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力難并輸。
以緻積年拖欠。
朕省方所至。
民隐勤求。
清問既周。
倍深轸念。
着将武進、陽湖、二縣開抵役田。
除應辦條漕、仍照民田一例完納外。
其新舊租銀。
概予豁免。
以除民累。
凡爾百姓。
尚其永承樂利。
各相勉于孝弟力田。
以仰副朕格外加恩之意焉。
○又谕、江蘇之淮、徐、等屬。
上年秋禾被水已經加恩蠲赈。
所有餘剩應徵漕米麥豆等項。
緩至今冬帶徵。
但念該地、上年被水稍重。
即使今歲秋成豐稔。
而災歉之餘。
民氣正宜培養。
若令新舊并輸。
小民生計。
難免拮據。
着将淮安府屬之清河、桃源、安東、大河衛、徐州府屬之邳州、宿遷睢甯、直隸海州、并所屬之沭陽、等八州縣一衛。
本年應行帶完乾隆十五年、災蠲餘剩漕項米麥豆石。
俱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江南揚州府屬之興化縣。
積淹荒廢田畝錢糧。
久經停緩。
後歸冬勘辦理。
于乾隆九年起。
按年勘報豁糧。
其元年至八年。
原緩未完銀米麥石。
仍應分别催輸。
荒戶殊屬拮據。
朕翠華南巡。
廣敷惠澤。
着将此項原緩未完銀米麥石。
一并查明。
加恩豁免。
以蘇民困。
該部遵谕速行。
○戶部等部議覆、署浙江巡撫永貴奏稱、行銷浙鹽之浙屬溫、台、甯波、等府。
并江南之松江府。
經前督李衛。
于雍正六年。
奏令文武官員。
收買餘鹽。
立法未周。
應更詳定章程。
一、浙省辦銷帑鹽。
向聽各鎮協營。
自赴道庫、支領帑本。
經竈收鹽。
并無文員監察。
請嗣後溫、台、二處之黃岩鎮、樂清協、甯海營、俱會同黃岩等各該縣具批。
由道詳準。
領帑貯庫。
俟收鹽給竈時。
營員會同各場大使、移縣領發。
買賣餘鹽。
亦令會同該場大使。
較準官秤收發。
一、黃岩鹽務。
向由鎮臣經理。
請嗣後委該鎮中軍辦理。
聽巡撫節制。
其各處司廒。
巡緝收鹽之弁。
令該副參等、詳明巡撫。
給發委牌。
一、各處辦理帑鹽、銀鹽。
向例、歲底文武互盤結報。
恐有瞻徇。
請嗣後黃岩場協辦之黃岩鎮中營帑鹽。
長亭場協辦之甯海營帑鹽。
令台州府、會同黃岩鎮盤報。
長林場協辦之樂清營帑鹽。
令溫州府、會同溫州鎮盤報。
浙江提标中營所辦銀鹽。
令兩提督。
率同甯波府、松江府、盤報。
台、溫、二處。
令溫處、道、甯紹台道、盤報。
崇明場令太倉州盤報。
仁和場令杭州府盤報。
青村、下砂、袁浦三場。
令松江府盤報。
那移虧空者。
将該文武、及盤查道府。
分别參賠。
一、商竈鹽價。
借欠未清。
請嗣後每商領鹽。
以四百引為率。
先納課。
後領鹽。
實在貧竈。
先清前鹽。
再領後帑。
濫者參處。
一、黃岩鎮收發鹽觔。
向無專責。
請嗣後于大陳、石浦、石塘、等處。
令該鎮委弁專理。
該撫于引鹽餘利内。
酌給飯食公費。
餘銀、統歸帑鹽赢餘造報。
一、各處辦鹽地方。
失察私鹽。
應将副參等、照兼轄官例議處。
委辦之弁。
照專汛官例議處。
拏獲私鹽者。
按所獲起數議叙。
一、各處經費。
向聽各員自行收支。
并不報部核銷。
請嗣後各府協營。
據實開報。
虛糜者查删。
均應如所請。
惟清理經費一節。
俟該撫等查酌删定。
咨部核議。
從之。
○加駐藏副都統班第、都統銜。
○補行直隸乾隆十二年軍政。
卓異官七員。
不謹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癸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遣官祭關帝廟。
○準噶爾使臣額爾欽等入貢。
觐于蘇州府行宮。
○賜扈從王公大臣等、暨準噶爾使臣額爾欽等食。
○吏部議準、山東巡撫準泰咨稱、各省吏攢役滿。
送院考試。
向因無關铨選。
凡丁憂事故。
俱不造冊咨部。
嗣經定例、兩考不到者除名。
應饬各州縣。
凡吏攢有丁憂患病等事故。
均取印甘各結。
申司造冊咨部。
服阕病痊日補考。
冊咨查對。
從之。
○調四川永甯道博齊喜、來京引見。
○是日駐跸蘇州府行宮。
○甲午。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以浙江嘉興協副将黃正綱、為江南松江鎮總兵官。
○是日禦舟駐跸南鬥圩。
○乙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上閱兵。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浙江大小官員等食。
○谕、朕省方觀民。
南巡江浙。
群黎士庶。
踴躍趨迎。
就瞻恐後。
紳士以文字獻頌者載道接踵。
愛戴之忱。
有足嘉者。
朕已疊沛恩膏。
随時賞赉。
緬昔皇祖聖祖仁皇帝時巡所至。
優獎士類。
一時碩學通才。
多蒙鑒拔。
方策所載。
稱盛事焉。
茲之于于而來。
皆棫樸作人。
久道所贻也。
夫膠庠之秀。
志切近光。
其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