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一級調用。
諱飾不報者。
即行革職。
再查臣部從前辦理捕役為盜、為竊自行查出者。
與别經發覺者。
俱照原例查議。
未免無所區别。
請嗣後捕役為盜例應革職者。
捕役為竊例應降一級調用者。
經自行查出。
均減為留任。
從之。
○舉行湖廣乾隆十五年軍政。
卓異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分别升賞。
處分。
分例。
○丁醜。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今年直隸州縣内、間有偶被偏災者。
業經加恩赈恤。
今屆十二月、例應止赈。
但念直屬今年夏雨水過多。
秋成稍歉。
時值歲暮。
小民艱于糊口。
着再加恩展赈一個月。
交該督方觀承、令其酌量現在情形。
所有應赈地方。
一面分别辦理。
一面即行奏聞。
務期督率屬員。
實心經理。
俾貧民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都察院摺奏、江南泗州知州陳慕楷、揭到盱眙縣知縣莊經畲貪饕不職各款。
内有巡撫衛哲治主張删款于前。
而又為總督黃廷桂制之于後。
故不勝其忸怩等語。
此案事關巡撫。
應特遣大臣查詢明确。
務得實情。
着尚書舒赫德馳驿前往。
會同總督黃廷桂、将揭内情節虛實。
一一秉公察審具奏。
步軍統領事務。
着阿克敦暫行兼管。
揭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到、接奉廷寄、籌辦藏地事宜一摺。
所有各條。
俱系朕先事熟籌。
已經傳谕策楞等、酌量辦理之事。
可以無庸置議。
惟稱玉舒那哈暑番人。
如今移駐藏地。
恐異類雜處。
彼此未必相安。
況遠路調撥。
糜費錢糧。
夷性亦未必馴良可恃等語。
所慮亦是。
着将原摺鈔寄策楞等閱看。
令其再行悉心斟酌。
奏聞妥辦。
尋奏、查玉舒那哈暑、不但向未至藏。
且其地距藏千餘裡。
若令駐防在藏。
必須給以口糧。
莫如将内地官兵酌量多駐。
此尹繼善所奏。
與臣訪聞約略相同。
臣拟達木地方蒙古、現奉旨安插。
向系藏王統屬。
若即令屬于駐藏大臣管轄。
口食仍照例由達賴喇嘛處給領。
似為有濟。
報可。
○以原任盛京工部侍郎卞塔海、太常寺卿李世倬、并為大理寺卿。
○以墨爾根城副都統清葆為正黃旗護軍統領。
○加赈兩淮莞渎、臨洪、新莊等三場、本年水災竈戶。
并蠲緩闆浦、徐渎、中正等三場、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泌陽縣民李奉義侄女李氏。
○己卯。
谕、據禦史胡蛟齡奏、各省修建工程。
與其核減于完工以後。
不若核減于動工以前。
請饬各省、于初次估報清冊。
凡一應物料價值、并匠役夫工各項。
以及應開丈尺觔兩數目。
俱詳細分明報部。
該部按冊查算。
倘有浮多。
即核減具題等語。
工程動關帑項。
自不得因往返駁诘。
轉緻懸案遲延。
但于估報之初。
一切工料細數。
究難先時憑空填注。
即雲内部工完核算、所憑者亦不過文冊。
而工屬已成。
則該省可以查工定冊。
該部可以按冊驗工。
非估報時懸定可比。
從來有治人、無治法。
在外惟督撫等、實力督察承辦官員。
不得蒙混浮開。
在内部臣等、據實核銷。
勿令因循積案。
初不在立法紛繁。
于工程未興以前、徒增一番案牍也。
至奏稱該部核減。
甚或遲至一二十年之後。
迨行令着追。
而原經手之員。
久已離任。
緻錢糧日久無完。
終歸請豁。
此誠切中從來積弊。
着該部悉心整頓。
于報銷之時。
随案速核。
有應追之項。
即按限嚴催。
毋得藉言駁查慎重。
以緻完案日就濡遲。
于工程庶為有益。
○谕、舒赫德現在出差。
所有鑲紅旗漢軍都統事務。
着和親王暫行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衛哲治摺奏鳳、颍、泗、各屬民人借逃荒之名。
攜婦挈子。
紛紛外出。
應饬地方官分别查明。
必系老幼廢疾者。
準其酌量收養。
餘則概行押回等語。
災民避荒遠出。
地方官自應辦理。
或刁民從中冒濫。
及越境為匪。
固不得不設法整頓。
但聞鳳陽等處民人。
向有地不必被災。
人不必老疾。
而每歲農隙時、挈眷出外。
及至麥熟。
仍回故居。
竟以此為謀生常計者。
若概行資送安插。
是教以輕去其鄉。
然概行押還。
恐于民情轉多未便。
所謂有治人、無治法。
惟在封疆大吏。
準時度勢。
務饬地方有司、辦理合宜而已。
定長現在升任安撫。
着将此摺鈔寄。
令其按照摺内情形。
據理妥協籌辦。
可即傳谕知之。
○戶部奏、外藩蒙古王以下、紮薩克頭等台吉以上、及尋常頭等台吉等、應否賞給恩俸。
得旨。
在軍前者賞給。
○又奏、西洋人郎世甯等、于例禁之後。
私典旗地。
應徹回治罪。
得旨。
民人私典旗地。
定例綦嚴。
屢經饬禁。
但念郎世甯等、系西洋遠人。
内地禁例。
原未經通饬遵行。
且伊等寄寓京師。
亦藉此以資生計。
所有定例後價典旗地。
着加恩免其徹回治罪。
其定例以前所典之地。
亦着免其一例回贖。
如原典之人、自行用價收贖。
仍聽其贖回。
此朕加惠遠人。
恩施格外。
今禁例既經申明。
嗣後西洋人于此項地畝之外、再有私行典買旗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