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定長接任。
查明現辦情形守邊員弁。
因有此報。
或沿邊兵民。
乘機越占夷地以緻夷衆不服。
或伊等畏難苟安。
不願栽竹。
诿過夷衆。
希圖中止。
均未可定。
而其不能相安無事。
已可概見。
安邊乃封疆要務。
定長初任。
于此事尚恐獨力難勝。
若不于此時籌畫盡善。
将來贻累地方。
殊多未便。
在舒辂當日。
原可不必辦理。
至外夷不遵功令。
則不可置之不問矣。
該督陳大受莅粵兩載。
未至西省。
目下東省諸務就緒。
或可乘暇親赴粵西。
閱視邊隘。
會同該撫從長面商。
自可得久遠甯谧之道。
如果未便前往之處。
亦即據實奏聞。
将此案實力籌辦。
不事姑息。
亦不涉張皇。
處置合宜。
綏輯邊圉。
并現在情形。
一一确查。
詳悉具奏。
尋陳大受奏。
交夷素稱恭順。
舒辂議種筋竹。
原為防閑偷越起見。
雖非急圖。
但已舉行夷人辄敢拔去。
并拆毀舊栅。
簽标内地田畝。
體制攸關。
不便姑息。
為今之計。
種竹不宜中止。
而界址不可不清。
臣現在會商撫臣定長。
拟俟司道等确勘到日。
一面将照界種竹緣由。
明白知會夷官。
并饬令沿邊漢土州縣。
照依原議。
除高山峭壁不能栽種外。
其餘照界栽種。
不得絲毫侵越夷界。
亦不可尺寸退讓。
其憑祥州混種之土民。
按律責懲。
辦理不善之員弁。
分别參處。
仍照會安南國王。
令即查出拔竹毀栅簽标之人。
嚴行懲究。
再此事原系内地土民。
混插起釁。
而夷人簽拔之後。
并不敢滋事。
則其心已知畏。
臣若按臨其地。
恐無知轉生疑慮。
或歸怨土民。
私相争鬨。
便涉重大。
臣原經奏明。
今冬巡閱東省營伍。
來歲赴西省閱兵。
應俟彼時親臨各隘卡。
巡查閱視。
得旨。
所辦甚妥。
○禮部議覆。
國子監奏稱壬申年三月舉行鄉試。
為期已近。
即行曉谕。
未及周知。
請如乾隆十二年鄉試。
投有文結。
及十五年新捐之生。
未起原籍文結者。
均準取具同鄉印結。
收錄送試等語。
查乾隆十五年新捐之生。
已越二年。
雖邊遠省分。
不難往取。
惟十六年新捐之生。
回籍取文。
往返難及宜量為通融。
不得為例。
從之。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
淮城地處低窪。
逼臨運河。
雖有土堤防護。
難堪異漲。
本年二月奉旨改建石工。
以資保障。
茲委員确估。
自漂母祠迤北至北角樓。
應建石工長四百五十丈。
俟秋汛後興修。
次年伏汛前。
一律完固。
從之。
○免安慶壽州、鳳台、宿州、鳳陽臨淮、懷遠、定遠、虹縣、靈壁、阜陽、颍上、霍邱、亳州、蒙城、泗州、盱眙、五河、滁州、全椒、和州、含山、太和、鳳陽、長淮、滁州等、二十五州縣衛。
乾隆十五年水災額賦。
并緩應徵漕項銀米。
○壬戌。
谕乾隆十三年調赴川省之貴州餘丁三百三十二名。
支領安家口糧銀米。
該部照例不準報銷。
朕念此項雖屬餘丁。
但已至軍前。
曾經效力。
所有應追之安家銀兩、口糧米石。
俱加恩免其追繳。
○又谕、據永貴摺奏。
杭、嘉、湖、三府屬縣。
均得大雨沾濡。
可冀有秋。
惟浙東八府。
自前月下旬。
至今尚未得透雨。
浙東各屬商販罕通。
民間日食。
急需接濟。
江南、福建、二省。
與溫、台、甯、處、四府接壤。
懇令彼此通商。
暫馳海禁等語。
前因該省溫台等屬。
需米平粜。
即令撥運閩谷數萬石。
并于江省稍近州縣常平倉谷。
碾米運往接濟。
續又以浙省現資平粜。
谕令楚省酌撥谷石。
碾米協濟。
以備赈粜之用。
今浙東府屬。
雨澤愆期。
該撫豫籌民食。
請弛海禁。
着照所請。
江閩二省。
運米商販、赴浙屬之溫、台、甯、處、四府。
暫開海禁。
仍令該撫饬屬給予印票。
沿途實力稽查。
嚴禁奸商等借端偷買透漏。
其浙省各關口。
并着加恩免徵米稅。
以示招徕。
務俾商販流通。
米糧充裕該部遵谕速行。
○癸亥。
工部議準、調任兩江總督黃廷桂疏稱。
桃源縣、陸家壩堤工。
濱臨洪澤大湖。
自乾隆十一年以後。
汛水漲發。
日漸沖刷。
急需修築。
并于迎湖深窪頂沖之處。
估鑲防風。
以資捍禦。
從之。
○四川中羊峝郎塞土目竹壩笑故。
以其孫仲住襲職又羊峝頓塞土目革甲故。
以其孫阿亞襲職。
○甲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調福建水師提督林君升、為廣東提督。
以台灣鎮總兵官李有用、為福建水師堤督。
調金門鎮總兵陳謝勇、為台灣鎮總兵。
○準噶爾部人布圖遜布林特石斯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報。
伏汛已過。
黃運湖河各工平穩情形。
得旨。
覽奏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