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竣所用錢糧木植、作何清銷。
詳查奏辦。
奉旨令臣等查奏。
查江南河工清口為黃。
淮交彙。
河防第一要區。
自乾隆五年。
試立木龍。
北岸停淤。
各壩埽工節省。
現今南岸舊壩沙灘。
淤數百丈。
北岸陶莊引河。
已成河身。
即不開挑。
黃水不緻倒灌。
唯積土未經刷盡。
若木龍停止。
南岸漲灘。
難免刷動。
是以尚未竣工。
安東設木龍數年地已停淤。
埽工平穩。
但溜未南趨。
亦難停建。
王營、煙墩孟誠庵等處。
大溜未遠移仍須相機辦理。
至所用木料。
年久日增自宜亟為清理。
請自乾隆五年、至十五年。
将舊木新木、并淤沉折損木。
分年确核。
以上年存工存廠者為舊管。
以本年添購、及别工撥用者為新收。
以折損沙淤、及移撥别工者為開除。
以現存工存廠者為實在。
并将已銷已估。
并未題估之處。
聲明造冊。
送部查核。
其已估未銷、及尚未題估者。
統限半年内。
核實銷估。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兵部尚書舒赫德、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
會看浙江海塘。
工程穩固。
中小亹暢行無滞。
江海安瀾。
民竈樂業。
現在情形。
可無親臨閱視。
且杭城候潮門外觀潮樓。
地臨江海上遊。
潮汐往來。
塘工捍禦。
及沿江濱海情形。
皆可得大概。
若自杭省、過海甯至尖山。
往返路長。
中途又無立大營處。
一切應豫備處。
未經舉行。
報聞。
○湖廣總督阿裡衮。
奏報到任日期。
并遵旨将湖北參撫唐綏祖、革職看守。
任所資财搜查。
俟犯齊審拟。
得旨。
知道了速行嚴審定拟。
外省似此大員。
不無官官相護之習。
汝宜不出于此。
俟定案時。
一面具摺奏聞。
一面将唐綏祖鎖拏。
差可信道府大員。
押送刑部。
此時不可豫露消息。
亦不可豫咨部也。
○調任護山西巡撫朱一蜚奏。
晉省鑄錢。
今已二十一卯。
除錢三銀七、搭放太原駐防滿兵。
及撫标城守三營兵饷。
并易銀支放五台差務外。
現存司庫錢、三萬七千六百十三串有奇。
尚應續鑄十二卯。
省會現在錢價。
銀一兩、易錢七百八十一文。
在晉不為甚昂。
但近省州縣較貴。
宜酌為流通。
請嗣後除搭放兵饷外。
省城市價。
庫平足絞一兩。
換錢七百五六十文、至八九十文。
即将司庫存錢。
量發太原府。
傳商照市價易銀還庫。
許該商照市換、扣收短串四文。
若奸牙積錢貴賣。
吏役家人勒索錢商者、究懲。
該府失察。
并假手吏胥家人。
參處。
市價平至八百文。
即停止。
得旨。
知道了。
妥酌為之。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準噶爾夷目、來肅交易。
攜貨較多。
雖從寬挑收。
已與寫立議單。
嗣後羊隻皮張。
不得過三萬。
馬牛共不得過一千。
交單帶回。
其挑存羊牛等項。
共作價銀十八萬六千二百餘兩。
兌給内地綢緞茶線等項。
作價銀十六萬七千三百餘兩。
給現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
并言明此次多收貨物。
下次扣除。
業于去冬十一月。
事竣回巢。
收買各件。
按例勻發領銷。
查準夷交易。
向來彼此俱虛擡價值。
此次交易。
雖名為十八萬餘兩。
按實價并現銀。
共止十二萬八千餘兩。
變價還項。
尚不虧折。
但現定議單。
雖交該夷持回。
恐仍複有奏請。
乞令料理夷使大臣。
明切曉谕。
得旨。
所奏是。
○又奏、準夷交易情形。
此次雖在未畫界限之先。
而挑收貨物。
較往年已略有節制。
所給現銀。
亦僅十分之一二。
但連兌與貨物。
總計實數、已十二萬餘兩。
現與寫立議單。
交給帶回。
約虛數七八萬兩之間。
實數六萬兩。
得旨。
覽奏似前奏略誤。
不然。
即是朕偶爾未曾看詳。
意謂現銀一十八萬也。
若實銀不過一萬餘。
尚不為多費。
以數年不用兵所省計之。
則我猶為所得者多也。
但夷人得寸進寸。
亦當有以裁抑之。
卿所辦是也。
○又奏、遵旨查奏甘肅提督成元震。
誠實有餘。
猷為不足。
難勝提督之任。
陝甘各鎮。
非才短。
即年老。
亦無可舉薦。
得旨。
所奏皆公論。
足見留心。
嘉悅覽之。
至成元震、已有旨了。
卷之三百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