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南、三省。
有曆年積餘耗羨銀兩。
着将山東山西。
各撥十萬兩。
河南撥五萬兩。
解交直隸。
以為修理城工之用。
○谕軍機大臣等。
黃廷桂調補陝甘總督。
已降谕旨。
伊在兩江總督之任。
兩載有餘。
朕詳加體察。
伊于江省不甚相宜。
蓋南人風氣柔弱。
而黃廷桂性情剛躁。
幾于水火之不相入。
此番辦差諸事。
該省吏民。
畏懼之心勝。
而悅服之意少。
黃廷桂喜怒之間。
亦不得領要。
受其呵斥者。
固不能無怨。
即為獎許者。
亦不以為感。
久之将何以行其威令。
必令久于江省。
未免用違其長。
且如王師、張師載、二人。
在黃廷桂面對時。
何嘗不奏稱王師尚肯實心相助。
而王師等在朕前。
頗露畏懼該督之意。
督撫共事一方。
設令外合中睽。
地方亦屬無益。
陝甘民情。
本屬陽剛。
于黃廷桂性情為宜。
伊前任甘肅巡撫。
深為稱職。
是以調任陝甘。
但伊待下褊急。
往往聲色俱厲。
亦屬過當。
朕既體察及此。
故明切訓谕。
令其知改。
人之性情。
固不能無偏。
但當自知所短。
留心檢點。
以平正率屬。
方能諸事合宜。
将來莅陝甘後。
亦不可一往任性。
失中正之道也。
陝甘自尹繼善赴川。
至今懸缺已久。
黃廷桂不必來京請訓。
朕面訓亦不過此。
謹識而力行之。
惟該督是望。
○吏部等部議準、奉天府府尹圖爾泰奏稱。
甯遠州判一缺。
雖系佐貳。
凡戶婚田土等事。
俱令審辦。
請照奉天州縣之例。
改設滿員。
又奉省風俗最為淳厚充軍人犯聚集。
習氣不無漸染請嗣後編發奉天者。
改别省安置。
從之。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
潘思榘所奏。
飄到琉球番船一摺内稱該番是否實系送米伊國。
抑系販往别處。
箱内均系何物。
行令密查等語。
外番船隻如果系遭風飄泊到境。
其情形蹤迹。
不難立辨。
自應照例安頓遣回。
以昭撫恤。
何用輾轉饬查。
失天朝懷柔遠人之義。
且地方官辦事習套。
所謂查察者。
不過行一牌。
具一禀。
便塞責了事。
而遠人已不免疑忌。
此乃奉行陋習。
有名無實。
深所不取如實見其中不無情僞。
則該督撫等。
又當實力嚴查。
悉心籌辦。
非可徒以文移往返因循故套也。
嗣後遇有此等番船。
飄至内地。
量其實系被風。
即令宿頓驿館。
乘便送歸。
不必多方饬查。
以滋外夷疑畏。
着傳谕該督喀爾吉善、該撫潘思榘、知之。
○又谕、昨據高斌覆奏。
淮北一帶。
二麥收成。
實有六七分等語。
是雖不為甚歉。
但桃源、宿遷等縣。
積年屢被偏災。
元氣未複。
麥收如祇六七分。
恐不足以蘇民困。
當即傳谕黃廷桂、王師、令其詳查奏聞。
酌量借給口糧。
以示撫綏。
今黃廷桂調任陝。
甘。
兩江總督事務。
已着高斌暫行兼管。
若俟交代後接辦。
未免稍遲。
且桃、宿、等縣皆其巡視河工、不時往來之處。
所有地方實在情形。
知之必悉。
可再傳谕高斌。
令其就近速行确查。
如有應行酌借口糧之處。
即着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俾貧民得資接濟。
可以待至秋成。
以慰畛念。
并将傳谕黃廷桂等谕旨鈔寄。
尋奏。
臣查淮安府之山陽、鹽城、阜甯、等縣。
上年本未被災。
今年麥收七分以上。
毋庸酌借口糧。
其桃源、清河、安東、俱系被災地方。
臣即就近傳谕。
于二十二日起。
動支府庫銀七千兩。
分給三縣。
并谕各該縣。
如有實在無力貧民。
即一面量行借給。
一面報明。
俟秋收還項。
至淮北小民。
多食大麥雜糧。
現今大麥足資糊口。
而高梁早豆。
六月中旬。
亦可收獲。
其酌借口糧。
俟六月下旬。
再查情形。
随宜辦理。
得旨。
欣慰覽之。
○庚辰。
谕、鑲黃旗滿洲将墨爾根副都統默爾泰、呈請伊子随任之處具奏。
各省駐防将軍、副都統等員。
非地方辦事文職可比。
嗣後伊等子弟内及歲者。
如情願随帶。
任其自便。
該旗不必奏請。
○吏部議覆、禦史歐陽瑾奏稱。
列科庶吉士。
多于既用之後。
紛紛告假。
俟散館将近。
陸續而來。
請自今科為始。
該教習不得任其請假。
再翰林編檢假歸者。
于考差前先冬而來。
兩差既完。
托故而去。
請一并禁止等語。
查庶吉士教習三年。
與告假之年例。
本不相符。
或有因患病。
及省親告假者。
應令教習大臣嚴查。
毋任捏飾濫給。
至編檢告假告病。
處分綦嚴。
原無來去自由之事。
但如該禦史所稱。
或未可定。
嗣後應令該掌院嚴查。
如有情弊。
将該員議處。
該堂官查議。
又稱漢侍讀、侍講、及學士、少詹、祭酒、等缺。
準由編檢出身之京堂科道郎中各官。
按資開列。
查漢編檢人數較多。
應升各缺。
向由本處人員。
開列簡放。
若以别項人員。
分缺間用。
則編檢升途壅滞。
是以京堂科道等官。
可由翰詹改補。
而翰詹等缺。
不準京堂改授。
定例本屬平允。
再編檢既改郎中。
升途亦異。
未便複行升轉翰詹等缺。
所奏應毋庸議。
從之。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
靜海縣唐官屯千總一缺。
向由部選。
迨屯糧歸入靜海、滄州、等州縣經理。
所轄僅三所堤工。
今堤工亦歸各州縣經管。
未便複名屯所千總。
請改于河工把總内揀補。
咨部請劄。
照例辦理。
從之。
○兵部侍郎兼管順天府事蔣炳等奏。
順天府四路添設米廠。
所粜錢文。
經禦史李文駒、奏準。
上屆四萬四千石之數。
易銀解部。
此番十萬石。
即将錢解部。
查各廠官員。
惟恐多貯緻長錢價。
多方銷售。
不能仍存所粜之數。
請令各廠。
以現存之錢解部。
其已經易銀。
即将銀解部。
得旨。
知道了。
平粜錢文。
前據軍機處議覆禦史李文駒條奏。
請解部搭放兵饷。
今該府尹等。
既奏稱不及十萬串。
為數無多。
且待至搭放兵饷。
轉不能即速流通。
着不必解部。
陸續交與八旗米局。
令其照市價稍為酌減。
以平市價。
俾錢文不緻壅滞。
卷之三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