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江浙。
淮揚河路運鹽船隻。
未便絡繹往來。
現據兩淮鹽政吉慶奏請、于本年十月。
将鹽觔豫運四十萬引。
以資接濟。
朕思該商等先期趕辦。
一切起剝掣貯。
不無耗費。
着加恩将本年冬季到所之辛未綱鹽引。
準其每引加耗二十斤。
俾商力充裕。
自與江廣民食有益。
該部即行文該鹽政知之。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己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哈攀龍、着來京陛見。
其廣東瓊州鎮總兵員缺。
着李有用補授。
哈攀龍俟馬良柱抵任後。
再行起程。
○谕軍機大臣等、巡視台灣、已差禦史錢琦。
着大學士來保、傳谕錢琦、台郡遠隔重洋。
最關緊要。
務須實心經理。
彈壓地方。
俾兵民不至滋事。
番衆藉以甯輯。
方為妥協。
令其自京束裝。
即行赴任。
不必前來請訓。
○給事中方世俊奏、科臣出差學政。
應請各按員缺。
請旨簡署。
以專職守。
嗣後滿漢科臣。
簡用外任。
例不出缺者。
并請照此例題署。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永定河三工漫口。
于堤南逐加履勘。
多屬灘高水下。
惟月堤内地面。
近因發水淤墊。
較大堤内灘岸。
僅低二尺四寸。
亦祗長一百餘丈。
挑去此二尺四寸。
即與月堤内地面相平。
于以穿堤導歸正河。
實為便捷。
今拟于月堤内水淺處。
開挑引河。
正東穿入大堤。
挖過河灘四百餘丈。
入于正河。
挖六百丈。
抵十裡鋪。
此下間段抽槽。
即可順下。
俟引河正河挑成。
放水之時。
将月堤堵築高厚。
即以月堤為南堤。
其自漫口以下至引河。
穿入大堤處之舊堤。
應存。
俟來春淩汛。
俾其逼溜深刷新河。
汛過刨去。
俾與舊河相連。
以寬水道。
至三工地勢。
北高南下。
河身窄處。
止八九十丈。
若加築重堤。
以資保障。
更屬萬全。
請俟來春興工代赈之例。
另籌奏辦。
得旨、覽奏俱悉。
尚有應問者。
向玉麟發旨。
○又奏、按察使玉麟來工。
傳旨詢問、月堤之外。
河流有與大堤相近處所。
因何不将引河由此開入。
使水勢寬展。
又月堤引河。
河頭距漫口太近。
是否水勢不緻促急。
查堤河最近之處。
堤内比堤外地勢過高。
又民居截水築堤。
施工稍難。
因月堤内地勢少低。
是以從此開河引水。
前奉訓谕在堤南覓路。
此亦系在漫口之南。
将來漫口以下舊堤刨去。
則河身尚能北讓有路。
至新開引河。
河頭長四十丈。
東轉之勢。
誠覺稍促。
臣因此處較窄較淺。
故就此作為河頭。
冀其掣溜稍易。
得旨、即照議速行辦理。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江西各縣被水情形。
并勘辦緣由。
得旨、成災處所。
善為赈恤。
使被實惠。
即不成災處。
亦宜撫恤。
毋緻失所也。
○又奏、奉賢縣人李如崗等、聚衆結盟。
名為猛将會。
因角毆捉辱民人。
為害地方。
現在緝獲究審。
供出在會共有一百二三十人。
俱系奉賢、南彙、上海、松江、嘉定、等處之人。
為首系李如岡、徐鴻表、餘三、現獲到案嚴審。
并緝拏餘黨究辦各緣由。
得旨、知道了。
重處示警。
毋姑息也。
○署江蘇巡撫雅爾哈善奏、各年錢糧完欠細數。
得旨、汝系醉心于撫字心勞催科政拙八字者。
自然不肯實力也。
但遲時再看耳。
将此谕并令黃廷桂知之。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查豫省惠濟河。
自中牟縣西經祥府、陳留、杞縣、睢州、淮甯、鹿邑等處。
至江南亳州。
入渦河以達于淮。
雖為分減賈魯河異漲。
而各州縣溝坡雨水。
皆賴宣洩。
自乾隆六年奏準歲修。
而淤墊處甚多。
查河勢西高東下。
除下遊之柘城、淮甯、鹿邑等境。
河流通暢。
毋庸挑浚外。
其上遊之中牟、祥符、陳留、杞縣、睢州、五邑。
或沙淤應挑。
或地高應浚。
但原議内尚有應酌改者。
如兩岸原經築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