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多屬籠統。
其意不無粉飾。
且目下水勢驟長。
較之向來伏汛。
或旺或減。
俱無從懸揣。
着傳谕該督。
令其逐一詳查。
據實入告。
以慰朕懷。
尋奏、永定河容納正溜之河槽。
不過深四五尺。
又中高旁下。
水一出槽。
即已漫灘。
直抵堤根。
春閑皇上閱視之北岸三工至六工以下。
水并漫灘。
工皆平穩。
其六工尾至七八工。
南界坦坡埝。
北界北埝。
本系水鄉。
一帶堤岸。
無庸照常加修。
惟饬員于大汛時一律防護。
至此次各壩過水本多。
雨後瀝水又大。
如南岸之金門閘、長安城二壩。
北岸之求賢、胡林、雀營三壩。
其下引河不能容納。
是以低田被淹較多。
惟查金門閘、在涿州境内。
洩水散漫。
今已漸消。
不緻成災。
其求賢等壩、在固安、永清境内者。
減水比涿為大。
兼有淤溝奪溜。
被水各村。
多半成災。
現饬員查勘辦理。
又查本年汛水九尺九寸。
比上年尚大九寸。
得旨。
覽奏俱悉。
○谕軍機大臣等、額驸策淩、為國家竭誠宣力。
是以皇考加恩封至親王。
授以定邊左副将軍重任。
額驸謀勇之名。
準夷莫不懾伏。
訓兵饬備。
使喀爾喀甯靜無事。
實為國家勳戚重臣。
不意患病溘逝。
其定邊左副将軍之任。
甚屬緊要。
簡任務在得人。
伊長子紮薩克和碩親王成衮紮布。
前在軍營着有勞績。
其才具實堪勝任。
雖左副将軍非世襲之職。
而因才器使。
有所不拘。
着将成衮紮布授為定邊左副将軍。
成衮紮布其務矢忠勤。
效法伊父。
訓練兵衆。
安靖地方。
以副朕任用之意。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有才摺奏。
海陽縣鄉農。
因水漫土堤。
擅拆民房。
毆辱千總一案。
業經該督撫等節次奏聞。
一面查拏究拟。
朕思潮郡逼近海疆。
民風素悍。
今因堤岸被沖。
辄相率伐樹毀房。
甚至肆毆營弁。
扯碎衣服。
目無法紀。
至此已極。
着傳谕該督撫等嚴行究審。
分别首從。
從重辦理。
固不得草率定案。
緻妄有幹連。
尤不得姑息養奸。
緻兇徒漏網。
務期申明憲典。
俾知懲創。
以弭悍俗。
以靖岩疆。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
川省督标。
應添遊、都、千、把、兵丁一案。
查泸甯營原設參将一員。
應裁。
其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馬步兵四百名歸督标。
又永甯左右兩營。
原設守備各二員。
應裁。
改設督标都司一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又漳臘營原設遊擊。
應改參将。
以泸甯營參将坐補。
其遊擊改設督标。
又永甯協應裁兵二百名。
并泸甯議裁之四百名。
再于提标撥兵五百名。
俱歸督标。
至川兵既隸督标。
即有征剿應援及分派駐防台汛之責。
并軍裝旗幟等項。
用度較繁。
應照提标暨通省各營之例。
每兵百名、扣公糧三名。
以資公費。
從之。
○戊寅。
谕曰、原任廣東提督林君升、熟悉水師。
今服阕來京候補。
現在并無提督員缺。
伊年逾六旬。
應令及時效用。
着暫補福建台灣鎮總兵。
俟有提督缺出補授。
其現在台灣鎮總兵李有用、原由陸路出身。
谙練營伍。
朕所深知。
前因一時未得其人。
是以補授水師。
俟林君升到台之日。
李有用着來京陛見。
遇有陸路緊要缺出。
另行補用。
如此則人地俱各相宜。
于水陸營伍。
庶有裨益。
谕軍機大臣等、據四川總督策楞查奏朱荃學政任内。
有無情弊一摺。
内稱伊弟朱華、朱英、俱跟随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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