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六年。
辛未。
六月。
辛亥。
谕、據浙江巡撫永貴奏稱。
浙省現資粜赈。
請于湖廣兩省中。
撥谷碾米協濟。
若系額外溢谷。
即補浙省未足之額。
若系額谷。
則将浙省現存粜價。
解還楚省歸款等語。
着照永貴所請。
令楚省督撫等。
酌量撥谷碾米二十萬石。
即着浙江委員。
前至漢口。
接運赴浙。
以備粜赈之用。
該部遵谕速行。
○壬子。
大學士等議準、河南巡撫鄂容安奏覆。
豫省地方。
粟豆兼産。
以賤價之豆。
抵貴價之米。
樂于輸将。
改徵一二萬石。
民情并無未便。
應請自本年為始。
于應徵粟米内。
改徵黑豆二萬石。
除永城等十九州縣。
相離水次窎遠向系折徵。
毋庸改派外。
所有祥符等三十一州縣。
均勻攤派。
将額徵粟米。
照數除抵。
仍通行曉示不得以粟貴豆賤。
多少滋弊。
得旨。
如所議行。
○又議準、山東巡撫準泰奏覆。
東省閘内原改徵黑豆。
後停泰安、萊蕪等二十一州縣。
就産豆多寡。
區别定數。
曉谕完漕五升以上之花戶。
米豆兼輸。
共改徵黑豆二萬石。
以乾隆十六年為始。
于閘内民情稱便。
得旨。
如所議行。
○赈江蘇靖江東鄉、斜橋鎮、等處本年雹災饑民。
○赈廣東英德、長甯、連平、信宜、等四州縣被水災民。
○癸醜。
谕山西澤州府屬之鳳台、高平二縣。
五月中。
山水驟發。
漂損田莊。
該撫阿思哈、現經照例撫恤。
水退業多補種。
但秋成之期尚遠。
被水窮黎。
未免拮據。
着加恩于常例撫恤一月外。
再給一月口糧。
以資接濟。
該撫即督率該地方官。
實力經理。
務令窮民均沾實惠。
該部即遵谕速行。
○甲寅。
谕、此次木蘭行圍。
着履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
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
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弁。
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朕此次行圍。
所有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舊例自起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處加封、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總理處。
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即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杭州兵丁。
因角口細故。
與民人鬥毆報複。
搶奪鋪戶。
竟至罷市。
雖經該撫永貴奏明。
旗民挾嫌行架數案。
現在嚴饬究治。
但此等毆搶鬨鬧之案。
于地方大有關系。
且杭城省會重地。
有将軍巡撫彈壓。
何至兵民互毆。
如果有罷市情形。
則兵民中必有棍徒為之渠魁。
理應嚴加懲創。
着傳谕永貴。
令其據實查奏。
實力整頓。
不得稍存偏袒旗人之見。
緻失秉公辦理之道。
又聞衢州府屬之常山縣。
米價稍昂。
富民囤積米糧。
道員鄭基公言将來必緻搶奪。
奸民一聞此言。
遂先搶奪一家。
該道轉以為不出所料等語。
前據永貴查奏。
惟溫、台、處、三府所屬。
有因米價稍昂。
以緻搶奪數案。
而衢屬常山。
未經奏及。
由此觀之。
可見該省民風。
不能安靜守法。
一遇米貴。
辄生事端。
而地方監司大員。
亦并不知彈壓禁戢之方矣。
現已降旨楚省。
撥米赴浙。
自可陸續接濟。
着傳谕永貴。
務董率屬員。
一切平粜事宜。
實心經理。
曉谕窮黎。
毋得借端滋釁。
如有恃衆不法。
即行嚴查究懲。
不可因循姑息。
以長刁風。
○大學士等議覆、兩廣總督陳大受奏稱。
海陽、大埔、羅定、東安、鎮平、五州縣。
鐵爐十座。
應徵饷銀三百一十三兩。
嗣因先後停歇。
地方官設法撥抵。
乾隆六年以後。
長甯、龍門等州縣。
續開爐座。
除抵舊額。
每年剩銀一二百兩不等。
留司庫公用。
請将現增之爐饷。
按年報部。
其無着饷銀。
準予豁免等語。
查粵東鐵爐饷銀。
俱系按年完納。
報部核銷。
今該督所奏。
是向來撥抵無着。
殊非實徵實報。
應如所請。
長甯等州縣。
新增爐饷銀。
七百三十六兩。
自乾隆十五年為始。
按年造報。
其停歇者宜豁。
但查戶部奏銷冊内。
止載有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