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廣儲才也。
嗣後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等省庶吉士。
不必令習清書。
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等省。
亦視其人數。
若在三四員以上。
酌派年力少壯者一二人。
其江浙等省人數在五六員以上者。
酌派二三人。
率以三十歲以下者充之。
每科通計在十人内外。
甯缺無濫。
循舉舊章。
備國朝典制足矣。
該衙門即遵谕行。
○軍機大臣等議覆、河南巡撫鄂容安奏稱。
豫省辦理工程差務。
紳民樂輸。
原議每正賦一兩。
出夫三名。
折銀二錢四分。
除上年被災地畝、及軍屯不納外。
通省應輸銀七十二萬八千九百餘兩。
現未經交納者。
二十四萬一千三百餘兩。
除陸續繳還司庫、及酌留修理甘露寺工程等項。
實存銀十九萬九千九百餘兩。
前撫臣碩色奏明、豫省城垣。
應修理者三十餘處。
估銀二十餘萬兩。
請将此項辦理城工等語。
查該省城垣。
既經奏明。
自應随時興修。
若日久續有坍塌。
原估勢必加增。
應如所請辦理。
但三十餘處。
似不必一時并修。
且有續收銀兩。
将來亦可動用。
請将餘存銀兩。
一半留豫省修城之用。
一半解交直督。
查明直隸各處城垣。
有坍塌者、确估動修。
俾近京小民。
得以傭工糊口。
于直、豫、二省城垣。
均為有益。
從之。
○蠲免山西太原、應州、陽曲、榆次、徐溝、文水、祁縣、黎城、平遙、天鎮、山陰、靈邱、陵川、臨晉、永濟、五台、保德、河曲、绛縣等十九州縣。
乾隆十五年。
冰雹雨災額賦有差。
并緩蠲剩銀兩。
○乙亥。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尚顔保。
為正紅旗蒙古副都統。
以丁憂總兵苗國琮。
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丙子。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愛必達疏稱。
洪源、新井二井。
原額煎鹽一百二十一萬六十斤。
近因鹵水短縮。
不敷原額。
祇煎鹽六十四萬四千四百九十六斤。
并安豐、白井、代煎三十萬斤。
共九十四萬四千四百九十六斤。
較原額固屬減少。
第各處行銷。
獲價銀七千九百四十一兩零。
除完洪源、新井、抵課。
并發給官役。
養廉工食外。
餘銀四百二十九兩。
鹽額雖減。
課款無缺。
請自乾隆十五年為始。
照數供煎。
餘銀造入盈餘冊内。
具題查核。
從之。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阿裡衮所奏唐綏祖任所赀财什物。
分别解交内府崇文門一摺。
系五月二十六日封發。
其五月十二日所降給還谕旨。
按期尚未奉到。
但同日所奏。
接奉寄信谕旨中。
已有唐綏祖贓款屬虛。
伊從前查封赀産。
自可加恩降旨給還之谕。
阿裡衮承辦此案。
業經審無實據。
其為贓款屬虛。
已無疑義。
豈不知其應行給還。
即未奉有明發谕旨。
亦當留楚稍待。
乃複委員解京。
多此一番往返。
辦理殊謬。
已令軍機處傳谕委員。
仍行帶回。
可即查明給還。
将此傳谕阿裡衮知之。
○又谕、前經高斌摺奏。
江北淮、揚、等屬二麥情形。
朕慮其中或有雨水過多之處。
批令據實具奏。
今據奏稱淮北一帶。
二麥收成。
實有六七分等語。
東南麥收分數。
至六七分以上。
在尋常州縣。
即不為甚歉。
至桃源、宿遷、一路。
積年屢被偏災。
元氣未複。
目前收成如祗獲六七分。
實不足以蘇民困。
該督撫黃廷桂、王師。
何以未經詳悉奏聞。
着将高斌原摺。
鈔寄該督等閱看。
即今日武進升所奏。
地方晴雨情形。
據稱松江地方。
五月十三等日。
得霈時雨。
則未雨以前。
似不無稍旱。
該督撫等。
亦應随時入告。
以慰朕懷。
雖朕回銮以後。
該督撫等于地方事務。
應辦者甚衆。
然歲事豐歉。
為闾閻生計攸關。
封疆之責。
孰有急于此者。
前月二十九日。
該督黃廷桂彙奏兩江栽插摺内。
已将所聞淮上麥收頗歉之處。
批令速奏。
此時自應查辦。
着一并傳谕黃廷桂、王師。
令其即行詳查奏聞。
如有應行借給口糧。
酌量撫綏之處。
即着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尋奏。
淮北各屬。
麥收較上年略減。
民情尚不至拮據。
桃源宿遷、一路。
雖積年被災。
元氣未複。
然今春于正赈外。
加赈數月。
現又登獲未久。
民間尚有蓋藏。
惟淮上清江一帶。
向藉資于豫省客米。
近因豫商鮮至。
米價漸貴。
現令開廠平粜。
并谕該府。
視市價平減停止。
再松江一府。
自五月十三等日。
遍獲雨澤。
芒種以前。
尚不慮旱。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今年東省麥收豐稔。
惟沂州一帶。
朕經臨時。
留心體察。
覺彼處情形。
南既不及江南一路。
北亦不如泰安以上一路。
昨據該撫奏報通省麥收。
沂州亦較他府為歉。
已批谕民貧農廢。
宜加之意。
今據高斌奏到。
淮北桃、宿、等縣。
麥收六七分不等。
沂州與之接壤。
郯、蘭、等縣。
連年被災頗重。
麥收既在八分以下。
則不足以蘇積困。
朕心深為轸念。
可傳谕該撫。
令其詳悉查明。
有應行借給口糧。
酌量撫綏之處。
并着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辦理。
○大學士等議覆、雨江總督黃廷桂奏稱。
江甯水師營。
原設守備一員。
把總二員。
水手兵三百二十四名。
沙船二十隻。
與八旗駐防官兵。
配駕操演。
近因弁兵裁汰。
所有沙船。
請就近暫歸鎮江水師副将管轄差操。
其沙船二十隻。
及存船炮位器械。
一并帶往。
應如所奏。
從之。
○工部議準、湖南巡撫楊錫绂疏稱。
長沙府屬。
湘鄉、安化、二縣。
磺煤雜礦。
自乾隆十二年開采以來。
計發過公項銀四千四百八十九兩零。
除所收磺變價外。
尚餘六萬八千三百斤。
可供數年之用。
應暫封閉。
俟銷售完日複開。
從之。
○戊寅。
谕、陝甘自尹繼善赴川。
懸缺已久。
黃廷桂着調補陝甘總督。
着即速赴新任。
尹繼善着調補兩江總督。
俟策楞回川之日。
來京陛見。
再赴江省。
尹繼善未到之前。
兩江總督印務。
着高斌暫行兼管。
○又谕、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