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另員護理。
而多綸又系新任藩司。
未免更代頻數。
且廣東藩司。
自有署事之員。
不必急待朱一蜚前往。
着傳谕朱一蜚、令其俟阿思哈到任之日、再赴廣東新任。
○丁酉。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禮部奏請、現襲平郡王坐次。
應在何處等因。
平郡王坐次。
仍着照舊坐之次。
蓋王等坐次。
原系視其原封排定。
并非因人序次。
其子弟承襲。
仍應照舊。
不必具奏請旨。
若非承襲、特恩賞封者。
其坐次再具奏請旨。
着為例。
○又谕曰、原任光祿寺卿劉藩長之子貢生劉叔橚、着加恩照捐納郎中之例。
以戶部郎中即用。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保和殿。
筵宴朝正外藩、敖漢多羅郡王吹濟喇什、多羅貝勒固山額驸羅布藏、巴林多羅郡王璘沁、公主之孫頭等台吉堪占、公主之孫二等台吉德勒克、公主之孫四等台吉諾爾布劄木蘇、喀喇沁固山貝子多羅額驸紮拉豐阿、和碩額驸那木紮布、鎮國公多羅額驸瑚圖靈阿、固山額驸羅布藏敦多布、輔國公敏珠爾拉布坦、劄薩克頭等塔布囊齊齊克、科爾沁固倫額驸色布騰巴勒珠爾、和碩額驸達爾瑪達都、固山額驸吉哩第、輔國公哈達、公主之孫頭等台吉瑪哈喇特納、公主之孫二等台吉班珠爾、翁牛特協理二等台吉那木紮勒塞楞等。
○是月。
署江蘇巡撫雅爾哈善奏、辛未年南巡。
經鹽臣吉慶、會同督臣黃廷桂奏明、道路橋梁河道馬頭營尖茶棚教場供應器具什物等項。
例應報部者。
動藩庫錢糧。
由撫臣稽核報銷。
查款項繁多。
應随時酌核。
難以豫定銀數。
應請照直隸山東辦過成例。
事竣報銷。
再查司庫耗羨存公銀數。
不敷支給。
請于司庫雜稅及驿站餘剩等銀内、暫行動用。
俟事竣核明。
應銷者、報部請銷。
應賣還原價者、照數歸款。
庶免稽誤。
再金山對渡之錢家港向系禦舟停泊之所。
年久淤墊。
應行挑浚。
現勘估興工。
事竣一并核銷。
下部知之。
○江西巡撫阿思哈奏、查江西各鎮協标公糧一項。
經前督高其倬奏定。
每百名扣留守饷三分。
以為營中公用。
及修理軍裝。
雖未能十分饒裕。
然尚無苦累。
亦無借支、按月坐扣兵饷之事。
且有鹽規地租等項。
均可資補公糧。
惟臣标二營。
向無幫貼。
然亦可酌量通融。
通省地廣兵單。
未便再為裁減。
應請仍照舊章扣留。
毋庸再行增扣。
報聞。
○署浙江巡撫永貴奏、明春南巡。
杭、嘉、湖、等府運河之内。
皆需豫為清跸。
二三月間、系漕艘北上之時。
若不催令儹行。
必緻壅積。
經臣勸谕士民。
早為完納。
本月初已具報全完。
漕船俱已陸續開行。
又浙鹽多行銷蘇、松、等府。
浙商赀本微薄。
向例商船過掣後、課費一時不能完納者。
鹽船每仍停泊。
于沿途經行有礙。
且亦民食攸關。
不得不設法變通。
臣饬将配掣之鹽。
概于今冬分别賣地。
遠者豫領十分之五。
近者豫領十分之三。
先行運往。
惟是課費、若令一并豫納。
恐力有不繼。
暫令先納正課。
即準領運。
所有例輸引雜公費。
統于來年四月内、後運一半之鹽、全數扣完。
得旨。
諸凡甚妥。
欣悅覽之。
○浙江布政使升任江蘇巡撫王師奏報、浙省本年額徵地丁二百一十四萬兩零。
已完解司銀一百三十萬兩零。
其餘未完各屬。
現在源源徵解。
得旨。
浙省年清年款。
實屬可嘉。
今江蘇之區。
汝亟應承朕施恩之後。
是一辦理機關。
若稍存好名姑息之心。
雅爾哈善是前車。
汝勿謂彼升侍郎、乃彼之福也。
此正塞翁之馬耳。
于明年奏銷時、引此旨密摺奏聞。
○福建巡撫潘思榘奏、在外委署武職人員。
向隻論人缺相宜。
即行遴委。
除水師人員、例不回避外。
其陸路現在候補及世職等官。
是否本籍。
未定回避之例。
請亦照補授定例。
詳查回避。
下部議行。
○湖南巡撫開泰奏、寶慶府有帶徵商稅一項。
每年額銀三千七百三十兩一錢。
節年照額徵解。
從無赢短。
臣因商稅、非如地丁等有一定之數者可比。
何以并無盈绌。
行令盡收盡解。
今屆限滿。
計收銀四千三百三十六兩二錢九分。
除正額外、盈餘銀六百六兩一錢九分。
再每稅一兩。
向徵耗銀一錢。
以作添補平色、及司事家丁夫役飯食之用。
請将盈餘另行報部。
留充地方公用。
其加一耗銀。
行之已久。
商民相安。
應仍其舊。
報聞。
○又奏、龍陽縣内。
向有濱湖積水荒地。
經前撫臣趙申喬、勸民修築大圍堤一道。
逐漸于成平陸。
共報墾田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五畝。
久已入額輸糧。
惟查堤内尚有湖坪草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