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遞交原籍安插。
其不法奸民。
在川遞回。
若不加管束。
又潛行入川。
一經察出。
本犯按例究拟。
地方官一并參處等語。
此等搬移入川民人。
其不法奸徒。
及往為啯噜子等類。
固應盡法究治。
并饬一切卡隘加意稽查。
至于貧民遠圖生計。
亦不可持之太峻。
蓋伊本籍如有産業。
必不肯輕去其鄉。
何用阻截。
若因親族可依。
就倉他處。
必盡行逐回。
轉絕其謀生之路。
即如山東流民。
往來各處。
種地者甚多。
亦難概行禁止。
惟在地方大吏。
善于督率稽察不至滋生事端。
方為妥協。
可傳谕永興、策楞、唐綏祖、開泰等。
嗣後入川民人。
給照查察之處。
如系奸拐興販匪類。
斷宜嚴行究處。
至實系良民覓食他鄉者。
雖未便明弛其禁。
該督撫亦宜酌量辦理。
不必過于嚴緊。
務期杜奸匪而便民生。
兩有裨益。
○命翰林院侍講郭肇鐄充日講起居注官。
○己醜。
前署江蘇巡撫黃廷桂、報墾吳江、震澤、二縣濱湖新漲轉重田蕩四百三十四頃三十七畝有奇。
應徵銀米升科如例。
并豁除坍沒轉輕田蕩八十五頃七十四畝有奇。
○調福州将軍德敏、為荊州将軍。
荊州将軍新柱、為福州将軍。
○庚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爾等寄信與德敏知之。
伊自到福州将軍任所以來。
諸事辦理不善。
竟無誠心。
即伊前在荊州将軍任時。
亦不過安分奉職而已。
并不以察吏練兵為意。
是以為馬爾拜到荊州任時。
即奏稱彼處逾歲官員不少。
兵丁弓馬生疏等語。
然朕猶施恩寬宥。
不即治罪。
今朕将伊與新柱對調。
若到荊州任後。
仍前不知奮勉。
朕斷不能再寬矣。
新柱未到任以前。
海關稅務。
仍系德敏管理。
尤當加意查辦。
若以為已經調任。
與已無涉。
緻稅額或有虧缺。
及别有弊端之處。
朕将惟伊是問。
慎之慎之。
毋遺後悔。
○辛卯。
谕、國家兵制。
水師與陸路并重。
而近來水師将弁。
往往不得其人。
蓋緣外省于拔補千把時。
由遊守而轉送副參。
由副參而轉送提鎮總督、節次考驗。
恐緻駁诘。
多取漢仗可觀。
弓馬娴熟。
及通曉官話之人送考。
而實在深谙水師者。
或轉不得與選。
夫水師兵丁。
與陸路不同。
在陸路則以漢仗弓馬為能。
而水師則專以水戰為事。
況将弁為兵丁之領袖。
凡風雲氣色。
島嶼情形。
以及往來駕駛之法。
尤須練習有素。
方可指揮士卒。
操縱得宜。
嗣後各省拔補水師千把。
務留心選擇通曉水性。
熟練舟師之員。
方許呈送考驗。
不必專于漢仗弓馬取之。
庶水師将弁。
得收實用。
而遇有提鎮大員缺出。
亦可備簡任。
将來各省水師千總。
年滿送京引見時。
朕将嚴加試驗。
如尚有不能熟習者。
惟該督提是問。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
今歲系準夷貿易之年。
現據報夷目諾洛素伯等、已到哈密。
但準夷自交易以來。
貨物漸增。
宜示節制。
今歲夷貨。
業已遠來。
臣已諄谕肅州鎮道。
俟夷人到肅。
責其違例。
不準全數交易。
如果情詞恭順。
再行酌量辦理。
至嗣後章程。
必宜定議。
應令商人仿照節次交易數目。
将牛馬羊隻皮張等項。
一一與之議定。
并言明内地商人。
止照此數備貨。
若違例多來。
不準全入交易。
并不準全入交界。
下軍機大臣等議行。
○壬辰。
戶部奏。
各關管理稅務日期。
凡接任徵收者。
無論兩任三任。
俱扣足一年為滿。
其管關一年零數月者。
将一年盈餘奏報。
零月歸下屆。
統俟扣足一年夤奏。
其各任徵收盈餘。
較之成數俱屬無虧。
及此任徵收、能抵補彼任短少者。
均無庸議。
倘此任短少。
而彼任所餘之數。
不能抵補者。
祇将短少之員議處。
如各任所徵俱少者。
均照例議處。
再各關監督。
如前任所收稅課。
系實力稽徵。
盡收盡報。
饬令接任之員。
出具并無捏飾印結。
已經出結之後。
專責成接任。
不得複将短少緣由推诿前任。
倘接任官、查出前任徵多報少等弊。
據實參奏。
扶同徇隐者。
一并議處。
從之。
○癸巳。
宗人府奏。
簡親王德沛、順承郡王泰斐英阿、呈請追封三代。
應照例辦理。
并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