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縣、護城石磡。
亦被水沖。
先雖奏請設法民修。
嗣因歲修銀兩。
足敷工費。
應照例饬取實用。
咨部報銷。
得旨。
覽奏俱悉。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
浙省溫、台、二府。
上年被災。
而溫屬永嘉、瑞安、樂清、平陽等縣。
被蟲尤甚。
現當赈務已畢。
糧價昂貴。
該處僻處海濱。
外江商販不通。
惟台、處二府屬縣。
可資接濟。
台屬上年歉收。
米價亦貴。
該二府常平倉谷。
自應留備急需。
難以撥運。
惟杭、嘉、二府。
截留備粜漕米十萬石。
酌撥五萬石。
由乍浦海口。
運往溫郡接濟。
再浙省海禁綦嚴。
如遇水旱之年。
例得招商販運。
今既需米甚殷應令溫、台、杭、嘉甯等府。
督屬選募殷商。
給照前赴甯波、嘉興等處。
購買米谷。
運往粜賣。
仍饬守口員弁。
嚴查驗放。
不緻透漏滋弊。
早禾登場。
即行禁止。
得旨。
所奏甚是。
○又奏、臣由浙赴閩。
節據禀報溫郡各邑。
自上年被災之後。
群赴處屬購籴。
搬運幾空。
現在處府糧價頓昂。
民食拮據。
雖續發漕米。
由乍運往。
然海洋千餘裡。
難以計日而待。
臣抵閩後。
與撫臣商酌。
福甯府與溫郡接壤。
儲積尚多。
動撥三萬石。
由海運往。
洋面甚近。
殊與瓯民有濟。
運費暫于存公項内動支。
俟溫郡粜出谷價。
歸還原款。
再所撥倉谷。
系二百五十萬石總額之外。
應行粜價充饷之項。
亦毋庸發價買補。
得旨。
所辦甚妥。
○署理浙江巡撫永貴奏覆、三月十五日大風。
各屬并無被災之處。
目下天氣晴和。
嘉、湖、甯、近省各屬。
不特二麥暢茂。
即菜豆已遍結實米糧時價。
除溫、台、處、三郡外。
皆與上月相仿。
惟浙東節候較早。
平陽、永嘉、等縣雨水過多。
小麥間有黃萎。
壽昌、蘭溪、二縣鄉村被雹。
臣俱經飛饬确勘。
如春熟有失。
自應加意撫恤得旨。
覽奏稍慰。
○浙江提督吳進義奏。
臣準撫臣移咨。
分撥溫、台、二郡漕米由海運往。
臣檄饬乍浦營參将坐押管解。
會同有司料理船隻。
并移咨定、黃、溫三鎮暨臣标右營、鎮海營揀選熟習水性之守備、千把、外委、十餘員。
兵丁百餘名。
饬交乍浦營參将調度。
分幫坐押前往。
得旨。
好。
知道了。
○福建台灣總兵官李有用奏覆。
水沙連地方。
逼近生番。
久經定界。
李朝龍、恃買墾地。
混占争租。
李光顯、複挾仇啟釁。
招集流棍。
經文武各員。
将首從人犯嚴拏監禁。
研訊确情。
從重定拟。
其聚棍空藔。
俱經焚毀解散。
現在民番甯靜。
并無驚擾情事。
至該處開墾有年。
所有無辜之佃民人等。
若概行驅逐。
轉恐滋擾。
請将大小二十四莊。
開成田園一千五百七十一甲。
未墾荒地二百六十餘甲一并入官令該佃照例輸租以杜争競。
其近番山界。
勘明立石定為禁地不許複生觊觎。
報聞。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各屬社倉。
原議每谷一千石上下。
建倉一處現在每社貯谷。
自一千石至二千石不等或舊倉不敷盛貯或村莊窎遠借還艱難臣督饬各屬。
視社本多寡。
村莊遠近計已估未建之新社二十餘處。
請将各屬常平空廒酌留數間。
以資曬晾。
其傾圯無用者。
拆卸移建新社。
如無應建新社者。
變價解司。
撥給應建社倉之用。
庶常平空廒。
不緻朽棄。
而添建社倉。
多分新社。
于鄉民借還。
更為近便。
得旨。
如所奏行。
○四川總督策楞等奏。
西藏糧務台員。
駐劄番地。
三年一次更換。
自打箭爐至西藏、共計六處。
惟打箭爐與西藏糧務。
例系遴委同知。
通判。
其餘裡塘、巴塘、察木多、拉裡四處。
俱系于縣丞、州同、等襍職内派委。
此輩出身微末。
識見卑鄙。
殊與公務無益。
臣等查川省現任同知、通判、共一十九員。
除松潘、叙永、水利同知三員。
均系緊要。
未便差委外。
其餘十五員。
盡足委用。
請嗣後台員。
即于同知、通判内遴選。
其襍職等官。
概不準派。
得旨。
是。
○兩廣總督陳大受等奏。
粵東濱臨海疆。
軍火緊要。
每年需硝二十餘萬斤。
原借司庫銀委員赴廣西采辦。
嗣廣西産硝無多。
在本省增城、陽山、南海、順德、四縣。
開煎土硝。
現在陽山、南海、二縣。
又稱采土維艱。
額需有欠。
前經督臣碩色。
咨詢豫省。
有無餘硝可買。
準河南撫臣咨覆。
豫省每年可得餘硝十七萬斤。
經臣饬藩司李錫秦議覆。
以西省現于太平府屬等處試采。
如果旺盛。
自應暫緩赴豫采買。
又據廣東藩司石柱詳稱。
東省需硝孔亟。
請照往例。
遂年赴豫買運餘硝十四萬斤。
将來西省應需若幹。
即解價赴東領運。
倘無需則全歸東省。
得旨。
下部知之。
○護理廣西巡撫布政使李錫秦奏。
粵西省會地方。
商賈輻辏。
上年又值文武鄉試。
錢價漸增。
随于七月内饬臨桂縣設官局。
将乾隆十四年搭放餘剩錢文。
并十五年鑄存發換錢文。
共三萬一千七百餘串。
陸續運局發換。
未及一載。
錢價漸平。
将來源源發換。
錢裕價平。
而官錢酌增。
總在成本之内酌量辦理。
報聞。
卷之三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