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六月。
丁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
新城縣屬之東雙鋪頭、高橋等十九村。
雄縣屬之四柳莊等十一村。
俱因清河水漲。
淹及民田。
目今水已涸出。
正可補種荍麥。
應查明無力貧戶。
酌借耔種。
以資力作。
其永清之王居等村。
霸州之堂二鋪等村。
武清之王慶坨等村。
皆附近永定河。
因各壩減水過多。
引河不能容納。
緻有淹浸。
其貧民無力補種者。
懇準與一例查明。
酌借耔種。
照例于來年免息還倉等語。
今歲河水盛漲。
居民田畝被淹。
朕心深為轸念。
此時即經補種。
亦系雜糧。
僅資糊口。
所有借給耔種。
着加恩賞給。
不必還倉。
該督方觀承速行查辦。
務令被水災黎均沾實惠。
無緻失所。
○以詹事裘曰修、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編修歐陽正煥、為副考官。
刑部左侍郎錢陳群、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史贻谟、為副考官。
大理寺少卿王會汾、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侍讀學士王際華、為副考官。
○戊子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王大臣等。
從前皇考曾施恩動支帑項。
交王等從輕資息。
以備賞賜使用。
因王等辦理維艱。
朕改令都統等核辦。
都統等理合籌置産業。
或開設當鋪。
或典買房地取租。
而伊等竟無深計。
止圖省事。
俱借給八旗人等。
既取息于旗人。
而又賞給旗人。
不惟終無裨益。
久之子母相權反無補于生計。
旗人隻圖目下得銀。
指一人之俸。
借數項之銀。
以緻少得全俸之人。
滿洲人等所賴者俸饷。
俸饷不得。
何以度日。
且于國體亦有不合。
此後着停止借放資息。
遇有八旗紅白事件。
特施恩于長蘆兩淮鹽課銀内、動支賞給。
但恐停止借放後。
又未免重息借貸。
着将宗人府資生銀。
如何限額借給。
已經借放本銀。
如何展限陸續收交。
及所得當鋪房地租息。
如何辦理之處。
宗人府八旗王大臣等詳議具奏。
再管理旗務之王大臣等。
俱有教養旗人之責。
宜體會朕意。
各谕所屬。
凡事務崇簡約。
循分安常。
将飲酒賭博重息放借等事。
嚴行查緝。
務期實效。
竭力辦理。
以仰副朕體恤旗人生計至意。
尋議、八旗官員。
借出未完滋生銀停息。
本銀展限坐扣。
應一季交者。
展為二季。
于十月内陸續全完。
再指房地支借銀、與指俸銀支借者無異。
亦着将本銀展季坐扣。
至交納時。
應由承辦滋生銀旗分、将欠銀官員等職名銀數。
咨送各該旗。
造冊咨部。
按季在俸檔内察扣。
交廣儲司歸項。
若革職留任停俸者。
将養廉饷銀坐扣。
病故暨年老有疾革職者。
除家有可扣俸饷之人外。
倘無子嗣。
原保官又故。
将此項交該都統、由參佐領骁騎校等具結。
咨察豁免。
外省官員。
咨行任所。
若調補京職。
或告退回旗。
仍照現定限期扣算。
現将二十五萬餘兩本銀。
開設當鋪七座。
典置取租房屋。
仍交承辦處管理取租。
但房地系旗人産業。
若情願回贖。
照承買例限五年交本。
租銀開除。
其在旗存貯未放本銀。
暨所交餘剩利銀。
俱交廣儲司。
鑲黃等上三旗侍衛。
随圍幫銀路費。
即由房地租銀内賞給。
倘房地被原人贖回。
租銀不足需用。
将當鋪利銀添用。
八旗大臣官員等。
遇白事、借給俸銀六個月。
紅事、借給四個月。
宗人府放借滋生銀兩。
一二品大臣三百兩。
三四五品官員二百兩。
六七八九品官員一百兩。
借給後、作為五年十季。
将本利銀入冊。
于戶部坐扣。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永興、唐綏祖會奏。
入川民人。
無本籍印票阻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