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以挑河之土。
加築子堰。
無論沙土浮松易卸。
即加功堅築。
而大溜直沖。
堰不可保。
堤亦随之。
應請以挑河之土。
将大堤加高培厚。
前議築子堰之處。
停止。
又兩岸涵洞卑簿。
水過即坍。
所建亦非其地。
應于沿河坡窪地方。
便于出水歸河之處。
将堤身酌留口門。
用石包裹兩頭。
以防汕刷。
平時仍于口門内築小堰。
一遇積水。
聽民開放。
水涸仍前修築。
前議涵洞之處。
應改。
再如鹿邑河尾。
于秋分築壩。
立夏開放。
原為蓄水濟舟。
查商船由亳州入惠濟。
建壩則舟楫難通。
況柘城鹿邑交界。
現有砂礓。
此即天然蓄水之壩。
前議分時蓄洩。
地勢既非所宜。
且于水利無益。
應停建壩。
再惠濟源出賈魯河。
由鄭州至中牟分洩。
而鄭州窪區。
彙成大湖。
伏秋湖河并漲。
鄭、中、田禾多淹。
今議于鄭州之唐雷莊起。
挑引河一道。
直接中牟惠濟閘。
迤北入河。
則上遊有所宣洩。
而二邑素被水患之處。
均可涸出。
已于農隙興工。
頗有實效。
得旨、好。
知道了。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兩省雨水糧價情形。
得旨、既有缺雨之處。
不可因目下糧價平賤而忽視之。
若有成災者。
善為撫恤之。
○四川提督嶽鐘琪奏、臣子嶽浚、負恩曠職。
請加倍治罪。
得旨、朕向用嶽浚。
所謂不以父而罪子。
今彼有負恩處。
更不以子而罪父。
汝何必遑遽為耶。
俟徐權其罪之輕重以處分可耳。
○兩廣總督陳大受、廣東巡撫蘇昌等奏、雷州府屬風災。
倒屋碎船。
淹斃人口。
沖激堤岸田地。
分别查勘撫恤各情形。
得旨、仍當留心查察。
務使均受實惠可也。
○陳大受又奏、廣東撫臣蘇昌、請于商船進口時。
令虎門副将查明貨物。
加貼封條。
以杜侵漏。
應如所議辦理。
至所稱即在該處将貨物填單。
到關核對之處。
事屬難行。
應毋庸議。
報聞。
○廣西巡撫舒辂奏、查南、太、鎮、三府所屬州縣。
與安南接壤者。
二千餘裡。
其間設三關。
百隘。
一百二十餘卡。
原止随地布置防守。
非如西北邊牆。
劃然分定中外。
故有雖在隘外而仍系内地者。
距夷界。
遠則二三十裡。
近則數裡不等。
向來無業貧民。
因屬内地。
俱赴彼搭蓋草房。
就地耕種。
現在安南臣順。
自無釁端。
但此等貧民。
既居隘外。
外無盤阻之人。
内無稽察之員。
保無藏匿内奸。
勾引外匪。
及私至交地生釁之事。
惟是若輩耕種已久。
未便驟令遷回失業。
而所種地畝若幹。
村落何處。
及離夷界遠近。
俱須逐一查明。
隘外向無員役至彼。
若忽遣人查勘。
易啟驚疑。
現谕令南、太、鎮、三府知府。
各将所屬隘外情形密查。
不得稍有矜張。
到日熟籌另奏。
報聞。
○廣西按察使楊廷璋、奏謝升授臬司恩。
得旨、諸事勉一誠字。
汝在廣西歲久。
不患不能事。
但患久則生巧。
不肯去積習耳。
慎之。
○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謝仍留原任恩。
得旨、汝在雲南此任。
實不甚滿意。
今命汝回。
汝應奮勉。
莫以道路遼遠而存忽心。
慎之。
○貴州巡撫愛必達奏、黔省地方遼闊。
府州縣鄰封窎遠。
自四五站至七八站不等。
所有命案。
乾隆十二年奏準、原無佐貳、及雖有佐貳而不同城之府、州、縣、倘印官公出。
令經曆、知事、吏目、典史、等官代驗。
報明印官。
回日查驗。
填圖通報。
但此内尚有應分别酌辦之處。
請嗣後除謀、故、鬥毆、真正人命。
及自盡、路斃、命案内、情節可疑者。
經曆等官驗明後。
仍令各該府、州、縣、或鄰封印官查驗外。
其訊無别故之自盡人命。
及因病路斃等案。
責成經曆等官、詳慎驗明。
無庸印官再驗。
既準取結殓埋。
仍由該府、州、縣、查明填圖。
通詳立案。
倘有情弊。
查出。
将原驗之佐雜等官、照檢驗不實例、分别議處。
報聞。
卷之三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