷之數。
俱令買谷還倉等語。
查黔省倉儲。
乾隆四年奉部覆準、地氣潮濕者全貯谷。
不甚潮混濕者米谷兼貯。
涼燥者全貯米。
緣連年豐稔。
借者甚少。
籴亦乏人。
民間以谷出售。
又複無多。
至今十載之久。
易換維艱。
除全貯米之處不計外。
所有應全易谷之處。
尚未全易。
其米谷兼貯之處。
仍皆米多于谷。
竊思黔省山高霧重。
潮濕處居多。
貯米在倉。
蟲蛀黴蒸。
實所難免。
應就地方燥濕。
再加分别酌辦。
将前議全易谷之處。
令其速易。
前議米谷兼貯之處。
照大學士張允随所奏、嗣後平粜米。
秋成買補。
一體買谷還倉。
其前議貯米之處。
亦饬米谷各半兼貯。
得旨。
如所議行。
卷之三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