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祠廟。
有應黝垩灑掃、略為整葺者。
祇宜動支帑項。
即其間或有開銷不到之處。
賞給該省公項銀兩。
以資通融辦理之用。
曾何藉于輸将。
鄂容安此奏。
甚屬錯誤。
因其據實陳明。
尚不至蹈欺隐之咎。
猶可稍寬。
但朕省方問俗。
勤恤民隐。
尚慮休助之弗周。
豈容供用轉資于下。
鄂容安不能仰副朕意。
殊失政體。
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紳民樂輸之項。
俱着給還。
摺并發。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豫省本年收成豐稔。
惟河北一帶。
晚禾稍歉。
恭逢聖駕省方。
甫入豫境。
即蠲免經過州縣錢糧十分之三。
複令臣詳查。
将歉收之處。
加恩統前蠲十分之五。
臣遵旨詳查。
惟汲縣、新鄉、輝縣、獲嘉、修武、五縣。
晚禾稍歉。
請統前蠲十分之五。
餘可毋庸再辦。
報聞。
○喀爾喀車臣汗達瑪林故。
遣官往奠茶酒。
并賞銀一千兩。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
駐跸安家寨大營。
○辛巳。
谕曰。
刑部将德明侵用色得禮所匿阿炳安銀兩一案。
照侵貪之例、以情實另案奏請正法。
朕去年降旨。
将庚午辛未兩年侵貪官犯、另案具題者。
原慮貪官知将免勾。
必且益逞。
故特嚴其令。
所以儆貪風而申國憲也。
至德明此案。
系侵用阿炳安之弟色得禮寄頓銀兩。
此不過無恥之徒。
乘機乾沒。
拟以絞候。
已足蔽辜。
與身為侵貪犯法者、大相迳庭。
今使阿炳安而在。
誠應照此例處決。
至其親弟。
罪名已難與同科。
今乃将受伊弟所寄匿之德明。
援據另題之例。
是何意見。
總之該部并不詳審案情。
惟謬為從嚴。
自立無過之地。
縱有未當。
朕必為改正。
如此則法司明刑之謂何。
即如周楙、身為職官。
行同賊盜。
捏報沉溺銅觔。
盜賣至于累萬。
此而不寘之重典。
何以示懲。
實應情實、請旨正法可也。
乃該部轉入于緩于之内。
此不過謂非侵貪耳。
天下之律。
豈能概天下之情哉。
使一犯而有一例以待之。
則刑部亦易為耳。
朕于政務權衡。
一秉公正。
乃諸臣總不知善體朕意。
而惟工揣摩。
究之揣摩終歸纰缪。
是可笑、亦可憫也。
着将該堂官交部嚴察議處。
其本擲還另議。
尋議、德明應入于門歲緩決冊内。
周楙仍未滿限。
請仍暫準緩決。
從之。
○又谕、據鄂容安摺奏、豫省紳民。
因翠華臨幸。
情願效力輸工銀兩。
實屬子來至願。
如複行給還。
非特不肯領回。
且頭緒紛繁。
難免胥吏中飽。
懇請聽其所願。
至辦理之初、并未具奏。
實屬錯謬。
伏祈嚴治臣罪等語。
朕巡方問俗。
蠲複頻仍。
惟慮德意未能遍逮。
一切供頓。
絲毫不以累民。
前降谕旨甚明。
鄂容安惟知下情踴躍輸将。
遽行冒昧從事。
本應嚴行治罪。
但既經據實陳奏。
究與有心欺隐者有間。
情尚可寬。
且以陸續輸工之項。
複令紛紛具領。
恐奸胥猾吏從中舞弊。
轉以飽其欲壑。
此語亦頗近是。
則給還之事。
實屬勢所難行。
然地方官或辦理失宜。
款項無憑稽核。
以闾閻尊君親上之忱。
适足資其糜費侵用。
是又始終不能仰體朕意。
獲罪尤甚者矣。
着鄂容安将所有蠲輸銀兩、實在作何辦工之處。
詳悉查明繕冊。
送軍機處逐一察核。
毋得稍有朦混。
○禮部奏、明春南巡江浙。
跸路所經。
禹陵、明太祖陵、應否親詣、或遣官行禮之處、請旨。
得旨。
朕親詣行禮。
○予故江南壽春鎮總兵高钰、祭葬如例。
○撫恤直隸越支、興國、富國、豐财、蘆台、濟民、石碑、嚴鎮等八場、及山東西繇場、本年水災竈戶。
○是日。
駐跸延津縣大營。
○壬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崔元莊。
○以禮部侍郎嵩壽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陳大日
□侖為副考官。
○以正黃旗蒙古副都統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