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未再據奏報。
看來夷使不但十三日以前。
不能到京。
即朕起變後。
亦不能由陸路趕到。
若令急行。
轉緻勞乏。
殊非朕憐恤外夷之意。
着寄信與鄂昌等。
差妥員迎往曉谕。
着伊等仍帶貨物緩行。
到京時、将貨物留京辦理。
俟伊等來行在、瞻仰朕後。
即回京料理起程。
既無急行之苦。
于事亦無遲誤。
此朕體恤夷使、格外施恩至意。
着一并明白曉谕。
○是日起、上以孟春享太廟。
齋戒三日。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
泗州知州陳慕楷。
揭報盱眙縣知縣莊經畲。
貪饕不職一案。
現在舒赫德、黃廷桂、會同詳悉查審。
但思知州微員。
敢于具揭直達部科者。
或因撫臣主張删款。
意見龃龉。
若不即行揭出。
陳慕楷必且轉罹參劾。
是以勢不容已。
激為此舉。
乃至今并未見衛哲治。
有參奏該知州之摺。
究屬何因。
着傳谕舒赫德黃廷桂就本案實在緣由。
徹底訊明。
亦不得豫存成見。
有意推求。
緻失平允之道。
尋奏。
陳慕楷款揭莊經畲。
經司審明。
莊經畲并無大過。
倉庫亦無虧缺。
陳慕楷揭款。
多借事生波。
因所揭不遂。
恐自罹參劾。
遂駕砌謂撫臣衛哲治、主張删款。
直揭部科。
至衛哲治未經參奏。
緣江南府州、習尚因循。
此案即将本州參處。
恐各府州藉口。
無益官常。
且陳慕楷年壯、可望出力。
又值大差。
委管船務。
莊經畲亦派往蘇州辦事。
因各饬記過。
再觀後效。
報聞。
○壬寅。
谕據黃廷桂摺奏、上下兩江。
去年被水。
成災最重之宿州、靈璧、虹縣、五河、宿遷、邳州、睢甯、海州、沐陽等處。
次重之鳳陽、臨淮、懷遠、鳳台、壽州、霍邱、清河、桃源、安東等處。
三冬已普沾存濟。
而冬末春初。
赈期已畢。
青黃不接。
民力猶恐難支等語。
着再加恩将被災最重之州縣。
極貧加赈三個月。
次貧加赈兩個月。
次重之州縣。
無論極貧次貧。
俱加赈兩個月。
其貧生饑軍等。
随所在地方。
一體赈給。
該督撫等、董率有司。
實力查辦。
務使災黎均沾實惠。
應部遵谕速行。
○癸卯。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
太歲之神。
○谕。
嗣後每年年終。
王公等及歲之格格。
揀選額驸。
将在京舊家公侯伯之子弟。
一并揀選。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山海關赢餘銀兩。
已将一萬五千。
賞給高恒。
令将伊父高斌未完銀一萬一千餘兩。
即于此内交完。
所餘銀兩。
雖伊兄高誠、代伊接管。
但高恒現管鹽政。
養廉尚足敷用。
應令與高誠均分。
可即傳谕知之。
○又谕、江蘇積欠錢糧。
朕已格外加恩。
概與蠲免。
但該省賦額。
較之浙省。
所多無幾。
而浙江一無拖欠。
該省獨積至二百二十餘萬。
其壤地相錯。
民風亦相近彼則年清年款。
此則積欠累累。
豈非地方官辦理不善所緻。
夫惟正之供。
豈可任其逋負。
從前亦必因漸有拖延。
久而遂成積重之勢。
此次擴清之後。
若又聽其故智複行。
則頑戶将視為曠典可以常邀。
是蠲除之恩。
适以啟拖欠之端也。
大抵催徵之法。
醇頑在乎官吏。
官無玩愒之風。
吏無侵漏之弊。
民間斷不能任意抗延惟使知正賦必應全完。
無可拖延之事。
則相習既久。
即視為分所當然。
浙省其明驗也。
若稍有通融。
則竟若有例可循。
愈久愈深。
不惟國課有虧而民力轉多拮據。
亦受積欠之累。
是惟在立法之善。
可以屏除舊習。
而乘機振作。
正在此時。
可傳谕黃廷桂。
令其會同王師。
永甯、将向來一切催徵舞弊之處。
加意厘剔盡行禁革務須立定章程。
使有司恪守規則。
不得稍有未清。
緻滋複欠之弊。
則每年完納無虧。
闾閻亦永無新舊并徵之擾。
于國計民生均有裨益其悉心辦理毋忽。
○又谕河南通省積欠緩徵帶徵各項。
已降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