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費運腳。
并現在赈粜動缺倉谷。
亦可籌補。
現查從前截留章程辦理。
俟有需用處。
請旨遵行。
得旨、十萬石足乎。
抑尚覺少欠乎。
速奏來。
○又谕曰、四川總督策楞查奏、朱荃賣書漁利。
勒索告病告頂生員銀兩。
并自奏平時未能覺察。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朱荃蔑倫匿喪。
據報失足落水。
朕知其必有營私舞弊之處。
嚴谕究查。
策楞始将其前後婪收贓款覆奏。
但未究明賄賣生童劣迹。
現據湖廣總督永興等審據朱荃家人供稱、共賣生童九名又收受李為棟銀兩貂套等物。
即将李姓童生二名并取入學。
贓私累累。
策楞何以全無知覺于事先。
并未究出于事後。
從前學政多簠簋不饬。
後經責成督撫。
不時查察。
一經彈劾。
審實即按律正法。
其風始戢。
近來督撫。
漸有顧惜情面之意。
并不實在留心體訪。
以緻該學政等無所忌憚。
故習複萌。
竟敢公行賄賣。
不法已極。
此風斷不可長。
策楞身在地方。
朱荃所為。
狼籍如此。
本俟定案時嚴治策楞失察之咎。
今既自行檢舉。
若因此即稍為寬宥。
益無以為督撫查察不實之戒。
除現令該部嚴察議奏外。
所有朱荃之弟、及伊家人、俱解交該督。
并案内賄買生童、及經手說合各犯。
逐一秉公嚴審。
嗣後督撫于地方學政。
如不時加确查。
據實參奏。
經朕訪聞。
或臣工奏劾。
必将該督撫嚴行議處。
斷不姑容。
着通行各督撫知之。
○大學士九卿議奏、上年十一月内、谕以守令久任之議。
行文直省督撫。
各就情形定議。
覆奏到齊。
再行詳議畫一。
今将各該督撫所奏情由。
細加詳核。
佥稱三年準調五年準升之例。
仍應遵行。
其員缺果關緊要。
非幹員不能勝任。
而年例未符者。
亦遵照部議。
将人地實在相需之處。
奏明請旨。
是各督撫意見。
與臣等原議。
均屬相同。
毋庸另議。
其兩廣總督碩色、廣西巡撫舒辂奏稱、題缺過多。
量為酌改。
應如所請。
原定在外揀選之廣西慶遠府理苗同知、宜山縣、河池州、思恩縣、四缺。
廣東曲江縣、惠來縣、瓊山縣、三缺。
均改部選。
照所拟字樣注冊。
慶遠府知府一缺。
亦改為請旨簡用。
照腹俸陛轉。
郁林州直隸州。
亦照原議改歸部選之例。
歸于月分铨選。
并通行各督撫。
将現在題調各缺。
再加詳核。
如有繁簡相殊。
今昔或異。
可歸部選者。
酌改具題。
臣部即照所拟注冊。
再嗣後凡經題升題調之員。
概不得藉稱員缺更為緊要。
複請更調。
江蘇巡撫雅爾哈善、山西巡撫阿思哈、廣西巡撫舒辂、雲南巡撫圖爾炳阿、所奏相同。
均應如所請。
至直隸總督方觀承所請、于繁缺人員請調者。
如三項調四項之類。
仍須閱俸三年以上。
舒辂所請、凡俸淺奏請升調者。
俟邊俸滿日。
将所少之俸補足。
方準升用。
湖南巡撫開泰所請、業經實授之員。
按其題準署任之日。
統計三年五年。
亦準調補升署。
貴州巡撫愛必達所請黔省同知通判。
亦照州縣閱俸。
一體分别題調各等語。
均無庸議。
從之。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以編修汪廷玙、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禮部員外郎李玉鳴、為副考官。
禦史張湄、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段汝舟、為副考官。
編修莊有信、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左中允窦光鼐、為副考官。
○乙卯。
中元節。
上詣。
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朕恭承慈命。
繼冊中宮。
慶典既成。
禮宜躬率皇後。
祗谒先陵。
以展孝忱。
以資福佑。
茲于八月十七日、自京師啟程。
恭詣景陵行禮。
旋由海子、西至泰陵行禮畢。
取道保陽。
巡幸豫省。
所有應行典禮。
所司敬謹豫備。
○正藍旗滿洲都統等奏、二等子爵達克薩哈革職遺缺。
正在辦理承襲。
有列名之監生那祿呈控等語。
得旨、那祿系有分之人。
已拟取伊名。
複妄行控告。
情殊可惡。
着不必帶領引見。
嗣後承襲有分者。
該大臣等。
辦理不公。
尚可控告。
若已入應襲之列。
複行妄控者。
即照此辦理。
○補行乾隆十二年分陝甘軍政。
卓異官一員。
不謹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卷之三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