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紀。
應從重嚴辦。
該撫雖将首犯斬決。
而大概辦理仍屬委靡。
不足示警。
俟題本到日。
着該部從重另核拟外。
該撫着饬行。
○又谕、據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
審訊永興家人楊三。
供稱本年二月内。
有嚴瑞龍曾姓家人。
同在京買賣人紀姓。
送來銀一千兩。
原為幫助喪事。
永興因喪事已畢。
并未收受。
令伊帶回等語。
曾姓既系嚴瑞龍家人。
着傳谕阿裡衮、鄂容安、就近将所送銀兩。
永興果否未經收受之處。
訊取确供。
速行奏聞。
尋奏、訊據嚴瑞龍家人供。
上年十二月。
嚴瑞龍差伊赍銀一千兩。
送與永興。
投書後。
未經傳見。
将銀寄京而回。
今年二月複差伊将前銀再送。
即抵司道公幫之數。
仍未收受。
止作書回謝。
遂将銀六百兩。
分别寄當在京。
攜銀四百回楚。
诘問嚴瑞龍。
供認送銀是實。
臣等将汛取曾升。
并嚴瑞龍各供。
及永興。
回書四件。
前已會摺陳奏。
報聞。
○吏部奏、大學士陳世倌。
應兼殿閣銜。
得旨。
陳世倌、着照原銜。
仍為文淵閣大學士。
兼工部尚書。
○兵部尚書舒赫德等覆奏。
查冰窖草壩。
在永定河南岸上七工之尾。
舊下口之傍。
地勢本低。
今年淩汛續發。
正河出口不暢。
壩門過水勢猛。
将以上河身吸刷寬深。
全河趨下。
即由壩口掣溜。
七八等工正河。
長五十餘裡。
半被泥淤。
而下口尤甚。
即複行挑浚。
出口之路。
斷難一律暢達。
且通河水勢偏南。
未便強之使北也。
至現在水由冰窖草壩外舊河尾。
接南坦坡埝。
東西長八十餘裡。
南北寬四五裡至十五裡不等。
地面比舊河身。
低七八尺及丈餘。
若坦坡埝之尾。
東北導入葉澱。
去路地寬。
則停淤益薄。
且省兩堤夾束五十裡之修防。
較挖正河下遊。
事半功倍。
将此處作為下口。
可無疑義。
至堤外各村。
分隸霸州、永清等州縣。
除近南埝高阜之董家韓家等八處外。
應遷移者七村。
築護埝者三村。
不願築護埝者四村。
其地皆具呈不願除糧。
惟照河泊地則交租守業。
請将冰窖草壩以東之堤身開寬。
作為河口。
令向東南出水。
自坦坡埝至龍尾。
六十餘裡。
一律幫寬。
作坦坡形。
其外臨澱水處。
約長二十裡。
再加高一尺。
再于王慶坨南開引河。
長二十裡。
導渾流入葉澱。
由鳳河入大清河。
再查舊河五十餘裡。
若将兩頭淤墊。
開挑作為減河。
亦屬有益。
應于歲修項下。
從緩辦理。
又康熙年間所立堤岸。
至現在六工而止。
雍正四年。
接建七工八工。
今下口改歸舊處。
自應将七八等工名色裁去。
統入六工。
合計裡數。
分為上中下三汛。
以原設及議裁之縣丞主簿六員。
駐劄經理。
均歸三角澱通判管轄。
至兩岸原有之把總。
既無專司。
亦應與千總同聽調遣。
再遷移各村。
應給房價銀一萬四千五百餘兩。
就近于舊河身内。
丈撥移蓋。
俾汛前早獲安居。
其民地各色錢糧。
歲徵銀二千八百餘兩。
酌照河灘淤地之例。
作為租額。
分季交納。
至旗地内。
如系當差地畝。
應于各縣存退餘絕。
并舊河身地内。
另籌撥補。
如仍願守業。
不願撥捕者亦聽。
其減糧徵除等章程。
俱于乾隆十六年為始。
從之。
○除山東金鄉、濟甯、蘭山、蒙陰、聊城、茌平、萃縣、臨清、高唐、樂安、臨胊、掖縣、平度、昌邑、膠州、高密、福山、萊陽等十八州縣。
水沖沙壓地十一頃有奇科賦。
○以故輔國将軍雙麟子恒興襲職。
○是日、駐跸紅杏園行宮。
○甲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駐跸太平莊大營。
○乙未谕軍機大臣等。
從前山海關外糧石。
禁入關門。
特為關系盛京等處人衆口糧。
所進過多。
彼處轉少。
故盛京将軍具奏禁止。
今聞副都統常壽。
于邊民稍有所攜。
一概禁止。
此内或行人裹帶糇糧。
或山海關内居民、關外耕獲。
所收糧米。
若不量加分别。
概加禁止。
不免有礙關内民食。
着寄信常壽、如商販載米者。
查明禁止。
其行人所帶路食。
及種地所收之糧。
仍許攜進。
不得禁止。
○是日、駐跸關張鋪大營。
○丙申。
谕明日日食。
地方官等所設龍舟。
着不必豫備。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是月。
江西巡撫舒辂奏。
臣前在廣西。
所屬之南甯、太平、鎮安三府。
地方遼闊。
延袤二千餘裡。
皆與安南接壤。
雖設三關百隘。
并子卡一百二十餘處。
然土民履險如夷磚石塌損。
栅木易壞。
每有潛度犯案之事。
去冬知粵西邊地。
産有筋竹。
實心堅勁。
外多棘剌。
民間不适于用。
前令該府等、于滋擾處。
遍為裁種。
數年後排列成林。
俨如城障。
臣現已調任。
恐事中止。
請敕新任撫臣。
即令裁種。
得旨是。
○又奏報、上年七月。
贛江水發。
下遊之豐城。
清江二縣。
土石圩堤。
多被沖塌亟須添建石堤。
又清江縣、所屬之青龍潭堤垱。
沖決一百三十餘丈。
相度形勢另築月堤。
與老堤相接。
使水勢緩流。
庶免頂沖。
現俱民捐修竣。
應令各該縣查明捐數多寡。
分别獎勵。
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