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東安、嘉應、一府二州一縣。
又清遠、增城、從化、龍門、花縣、翁源、乳源、曲江、英德、長甯、永安、歸善、東安、興甯、十四州縣。
每年各有應徵爐饷。
其海陽。
大埔。
鎮平。
并未開載。
應令該督詳查。
分晰另行咨部。
準其豁除。
從之。
○免江蘇沛縣乾隆十五年分、水沉民田額賦。
○乙卯。
上幸靜宜園駐跸。
翼日如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徐聞縣民李之木妺李氏。
○丙辰。
上幸寶珠洞。
賞雲梯兵飯。
○免浙江、永嘉、樂清瑞安、平陽、臨海、等五縣。
并玉環廳、溫州衛、乾隆十五年額賦有差。
○丁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福建汀州府屬之清流、甯化、二縣。
夏間溪河異漲。
漂及鄉城。
前據該督撫奏報。
曾降旨加意撫恤。
又令将應徵新舊錢糧。
暫停徵收。
其被災各戶。
分别極貧次貧。
酌量赈濟。
今思該二邑被災甚重。
此時去秋成尚遠。
若僅照常例赈恤。
不足以資接濟。
着再加恩将甯化、清流、二縣。
查明極貧人戶。
加赈三個月。
次貧加赈兩個月。
該督撫嚴饬屬員。
實力查辦。
務令災黎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大學士等議覆、雲貴總督碩色等奏稱。
茂隆課長吳尚賢。
開獲旺廠。
為衆所服。
但非安分之人。
難任久居徼外。
當即選人更替。
而貧當皆處兩難。
令其自舉。
據稱夥伴唐啟虞等。
可助其子吳世榮管理。
複據禀緬使入貢。
不谙禮法。
情願自備資斧。
伴同往還。
臣等因夷性難馴。
吳尚賢情願伴送。
既資照料。
兼可查試其子。
是以允其所請。
并令唐啟虞等。
幫同吳世榮辦理廠務。
倘能服衆。
即使接管。
或難勝任。
即于唐啟虞數人内。
選一人接管。
惟是吳尚賢回滇後。
即不可令赴廠。
亦難拘管。
伊系捐納通判。
俟其出京。
請旨發滇省以最簡之缺試用。
彼廁身仕籍。
不能潛往交通。
且行止有乖。
即加參處。
并其子亦可着落提究。
再茂隆廠。
現在工丁聚至二三萬人。
似應酌籌漸次解散之法。
廠徒皆系内地民人。
稍有所獲。
亦常陸續回家。
臣等密饬各該處文武。
加謹稽查口隘。
許入不許出。
将來可以漸少等語。
查吳尚賢無藉細民。
交通夷衆。
斷不可令為課長。
若其子接辦。
是廠務竟成世業。
至唐啟虞等。
素受吳尚賢指使若令接管。
仍不免通同遙制。
查各省礦廠。
皆董于官。
應令該督于府佐貳内。
揀谙練之員。
前往總理。
并酌期更換。
課長之名竟裁。
或仍令唐啟虞等幫助。
或另行委派。
臨時斟酌。
所請吳世榮唐啟虞更替之處。
應毋庸議。
至通判分倅一郡。
吳尚賢粗野無知。
豈能勝任。
若雲視其行止有乖。
即嚴加參處。
尤非政體。
應令該督撫于緬使回滇。
委員另送。
谕令吳尚賢居住省城。
安分守法。
倘或顯違約束。
即拘禁請旨辦理。
再所稱茂隆廠出入隘口。
密饬嚴查。
許入不許出。
以為漸次解散之法。
應如所請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陝西巡撫陳宏謀奏稱。
督撫兩标馬廠。
向無定額。
是以兵民侵占互争。
臣等遴委員弁。
按照各營馬數多寡。
廠地高下立界。
其未經承糧及開墾之地。
督标丈出三百七十九頃零。
撫标丈出二十五頃零。
按其科租。
共銀二千六百九十五兩。
請照八旗馬廠奏明事例。
畫一辦理。
從之。
○戊午。
遣官祭火神廟。
○己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吏部議覆、給事中朱若東條奏。
一、新設府縣。
并所轄地方。
從前會典未載。
赴任官員領憑。
隻按省分。
其距省遠近。
往往逾限緻千參處。
請将新設地方。
立定限期。
應如所奏。
行文直省。
将新設之各府、州、離京遠近之處。
詳查到日再議。
一、八九品以下等官。
例由吏員铨選。
現選至康熙四十三四年考取之人。
計其充役至今。
當已八九十歲。
各省不聞驗看駁查。
非督撫優容。
即必有頂冒。
請行文各省詳查。
如選者實系本身年壯。
方準給憑赴任。
未經铨選者。
調取來京。
核其是否相符曾否衰邁。
假冒者治罪。
衰邁者給以頂帶。
臣等酌定。
嗣後考職人員。
應令該督撫接到部文。
詳加驗看。
如年力衰邁者。
給以頂帶注冊。
年力強壯堪以供職者。
造其實在履曆。
送部查核。
一、直隸州一缺。
非賢能不能稱職。
定例于各部主事。
及府屬知州内揀選保題雖近日多有補授知府。
然系特恩。
未敢援以為例。
請将直隸州知州品級。
與府屬知州稍示優異。
應如所奏。
嗣後直隸州知州。
與同知一體較俸升用知府。
不必與府屬知州較俸。
仍升同知。
至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