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官放之員不用添用私人。
嗣後應仍赴公所會辦。
私放之員裁革。
一、各處喋巴等官有管理地方教養百姓之責。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各放私人。
其人又不親往。
差家奴赴辦。
擾害地方。
嗣後噶隆等、應公同禀報達賴喇嘛、并駐藏大臣、補放家奴代辦者徹回。
人地不相宜者換補。
至各寺堪布喇嘛。
并照舊由達賴喇選派。
一、卓呢爾、商卓特爾、曾本、随本、各官名色。
惟達賴喇嘛前有。
頗羅鼐封王後。
亦照添設。
應查革。
祗于公所設立卓呢爾二人。
兼領原設之仲意筆七格等辦公。
一、噶隆向祗辦地方事。
兵馬卡隘。
俱責成代奔。
後藏地小。
且設代奔三人。
衛地大。
僅代奔一人。
遇差假、無人彈壓地方。
護衛達賴喇嘛。
應添設一員。
與現有代奔。
于補放時一體頒敕。
一、全藏人民。
向屬達賴喇嘛、按地方大小。
人戶多寡。
均定差徭。
頗羅鼐等、任意侵占。
或市私濫賞。
甚至擅給免差文書。
于所憎則加派。
嗣後噶隆、代奔等。
應公查舊檔。
除因功勸賞。
毋庸徹回外。
私賞濫免者。
并查禀達賴喇嘛徹繳。
加派者減。
一、達賴喇嘛差務。
向由地方百姓供應。
自頗羅鼐等任事後。
凡噶隆、代奔等。
差人往西甯打箭爐、色爾喀馬、阿裡克、等處交易。
亦私出牌票。
緻烏拉派累百姓。
嗣後應禁止。
遇公事、禀明達賴喇嘛。
發給印票遵行。
一、達賴喇嘛倉庫。
向系倉諸巴專管。
公事動用。
噶隆等禀明達賴喇嘛代理。
啟閉俱以達賴喇嘛印封為憑。
頗羅鼐等、始行擅取。
嗣後應仍照舊辦理。
一、哈拉烏蘇。
接壤青海。
阿裡克、接壤準噶爾。
應令達賴喇嘛。
選員駐劄。
并咨部奏給号紙。
一、達木蒙古。
前經頗羅鼐奏由該王差遣。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被誅後。
潛回達木。
查該蒙古等。
皆無罪之人。
既願歸達木候差。
自宜妥為安頓。
其現有頭目八人。
名号或稱宰桑。
或稱台吉。
均系頗羅鼐等妄加。
應改為固山達。
所屬擇授佐領、骁騎校、各八人。
給頂戴、歸駐藏大臣統轄。
仍令每佐領各派十人。
駐藏備差。
至向駐藏地糊口之蒙古數十戶。
查明存案。
準其留藏。
得旨。
着照所定行。
下部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等所奏辦理藏地事宜。
朕已批照所奏允行。
但藏地關系最要者。
尤在台站。
此乃往來樞紐所在。
觀從前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不令塘站遞送文書。
即至驿遞斷絕。
及班第達、傳令遞送。
始複通行。
皆由伊等主持。
而駐藏大臣。
不能制其行止操縱。
何以得其要領。
此處最宜留心辦理。
朕前亦諄諄降旨。
何以策楞等此奏内。
于此條反緻未經議及。
但此時甫經定議。
又因此條有所更張。
反緻藏中諸人啟疑。
隻可令班第、那木紮勒、留心。
俟一二年後。
再辦理請旨可矣。
又現議内。
補放喋巴等官。
有管理地方、教養百姓之責。
以後補放。
其權皆歸達賴喇嘛、駐藏大臣等語。
此種喋巴頭目。
所管何事。
何處地方。
其裡塘、巴塘、一帶塘站。
是否亦系此等頭目所管。
若即系此等頭目所管。
則權已歸達賴喇嘛、駐藏大臣。
不緻複有塘站阻隔之事。
此旨所問。
即不必辦理。
再兆惠由京口特遣前往。
原為辦理藏地一切機宜。
自應俟諸事奏定準行接旨後。
奏聞即日回京方是。
乃甫經立議。
不待批覽。
一面具摺。
即一面奏明起程。
且有欲速之意。
若雲彼處情形。
則早已悉知。
不待兆惠面奏始知。
京中有何事。
迫不及待若此耶。
去時星速。
是為志切急公。
來複遄行。
則心存内顧耳。
着傳旨申饬。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京城米貴。
自分鄉設廠。
并節次撥米減粜。
京米減價錢許。
複因雨多路濘。
京外商販雜糧難到。
米價仍增。
查京城夏季甲米。
經倉場侍郎鶴年等奏準。
于四月十五開放。
請挪前半月。
再内務府八旗五城米局。
向例每局粜完千石後。
交清錢糧領運。
計以錢易銀。
交部核算。
由部行文倉場撥領。
往返守候。
恐遲接濟。
請令一面易銀交部。
一面赴倉領米。
得旨。
甚好。
知道了。
○兵部奏、前據調任戶部尚書舒赫德奏請、酌定各省往來文移日行裡數。
編設排單。
挨站填核。
奉旨允行。
并行令各省查報。
經各督撫彼此咨商。
分别險易。
酌覆到部。
江蘇、安徽、山東、陝、甘、均按事緩急。
照舊例日行三百裡、六百裡、其餘緊要公文。
直隸宣化府屬之長安、雕鹗、亦城、雲州、并熱河道屬之喀喇河屯等處。
浙江會江驿、至福建小關。
并江西常山各驿。
均日行三百裡。
山西至豫省之盤陀等驿。
江西之德化等驿。
湖北自東湖縣至成都。
四川自成都至打箭爐。
并至湖廣、陝西、貴州、各省會。
均日行四百裡。
廣西、日行二百裡。
自廣西至廣東水站。
日行三百裡。
廣東赴江入楚、并至廣西省。
均日行二百裡。
自省至福建。
日行二百四十裡。
雲、貴、日行四百八十裡。
福建日行二百四十裡。
湖南、河南、照舊例日行三百裡、六百裡。
但湖南自祁陽至廣西。
路窄嶺峻。
河南黃河阻隔。
請俱展限一時。
均應如所議。
部頒排單式樣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