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報遄行。
以免遲誤。
○壬辰。
總理行營王大臣等議奏、據兩江總督黃廷桂奏稱、淮廷議應備之馬。
已照數調備。
并酌備馬二千餘匹。
屆期赴浙協濟。
但馬數太多。
江省人稠地狹。
難以安頓飼養。
請再酌減。
又據喀爾吉善奏、馬多道窄。
恐緻喧擠。
拟調通省營馬五千匹。
以備乘用。
其什物另備人夫摃擡等語。
應将原議馬十匹外多備一匹之處減省。
如遇窄狹之地。
臨時再行酌減。
報可。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嚴瑞龍密參唐綏祖巧詐營私一摺。
贓私累累。
款證俱有實迹。
朕素知唐綏祖居心巧詐不足信。
但伊由革職問罪之員。
因其尚能辦事。
破格擢用。
至畀以巡撫重任。
稍有人心。
宜如何感激圖報。
乃敢徇私婪索。
肥槖累商。
深負朕恩。
嚴瑞龍素系拘謹不肯任怨之人。
其參奏情節。
料非虛捏。
目下永興既已回京。
唐綏祖現護督篆。
無大員承審。
着将嚴瑞龍原摺鈔寄該督阿裡衮、令其速赴新任。
到日即宣明此旨。
将唐綏祖解任。
查明任所赀财。
并摺内有名人犯。
嚴審定拟具奏。
北巡撫印務。
即着布政使嚴瑞龍暫行護理。
○甲午。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據湖北布政使嚴瑞龍摺奏、直省大小工程。
或辦員初萌不肖之心。
有于估報時有意浮開者。
或工程未谙。
估報未盡如式。
見估冊未奉部駁。
即據為定準。
緻多糜費者。
與其減退于工竣之後。
不若核定于初估造冊之時等語。
近經禦史胡蛟齡摺請、估報工程。
即于造報時、部臣詳加核減。
朕因興工之前。
遽行懸定。
即估冊亦未足為憑。
是以降旨以為不當。
今嚴瑞龍奏稱、承辦之員。
估計造冊。
先照部頒則例。
則例本屬部頒。
則部臣查核。
自非無據。
其中即有工料浮于定例者。
該部但以工在應興。
不行指駁。
贻誤不少。
又稱領銀興工之時。
該管上司委員監察。
或較原估工料。
略有增減。
仍令據實辦理。
于估報銷冊内、分晰聲明。
是該省既可循定則以勘工。
該部又可按銷冊以核實。
所言殊切事理。
朕辦理政務。
惟期得當。
從不固執。
胡蛟齡既言之于前。
不數日間、嚴瑞龍又為此說。
則或有可行。
亦未可知。
不可以已經奉旨之事、毋庸再議為辭也。
着該部按照摺内情形、悉心詳議具奏。
尋議、查各省工程。
緩急不一。
河工堤岸。
固難稽遲。
城垣倉庫。
修坍補缺。
若必俟估冊核定。
方準鸠工。
則坍塌愈多。
滲漏愈甚。
至其餘工程可緩。
而估計冊違例者。
原可先行指駁。
請嗣後題估之時。
臣等酌議。
如系緊工。
則令一面興修。
于題銷時查核。
若系緩工。
俟估冊核定。
方準興工。
至部核各省銷冊。
如駁款繁多。
開單不能詳盡者。
請就原冊内、将應駁之款。
各粘浮簽。
發回改正。
另造妥冊。
同原冊一并交部查核。
庶免往返駁查。
從之。
○又谕曰、遞事人等。
向未定有數年更換之例。
伊等升用後。
該處又為奏留。
理應新舊一并行走。
若令舊人行走過久。
于事無益。
嗣後定限十年。
已逾十年者。
即着總管内務府大臣等、将所出員缺、另行選人引見。
此内如有升轉已過十年者。
即着更換。
未過十年者。
仍留本處行走。
以待十年期滿。
現在者。
不必更換。
仍着行走。
○命翰林院侍讀于敏中、在南書房行走。
○是日起、上以歲暮祫祭太廟、齋戒三日。
○乙未。
谕曰、河東商人營運資本。
原非兩淮可比。
曆年餘引。
存積既多。
自難一時銷售。
但向來頒給餘引。
本為廣濟民食起見。
例準盡銷盡報。
并未責其按數全完。
何至領運不前。
藉稱商本消乏。
或由商人等、以每歲餘引。
既有額領。
則于銷未及額之中。
究不敢過為減少。
而司榷政者。
因視為考成所系。
雖盡數銷報之項。
亦未便任其赢縮懸殊。
此鰓鰓過計。
所由慮其辦理拮據也。
此項既屬餘引。
嗣後部臣、亦不妨量為酌準。
以示體恤。
朕加惠商民。
原無二視。
着照軍機大臣等所請、令該鹽政會同山西、陝西、河南、各該撫、将實在民間行銷、及商人承辦各情形、詳悉熟籌。
務使疏引裕商。
妥協辦理之處。
一一酌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開泰摺奏、湖南地方。
有奸棍駕舟誘賭。
名曰相識船。
頗為行旅之害。
雖經該撫節次緝究。
匪徒漸知斂迹。
誠恐餘黨潛蹤設局。
刁風未必盡除。
着将此摺鈔寄楊錫绂、令其留心訪查。
設法搜捕。
毋使宵小竄伏。
贻累地方。
再龍陽縣大圍堤涸出地、續墾田畝、援照官莊之例、給照徵租一摺。
并着鈔寄楊錫绂、将辦理情形。
是否妥協。
具摺奏聞。
○丙申。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軍機大臣等、朱一蜚已調補廣東布政使。
但伊現護山西巡撫印務。
若即赴廣東之任。
則撫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