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至運員于滿後賠補。
應照江海挽運、漂流米谷例、革職。
限一年賠完、開複。
逾年賠完、免罪不準開複。
二年不完、照律治罪嚴追。
從之。
○是日、駐跸少林寺行宮。
至壬申皆如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報、永定堤工。
于本月十七日合龍。
水歸正河情形。
得旨、覽奏欣慰。
○禦史代管山海關監督高誠、奏報到任。
及辦理情形。
得旨、知道了。
諸事勉之。
固不可侵欺。
為無恥犯罪之事。
亦不可祗圖稅課豐盛。
過于嚴刻。
若因此旨而樂得從寬邀譽。
并有所圖利。
則更非人類。
總之一切據實酌中為之。
○馬蘭鎮總兵海亮奏、秋收情形。
得旨、此奏意屬粉飾。
既據實奏稱收成六分。
何至民慶蓋藏。
以後不可。
○署浙江巡撫永貴奏、溫、台、各屬。
先後據報風、雨、蟲、災。
查辦緣由。
得旨、覽奏俱悉。
赈恤事宜。
妥協為之。
均令受實惠可也。
○山東巡撫準泰、奏謝降級留任恩。
得旨、汝此任實不如前。
汝應知改過奮勉。
不然。
豈屢寬汝乎。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準噶爾此次貿易夷人。
違例多帶牲畜皮張。
已經收買。
至日後章程。
臣仿照次多之年。
酌中定數。
嗣後羊、不得過三萬隻。
各項皮張、不得過三萬張。
牛、馬、共不得過一千。
總共不得過七萬兩之數。
令該鎮、道、一一與之定議。
并谕、今次貨物。
較前多至數倍。
原應退回。
因從前未定數目。
既已遠來。
姑準從寬交易。
以示格外體恤。
以後違例多帶。
斷不準入界等語。
該夷等應允回巢告知台吉。
得旨、此事所辦得體。
好。
知道了。
○四川總督策楞奏、龍安府所屬之松潘地方。
邊寒不産稻谷。
青稞麥豆而外。
所食米糧。
俱取給于成都。
龍安、所屬之郫、灌、彰明、等縣。
路險運難。
價值日貴。
前撫臣紀山、于乾隆九年。
奏請動撥灌縣倉谷六千石。
碾運松潘。
分年于米貴時平粜。
至十三年。
已陸續粜完。
運費腳價。
亦俱歸補。
數年兵民賴以接濟。
查現在灌縣倉谷。
照雍正年間額貯之外。
尚溢二萬餘石。
均應出粜。
請于此内撥存四千石。
以為每年運松平粜之需。
粜價約在二兩以上。
照川省采買每石三錢之數。
歸還灌縣。
秋成買貯。
以備次年碾運。
餘為運腳之用。
照每騾一頭、運米一石二鬥、給價一兩八錢之例。
共米二千石需銀三千兩。
設有貴賤。
臨時酌辦。
亦照上次例、于養廉截曠銀内、當碾運時赴司請領。
粜竣解還。
尚有盈餘。
具報歸公。
仍按年咨部查核。
得旨、如所請行。
○廣西巡撫舒辂奏、鎮安府屬之坡利後山。
與交夷洪潢村接壤。
向未設卡巡防。
以緻上年雲南土富州差目李世昌等、潛行出入。
釀成搶殺重案。
查該處雖離平孟隘僅五裡。
兵勇以非要路。
每不繞道巡查。
從前交趾内讧。
曾于此建栅掘壕。
年久朽廢。
應擇地勢高平之處。
添設卡防一座。
抽撥汛兵二名。
土勇四名。
駐劄防守。
将原建排栅修整。
壕溝挖掘寬深。
并于沿邊各隘。
各制巡旗一面。
号簿一本。
令各隘兵勇。
每日持旗執械。
自本隘巡至鄰隘。
即将該隘兵勇姓名。
查到緣由。
登記号薄。
逐日互巡。
如巡查不到。
許鄰隘首禀。
不首、并罪。
夜則擊梆謹守。
防汛各弁。
逢五逢十。
彼此會哨外。
不時于所管卡隘。
往來查察。
該管都、守、每月親查一二次。
如兵勇偷安。
汛弁懈弛。
究革詳參。
得旨、是。
實力行之。
○雲貴總督碩色奏、雲南省城、及澂江、臨安、各府屬。
于八月十五十七等日地震。
内晉甯、新興、路南、建水、四州。
城郭、民房、俱無傷損。
江川縣、略有傾塌。
惟澂江附郭之河陽縣、地震甚重。
城垣、門樓、學宮、衙署、及民房。
傾塌甚多。
壓斃男婦。
三十七名口。
又撫仙湖内、湖水鼓湧。
淹斃二十名。
現委員查勘撫恤。
得旨。
覽奏俱悉。
撫恤之事。
妥為之。
毋使不沾實惠也。
卷之三百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