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但既有此奏。
着鈔寄該撫阿裡衮、令其将果否應行之處。
查明覆奏。
尋奏、各書院束脩膏火。
可以敷用。
不必撥給。
得旨。
覽。
○以宗人府府丞胡寶瑔、為左副都禦史。
○以内閣學士赫赫、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仍兼内閣學士。
印房參領那親、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予故多羅平郡王慶甯、奉恩輔國公瑟爾臣、各祭二次。
造墳立碑如例。
○封閉山西馬鞍山、金金溝、二處鉛廠。
從巡撫阿裡衮請也。
○是日、駐跸竹塢郡大營。
○乙醜。
赈恤福建閩縣、侯官、福清、閩清、南平、将樂、建陽、崇安、甯化、等縣被水災民。
○是日、駐跸孟縣東大營。
○丙寅。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奉皇太後渡河。
○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駐跸孟津縣西大營。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據刑部彙題議結事件案内、有選授福建建甯縣知縣張寬沣、因借盧允奮銀兩未還争鬧。
在都察院控告被參。
該部議以移咨吏部查照辦理。
建甯縣缺緊要。
張寬沣自三月内得缺。
迄今時逾七月。
尚未赴任。
若再俟吏部議結。
展轉需時。
使要缺久懸。
于吏治甚有關系。
且張寬沣在京。
與行販借債滋事。
其素行大略可知。
即使到任。
于民社亦未必有益。
所有建甯縣知縣一缺。
着該部即行揀選。
令在京總理王大臣等、照例閱看。
即速發往。
○是日、駐跸洛陽縣南大營。
○戊辰。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至關帝廟行禮。
○谕曰、青州将軍羅山、現在患病。
着賞給人參一斤。
派随來禦醫一員。
馳驿前往診視。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奏稱、裡塘地方。
鄰近番部。
每有夾壩出沒為害。
乾隆十一年。
安設土兵三百名。
複經改設馬兵。
分防一十九卡。
原議三年後。
地方甯谧、即裁。
查裡塘一帶。
自分卡以來。
頑番向日出沒為害者。
均知畏懼。
斂迹不出。
各該處兵丁。
仍應照舊安設。
毋庸裁徹。
以防其潛出滋擾。
惟設兵地面。
尚有疎密不均之處。
于巡防頑番情形。
仍當妥酌。
所有裡塘駐兵一百名。
應分撥四十名。
移駐東西兩路。
其原安一十九卡。
并為一十四卡。
就地遠近。
定數多寡。
從之。
○調甘肅布政使張若震、為湖南布政使。
以甘肅按察使楊應琚、為甘肅布政使。
江西廣饒道蔣嘉年、為甘肅按察使。
○是日、駐跸李村大營。
○己巳。
谕、此次巡幸河南。
省方問俗。
所至推恩。
尤念祥符為省會之區。
登封實望秩之所。
銮輿駐跸。
宜沛優施。
着将該二縣、乾隆辛未年應徵地丁錢糧。
全行蠲免。
俾恺澤均沾。
以惬小民近光之願。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巡幸河南。
蠲租肆赦。
業經次第舉行。
而優恤高年。
亦應一體加恩。
着該督、撫、查明經過直隸、河南、州縣内。
男婦年七十以上者。
照從前恩诏之例。
分别賞赉。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策楞奏稱、滇黔運京銅鉛。
每有沉溺。
請定打撈限期。
應如所奏。
嗣後如有沈失。
酌留協運之員。
或運員親屬家人。
會同該地方文武員弁。
勒限一年打撈。
限滿無獲。
及撈不足數。
運員賠補。
所沈銅鉛。
聽自行打撈。
報明照廠價收買。
不許私售。
至運船頭舵水手。
責成地方官雇募。
并立定處分之處。
亦應如所奏。
遇銅鉛到境。
即協同運員。
雇覓有身家船戶。
并熟練頭舵水手。
倘因所雇不妥。
緻有沉溺。
将該地方官、照官員解送匠役、不将良工解送、以不谙之人塞責者、罰俸六個月之例議處。
如實系風水驟發。
非人力可施者。
免議。
再一年限内。
運員如有升遷事故。
仍留在川打撈。
俟事竣。
分别赴任回籍。
該地方文武官。
照漕船失風例處分外。
仍于限内停其升轉。
協同打撈。
獲過半者。
免議。
限滿無獲。
或不及半。
罰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