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州縣。
乾隆十四年分。
被水災民未完帶徵銀兩。
并緩應徵額賦。
○豁蘆屬興國、富國、豐财、蘆台、濟民五場石碑、草蕩越支歸與豐潤縣管轄。
并嚴鎮乾隆十五年分、被水竈課應徵銀兩。
并予緩徵。
○豁山東運屬乾隆十五年西由場被水竈課。
○是日駐跸公家莊大營。
翌日如之。
○甲申。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
唐綏祖、嚴瑞龍、兩參案。
阿裡衮、鄂容安、審理當有頭緒。
看來嚴瑞龍參唐綏祖。
而阿裡衮旋參嚴瑞龍。
又兼以素不相協。
形迹之間。
原未免動人議論。
近日又聞該督辦理唐綏祖審案。
俱于内堂深夜。
令家人帶進。
獨加密訊。
并不會同兩司。
雖屬嚴密之意。
但嚴密可也。
不示人以公。
則不可也。
既有此等議論。
而朕付之不問。
非朕以誠待臣下之意。
今兩案既交二人會同審理。
此乃大員重案。
惟當一秉虛公。
不可稍存成見。
或虛或實。
該督等自不敢不确加研訊。
或有意輕重其間。
亦斷不能逃朕洞鑒。
着傳谕阿裡衮、鄂容安、知之。
○乙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據阿裡衮、鄂容安、參奏永興進京。
途次聞訃。
嚴瑞龍私派各府州縣幫助盤費。
代雇騾頭。
又公湊銀兩送京。
交永興收受。
及提用道庫養廉。
并未扣還歸補各款。
永興由滿洲世臣。
久别近侍。
優加擢用。
畀以總督重任。
乃不能潔己率屬。
劣迹累累。
其提用庫項。
并不奏明。
因屬不合。
尚系向來所有。
至收受派幫銀兩。
則貪污卑鄙。
深負朕恩。
着革職拏交刑部。
俟嚴瑞龍案審明到日。
将永興一并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裡衮、鄂容安、參奏永興途次聞訃。
嚴瑞龍、派各府州縣幫助盤銀兩。
俱交永興家人楊三收受等語。
着将原摺鈔寄在京總理王大臣等。
将楊三鎖拏。
凡系伊經手諸事。
逐一嚴訊。
永興現已革職拏交刑部。
所有應行質訊之處。
一并質訊。
○又谕、唐綏祖、嚴瑞龍、兩案。
昨因永興奏聞。
業經傳谕。
今據參奏永興各款。
實出意想之外。
觀此則其所奏。
心迹已屬顯然矣其提用養廉未歸補清項。
固屬有罪。
然如阿裡衮、赤曾豫支養廉。
但經奏明。
永興則罪在不奏。
此猶可恕。
惟收受派幫銀兩。
則罪無可逭。
朕面詢永興。
雖力辯其送京銀兩退還未收。
究屬一面之詞。
已将永興革職。
拏交刑部。
俟嚴瑞龍案審結。
一并從重治罪。
已令在京總理王大臣等。
将伊家人楊三嚴訊。
自必水落石出。
唐綏祖、嚴瑞龍、系巡撫大員。
今又關涉總督。
案情殊為重大。
伊等各有應得之罪。
永興性本糊塗。
其參奏唐綏祖。
未必不因嚴瑞龍慫恿而成。
但唐綏祖贓款果實。
又不可因此而遽為輕釋也。
阿裡衮與嚴瑞龍。
尚有共事不協舊嫌。
鄂容安則兩無交涉。
身在局外。
如伊等不能虛公研訊。
各得其平。
稍有偏私。
不但現在不能逃朕洞鑒。
即是後亦必察出。
伊二終無所辭咎。
其嚴瑞龍送京銀兩。
永興究屬收受。
抑或辭卻果實。
亦令阿裡衮、鄂容安、詳察據實奏聞。
○改鑄鎮守德州地方城守尉印信。
從青州将軍那延泰請也。
○是日駐跸洪河大營。
○丙戌。
上到泰安府、岱廟瞻禮。
○谕軍機大臣等。
永興家人楊三。
已傳谕在京總理王大臣等。
嚴加審訊。
其永興家中所有與屬員往來書劄。
俱應詳細查檢。
方得實情。
此并非查其家産。
但書劄不得遺漏隐匿。
并宜迅速。
不得令其聞風焚毀。
○是日駐跸常家莊大營。
○丁亥。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大學士等。
各省駐防協領等。
例應三年一次輪班來京引見。
原欲察看優劣。
酌量記名升用。
以示激勸之意。
其城守尉總管等。
原定例時。
并未議及。
但思伊等俱系防守城池。
管教官兵之大員。
所關甚為緊要。
即如朕巡幸所至。
留心察看。
其優者升用示勸。
劣者降斥示懲。
若巡幸未至之處。
伊等賢否既未周知。
其中庸劣之員。
得以姑容曠廢。
不但于公事毫無禆益。
即有才優之員。
亦因不得顯其所長。
以緻阻抑上進之心。
于一切事務。
未免草率辦理。
嗣後各省駐防城守尉、總管等。
亦應照協領之例。
一體輪班。
其如何分定年限輪流引見之處。
着該部定議具奏。
尋議。
盛京所屬之開原、興京、金州、鳳凰城、岫岩、遼陽、複州、義州、青州所屬之德州。
天津所屬之滄州。
及開封、太原鄭家莊、保定等處城守尉。
八旗遊牧察哈爾總管、副管、參領、吉林參領。
皆三品大員。
應照協領之例。
三年任滿。
該管官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其無大員統轄者。
于任滿之日報部。
調取引見。
至陵寝總管。
有按時上香行禮等事。
與駐防官不同。
毋庸輪班引見。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
碩色所奏茂隆課長吳尚賢。
情願伴送緬甸貢使來京一摺。
緬夷入貢。
固屬向化之忱。
但自上年四月入邊。
即住茂隆廠内。
與吳尚賢親密。
此番送來京。
如不過因熟谙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