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以馬步騎射為主。
凡圍獵不需鳥槍。
惟用弓箭。
即索倫等圍獵。
從前并不用鳥槍。
今聞伊等、不以弓箭為事。
惟圖利便。
多習鳥槍。
夫圍獵用弓箭。
乃從前舊規。
理宜勤習。
況索倫等皆獵獸之人。
自應精于弓箭。
故向來于精銳兵丁内、尤稱手快。
伊等如但求易于得獸。
久則弓箭舊業。
必緻廢弛。
将此寄知将軍傅爾丹、令其嚴行傳谕索倫等。
此後行圍。
務循舊規。
用弓箭獵獸。
将現有鳥槍。
每槍給銀一兩。
概行收回。
想伊等鳥槍。
亦有來處。
并非自造。
今既行禁止。
必須察明實數收貯。
着傅爾丹上緊留心察收。
收回後、嚴禁偷買自造。
查出即行治罪。
仍曉谕索倫等、今收回鳥槍者。
特因爾等圍獵。
不用弓箭。
習學鳥槍者過多。
皇上欲爾等不棄舊規。
仍複本業。
爾等應體皇上憐憫訓導至意。
凡遇圍獵。
毋用鳥槍。
仍前專用弓箭。
務複舊習。
不但超列優等。
而善馬步射者。
可被恩升用侍衛等官。
将此明白曉谕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傅清、拉布敦等奏稱、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現在調兵防阻。
有謀為不軌之意。
應俟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由打克薩地方回來。
接見之時。
即為擒拏。
翦除此孽等語。
傅清、拉布敦、所見甚屬冒險。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本非善類。
朕當時久已料及。
因其機釁未萌。
祇可靜以待動。
若如伊等所奏。
果能即時擒戮。
以絕後患。
豈非國家之慶。
但伊二人孤懸在藏。
或能潛緻其屬下之人。
使為我用。
猶可成事。
若則輕率舉動。
必至釀成大事。
然伊等已奏明、不待請旨。
即行乘機辦理。
朕雖降旨。
令其不可妄動。
而道途遙遠。
難以豫定。
若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尚在打克薩未回。
伊等先接此旨。
自可從容審度時勢。
酌量辦理。
或此旨到時。
其事已行。
萬一不能翦滅。
勢不得不為用兵之計。
可将此摺抄寄策楞、嶽鐘琪等。
令二人詳悉閱看。
或差妥當可信之人。
密為偵信。
一面豫籌徵調川兵。
以為防剿之計。
必應先為準備。
無緻臨事倉猝。
然須加意慎密妥協辦理。
不可稍有洩漏。
緻珠爾默特那木紮勒驚疑竊發。
轉啟釁端也。
○着速行傳谕知之。
○戊寅。
上幸古吹台。
○谕曰、提督冶大雄、總兵陳其偀、俱因陛見、現扈行在。
朕觀其弓馬。
均屬平常。
而治大雄尚覺稍勝。
且年逾六十。
又多勞績。
亦谙練營伍。
是以仍令回任。
至陳其偀、馬箭甚屬不堪。
其人亦庸陋瑣碎。
難勝總兵之任。
着以副将用。
其員缺着副都統普慶補授。
川北鎮地方緊要。
令其即赴新任。
提、鎮、職任封疆。
統轄标營。
所關最重。
必勇略過人。
方能為将領之表率。
乃近來技藝平常者居多。
而馬箭尤多荒廢。
大抵一為提鎮。
即不複留心騎射。
不知統領大員。
不能以身率先。
将何以訓練戎行。
整饬武弁。
嗣後各提鎮等、務須時時親自練習。
不得耽于安逸。
以緻日漸生疎。
将來陛見至京。
或經朕親加試驗。
其有馬步箭庸劣者。
必嚴加議處。
着通行傳谕知之。
○轉宗人府右宗人恒魯、為左宗人。
以奉恩輔國公嵩椿、為右宗人。
○加河南巡撫鄂容安、為内大臣。
○以大理寺少卿王會汾、為宗人府府丞。
○雲南開化鎮總兵官田玉休緻。
以福建督标副将張淩霞為開化鎮總兵。
○以故甘肅西甯衛土指揮使陳夢熊、孫玉範、四川沈邊長官司餘世統、孫洪澤、襲職。
○赈恤浙江淳安縣本年分水災饑民。
○己卯。
禦書黃河河神廟扁曰、瑞應榮光。
○谕、據巡撫鄂容安奏稱、恭遇駕幸河南。
通省紳民。
感沐皇仁。
無由仰報。
情願捐輸。
共收銀五十八萬七千餘兩。
以充公用等語。
朕時巡方嶽。
一應道路橋梁等費。
皆準開銷正項。
從無無絲毫累民之事。
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