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
限滿不完。
作何分别治罪之處。
該部另行定議具奏。
霍備代賠臧根嵩侵虧之案。
即照新例治罪。
此本着發還。
尋議嗣後除知府失察屬員虧空。
及本犯實系因公那移者。
仍照原例辦理外。
其知府通同徇隐州縣侵欺倉庫錢糧、着落代賠之項。
若已滿三限。
尚不賠完。
經該督撫将革職代賠之知府、取具家産全無印甘各結。
保題到日。
臣部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
以十分為率。
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
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
七分者、杖七十。
徒一年半。
八分者、杖八十。
徒二年。
九分者、杖九十。
徒二年半。
十分無完者、杖一百。
徒三年。
均不準納贖。
再查州縣侵欺帑項。
限滿不完。
既着徇隐之知府賠補。
則着賠之日。
即應将知府之原籍房産。
令地方官查記檔案。
申報上司。
如能依限代賠全完。
房産給還。
仍照例準其分别開複降調。
如三限已滿。
變抵房産。
仍不足數。
即照新定條例治罪。
從之。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齋戒三日。
○丙子。
順天鄉試。
以兵部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蔣炳、為監臨官。
兵部侍郎汪由敦、為正考官。
禮部侍郎嵩壽、為副考官。
○丁醜。
祭先師孔子。
遣諴親王允秘行禮。
○軍機大臣等遵旨議奏、将各督撫奏到所屬各案件定限。
按款酌議。
開具清摺呈覽。
得旨、依議。
前因外省案件。
定限有過寬之處。
不能即速完結。
經軍機大臣等議奏。
朕降旨令各該督撫據實酌減。
理應各就地方情形。
悉心核議庶幾清吏治而肅官方。
一改向來阘茸廢弛之習。
乃朕詳加披閱。
雖各省查辦。
詳略不同。
未必盡為允協然尚知因時就事。
量加籌酌。
惟該督瑚寶、顧琮、該撫準泰、鄂昌愛必達則概以原定之限無可議減具奏。
在顧琮素喜沽名釣譽。
遇此等事。
不知加緊辦理。
意謂限期寬裕。
得以承辦從容。
藉以博屬員寬大之稱。
而于所屬事宜輕重緩急。
遂一切置之不問。
瑚寶、準泰、自來辦事因循。
不能振作。
今以敕交查覆之案。
不行核實定議。
妄冀朦胧了事。
俱系伊等積習使然。
全未悛改。
至鄂昌、愛必達、身皆獲罪。
分應屏斥。
經朕棄瑕錄用。
畀以封疆重任。
尤不應如此辦事。
而乃惟沿襲故套。
漫不經心。
深負委任。
顧琮等、俱着交部察議具奏。
○戊寅。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此次巡幸河南。
在京吏部堂官辦事人少。
大學士來保、着暫行兼管吏部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蘆鹽政麗柱奏、請動用運司庫貯商捐銀兩。
修理天津城垣一摺。
着抄寄方觀承、令其将摺内事理。
詳悉議奏。
有應行會同地方官修理之處。
着即會同修理。
尋奏、天津城。
節經商人承修。
今據該鹽政請于商捐餘剩銀動用。
應如所奏。
一面饬天津道、督縣确估。
并派熟谙工程之員。
會同分司。
照估妥辦。
仍令該道、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