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準臣酌帶兵八百名前往。
臣即照數分領。
即日前進。
提臣嶽鐘琪、亦即回爐駐劄。
得旨。
覽奏俱悉。
嶽鐘琪奏、奉旨遵即派撥官兵八百名随策楞進藏。
臣仍帶官兵三百名回爐。
其餘官兵、有已經出口者。
有據報起程者。
查明春即屆換台之期。
應需官兵一千五百名。
若将此項官兵徹回另調。
不免勞費。
因請于此項内通融酌派。
奏明在案。
再臣祇帶兵三百名駐爐。
今奉旨令臣酌帶五百名。
查打箭爐在城者、現有阜和營兵。
而泰和協又近接爐城。
不難傳檄而至。
是臣所帶三百名。
已足資彈壓而壯聲援。
請準臣仍帶兵三百名。
以節糜費。
得旨。
是。
着即如所請行。
○又谕、據策楞、嶽鐘琪摺奏、抵爐之後。
有後藏喋巴禀稱、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暴虐肆行。
若不照從前将藏王另安一個。
衆百姓都要逃散等語。
前于珠爾默特那木紮勒伏誅之後。
已屢經傳谕策楞等、抵藏之日。
會同達賴喇嘛、酌設噶隆二三人。
以分其勢。
庶不至事權太重。
易生事端。
策楞等接奉谕旨。
自當遵循籌辦。
若仍照從前頗羅鼐故事。
議設藏王。
是去一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又立一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矣。
喋巴所禀。
或因平時懷怨已久。
倡為是說。
不可稍為搖惑。
且安知非班第達圖得藏王。
令其布散謠言者。
并谕策楞等、宜留心詳慎。
遵旨酌量辦理。
○又谕、據齊格摺奏、督臣策楞出口。
賞赉甚多。
食物昂貴。
駝載口糧。
月費賞需。
原應照例支領。
督臣以深受國恩。
一切自備。
隻在司庫豫支養廉六千餘兩等語。
策楞辦理藏務。
為國宣勞。
一應程途需費。
理應照例官為辦給。
不應令其自備。
即嶽鐘琪現在暫駐爐地。
不必進藏。
而先期聞信帶兵星赴。
亦屬效力辦公。
不應令伊自為備辦。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饬司查明。
照例于官項内領支銷算。
并谕策楞、嶽鐘琪、知之。
○戶部議覆、前署江蘇巡撫雅爾哈善疏稱、江蘇省罪囚口糧。
在常平倉谷内動給。
其鹽菜錢文。
于耗羨内每年留銀二百二十二兩零支銷。
第各屬罪囚多寡不同。
鹽菜錢按日給發。
每較原定之數不敷。
嗣後應按年核計罪囚多寡。
據實請銷。
應如所請、将罪囚不敷鹽菜錢、列在有定款無定數項下、在存公銀内動支。
從之。
○癸酉。
以内閣學士覺羅吳拜為盛京工部侍郎。
○雲南永北府順州土州同子肱以疾乞休。
以其子宗麟襲職。
○甲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瀛台。
○和親王弘晝等議奏、應承襲世職佐領人内、有獲軍罪人等子孫、請減等與選。
得旨。
朕因補放世職佐領承襲有分之獲軍罪人等子孫内、倘有因勞績得官。
或系大吏。
視現在承襲世職佐領較大。
而不令其與選與理未協。
特令妥議。
此乃矜恤勳舊、加恩伊等子孫之意。
今王大臣等所議、獲軍罪人等子孫内、閑散未得官爵者、請減一等與選。
殊未知朕意。
我滿洲行兵之道。
最關緊要。
務期嚴明。
嗣後獲軍罪人等子孫内、有應襲世職佐領人員。
若現在官職較世職為大者。
準入揀選。
若襲官後出缺。
不得以伊等子嗣、系出缺人之子、即行與選。
仍應照舊例辦理。
但将從前因伊祖父官職較大、特令承襲之處聲明。
伊等子孫、可否準其帶領引見之處。
另行請旨。
○山西大同鎮總兵張世偉患病解任。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張乃義為大同鎮總兵。
以直隸督标副将楊铎署正定鎮總兵。
○乙亥。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甘肅碾伯縣土司指揮同知趙爾良老病乞休。
以其子維宋襲職。
○貴州永甯州慕役司土官禮宗殷以病乞休。
以其子緒周襲職。
○改鑄奉天甯遠州中前所巡檢印、為甯遠州前屯衛巡檢印。
從府尹圖爾泰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密雲縣民朱永昌妻賀氏。
逼嫁捐軀之江西廬陵縣民李宗元聘妻王氏。
○丙子。
谕、據湖北巡撫唐綏祖摺奏、安陸府屬沔陽、天門、二州縣。
乾隆十二年分、借給貧民谷九千餘石。
原應于次年催徵全完。
因該州縣十三四年接連被災。
未經徵輸。
其天門一縣。
又有上年續借谷二千餘石。
今歲甫得有收。
若一時并徵。
未免拮據等語。
着将天門、沔陽二州縣、所有原借續借谷石。
再加恩準其分限二年。
于本年及來歲秋成後、陸續按數還倉。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德舒奏稱、例有捕役為盜本官革職之條。
而失察捕役為竊。
未經定有處分。
遇案即照失察捕役為盜例革職。
無所區别。
且州縣官因處分太重。
将捕役竊案。
或隐匿不報。
或借端責革。
應另立科條。
請嗣後本官失察捕役為竊。
照竊盜承充捕役例。
降一級調用若有隐匿諱飾者。
照縱役豢竊例。
降二級調用等語。
查革職與降調、均應離任。
若以革職處分太重。
恐啟諱飾之弊。
則雖改降調。
亦難保必無諱飾。
且失察系無心之過。
一有諱飾。
即應重處。
若止議以降二級調用。
則與失察處分、不甚懸殊。
請嗣後捕役為竊、該管官失察者。
照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