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内廷交發事件。
仍按三百裡、六百裡、舊例簽送。
至古北。
張家、喜峰、殺虎、獨石、各口。
界連外藩。
文移絡繹其管站郎中、員外、等。
酌定日行裡數。
交理藩院核定。
咨部存案。
東三省、幅<巾員>遼闊。
将軍副都統等文移。
亦應酌定日行裡數。
填單稽核。
從之。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黃廷桂疏稱、沭陽縣後沭河堤工。
原估間段幫築。
今勘未築段落。
或地當頂沖。
或舊堰卑薄。
應加築從之。
○蠲緩浙江玉環、永嘉樂清瑞安平陽臨海、溫州、等廳縣衛水災、本年漕項銀米有差。
○開除江西萍鄉縣乾隆十年報墾、複被水沖民田七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石城縣民朱方秀妻、鐘氏。
○是日駐跸龍潭行宮。
○丙寅。
上至京口、祭江。
○奉皇太後渡江。
○谕軍機大臣等、據黑龍江将軍富爾丹等奏稱、去歲吉林地方。
雨水過多。
河水漲溢。
沖損田苗。
米價昂貴。
每一大石。
價至九兩之多。
如青黃不接時。
米價再長。
窮民更覺艱難。
請将黑龍江所屬呼蘭地方倉貯米石。
撥倉斛一萬石。
由水路運至吉林。
令彼處旗人。
照齊齊哈爾地方所定官價。
倉斛三石五鬥四升。
粜價銀一兩二錢等語。
此奏雖屬留心公事。
但所奏倉斛三石五鬥四升。
粜價銀一兩二錢。
較一人大石之數。
足與不足。
摺内并未聲明。
如一大石與倉斛三石五鬥四升之數相等。
則吉林地方。
現已賣銀九兩。
而倉斛三石五鬥四升。
隻作價一兩二錢。
減價過多。
恐不肖之徒。
從中取利。
賤買貴賣。
反于窮民無益。
夫平價一事。
當視現在價值。
以漸平減。
如一徑減價太過。
則多寡懸殊。
反生弊端。
但富爾丹等、既稱現在吉林米價昂貴。
若俟查明請旨。
再行辦理。
現當青黃不接之時。
與窮民無益。
可寄信與富爾丹、卓鼐等。
會同商酌。
惟期有益。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是日駐跸金山江天寺行宮。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
問安。
○谕内閣、時屆暮春。
朕回銮所至。
青疇彌望。
二麥既已抽芒。
新秧亦将出水。
朕心深為欣慰。
但沿途耆民婦孺。
紛阗載道。
翠華一過。
則皆随行恐後。
在民情之愛戴。
雖所嘉許。
而接隴連畦。
或緻踐踏。
殊可惜也。
着傳谕該督、曉谕百姓。
許其路旁跪接。
不必追随遠行。
以緻擁擠。
有損青苗。
但行勸谕。
不可令兵驅逐禁止。
俾知朕愛民重農之意。
○又谕曰。
大學士張允随病故員缺。
一時未得宜補授之人。
原任大學士陳世倌。
從前罷任。
尚無大咎。
上年已複予原銜。
此番于行在屢經召見。
雖年過七十。
精力尚健。
且系舊人。
仍着入閣辦事。
○又谕曰。
此次考中之蔣雍植、錢大昕、吳烺、褚寅亮、吳志鴻、着照浙江之例。
特賜舉人。
授為内閣中書。
學習行走。
與考取候補人員一體補用。
其進士孫夢逵。
着授為中書。
遇缺補用。
○是日駐跸高旻寺行宮。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隸上年被水。
東西兩澱。
南北運河。
并白溝、唐、沙、薊運、等河。
先後泛漲。
又天津海河倒漾。
秋盡始退。
各處堤埝多沖刷殘缺。
須汛前修補。
本年二月。
親往履勘。
工可緩者暫停。
應題修者題修。
應民修者民修。
民值災後。
此次酌借口糧。
秋後免息還倉。
惟霸州沿澱六工。
雖系民埝。
而漫水未涸。
現饬河員指示次第。
令民分年帶修。
無庸議借口糧。
其上下六工之間。
聯成營田圍埝。
四面坍缺。
營田效力原任知州馮章宿、捐修東南二面。
西北二面。
動支營田生息、書院膏火、餘存銀補築。
其餘災地工程。
難用民力。
又不應另案動帑者。
照興工代赈例辦理。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古北口提督布蘭泰奏、徵收鬥稅。
歲有赢餘。
請将經理之員。
紀錄一次。
得旨。
此奏不當。
未有因徵稅多而紀錄之制。
汝量加優獎足矣。
○署浙江巡撫永貴奏、杭城風雨過大。
菜豆花時。
間有搖落。
麥苗甚為暢茂。
蘭溪縣、報有一二村莊。
偶被小雹。
餘俱雨旸時若。
得旨。
若至成災。
不可掩飾。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閩省移駐縣丞。
共十四員。
向以地方離縣窎遠。
移駐彈壓。
并分割都圖。
徵糧理訟。
任等知縣。
題增養廉。
茲查各移駐縣丞。
事同一體。
養廉懸殊。
應裒多益寡。
自本年夏季始。
統以一百六十兩為率。
報聞。
○山東巡撫準泰奏、東省命盜案多。
臬司一缺。
三載以來。
正署十易。
惟德舒到任十月。
該員奮勉。
事頗就緒。
奉旨調補福建。
再易生手。
恐難即收臂指之益。
請以自湖北調補山東按察使德文。
改調福建。
德舒仍留山東。
得旨。
汝但知東省。
而不知閩省臬司為更要也。
○陝西布政使張若震、奏謝調任恩。
并稱邊關要地。
當實心整饬。
不敢稍懈。
得旨。
汝不過空言。
而一切不實心。
即汝在甘肅。
一年有餘。
所辦理整頓為何事耶。
卷之三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