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谕準噶爾頭目。
亦令将伊地方之人。
妥協管理。
俟準噶爾使臣來時。
朕亦谕此次如此辦理之故。
嗣後該處仍有與準噶爾交易者。
必從重治罪。
其軍營将軍大臣等。
亦必嚴加處分。
斷不輕宥。
○定邊左副将軍親王成衮紮布奏。
和托輝特貝勒青滾雜蔔、公額林沁等。
所屬烏梁海。
居卡内外者。
原未禁其出入。
是以近日有賖欠回人賬目等事敗露。
如再不定例。
日久恐有夾帶蒙古出界。
往返貿易。
賊盜潛生等弊。
臣等公同酌議。
每年遣往烏梁海徵差者。
青滾雜蔔旗人三十名。
駝不得過五十。
額林沁旗人十名。
駝不得過三十。
每人騎馬二匹。
遣往時。
将人數呈報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給與出卡文票。
再遣人辦理詞訟盜賊等事。
亦豫報請文。
至卡内外居住之烏梁海。
彼此往來。
但禀卡上侍衛台吉。
若忽給文憑。
恐妄生猜疑。
請照前準其出入。
其在卡外之烏梁海等。
前來谒見紮薩克。
所帶牲畜等物。
俱着卡上侍衛查報參贊大臣。
準其進卡。
至歸時。
紮薩克賞伊等貨物。
亦将數目移咨卡上侍衛查放。
不許将人口帶出。
至額魯特、貝勒朋蘇克、公丹拜、所屬烏梁海。
亦系青滾雜蔔、額林沁之屬下。
仍照前例。
淮其進卡谒見。
帶物俱交卡上侍衛查報。
得旨。
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
應如所請。
從之。
○甲辰。
上禦勤政殿聽政。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巡撫愛必達疏稱。
滇省東、尋、兩路。
共有逾折銅二十餘萬。
現在勒限清交。
請嗣後沿途逾折銅。
每百斤以八兩為率。
準照廠價六兩繳買。
令本員運泸岸收。
如過此數。
每百斤令繳銀九兩二錢。
折給腳費等語。
伏思定例。
陸運每百斤。
止準折耗八兩。
此外稍加。
即虧正額。
若折至八兩。
所虧正額實多。
查解部京銅。
定價每百斤九兩二錢。
從前既有逾折銅。
即應照依定價。
按年追賠。
何得積至二十餘萬。
尚未追繳。
且請遽更成例。
殊屬未協。
應令嗣後如有逾折銅。
無論八兩内外。
均以每百斤九兩二錢之價賠繳。
無庸扣給腳費。
并将前欠亦照此例。
勒限報部。
從之。
○甘肅巡撫鄂昌題。
洮州土司楊沖霄。
原襲騎都尉。
已曆三世。
呈請繳銷敕書。
另換指揮佥事新敕。
下部知之。
○以協辦大學士阿克敦。
工部尚書孫嘉淦。
教習庶吉士。
○以原任太仆寺卿熊學鵬。
為光祿寺卿。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吳鼎、梁錫玙、所着經學各書。
着派翰林二十員。
中書二十員。
在武英殿各繕寫一部進呈。
原書給還本人。
所有紙劄飯食。
皆給之于官。
着梁詩正、劉統勳、董理其事。
○以綏遠城右翼副都統書常。
右衛副都統六格對調。
○丙午。
谕、前經降旨。
今歲恭遇聖母皇太後萬壽。
于壬申年特開恩科。
其直省鄉試。
因恐二月天寒。
是以照會試例。
于三月舉行。
但思三月鄉試。
必至四月初旬揭曉。
雲貴川廣等省。
去會試之期稍為匆迫。
外省鄉試俱着于二月舉行。
京城二月天氣尚寒。
順天鄉試。
仍以三月。
○又谕曰。
巡撫馬雄鎮、道陳奇太、知府楊知詳、同知高舉等。
雖先未經賞給世職。
但伊等為國盡忠。
全家遇難。
情節甚屬可憫。
俱着賞給伊等七品世職襲替。
○又谕、吳鼎、梁錫玙、俱以國子監司業用。
葉酉現出學差。
遇有中允贊善缺出補授。
張九镒不必署理司業。
俱員缺即着吳鼎補授。
梁錫玙、亦着授為司業。
一體食俸辦事。
不為定員。
○丁未。
谕曰、雲貴總督碩色奏報。
緬甸遣使入貢。
朕思緬甸越在荒裔。
自前明嘉靖後職貢不通。
我朝定鼎之初。
即能擒送朱由榔。
傾心效順。
茲複專遣陪貳。
赍表阙廷。
向化奉琛。
具昭忱悃。
向來蘇祿南掌等國入貢。
筵宴賞赉。
俱照各國王貢。
使之禮。
所有緬甸貢使到京。
一應接待事宜。
亦應照各國王貢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