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尚屬有減無增。
官民亦得兩便。
應如所請。
令督撫饬屬示谕。
俾民間照數納錢。
不得額外浮收。
從之。
○己巳。
谕曰、鑲黃旗蒙古都統、參奏公兼佐領蘇巴什禮、擅将伊佐領下、十歲以上女子使用。
坐扣伊佐領下人錢糧。
又将六月應放錢糧。
全行坐扣等語。
蘇巴什禮、補授公爵兼佐領。
并着在乾清門行走。
特因額驸策淩、效力國家。
故施恩至此。
伊當奮勉圖報。
乃愚魯不堪。
素日既習于怠惰。
今又種種狂謬。
深負朕恩。
蘇巴什禮着革職。
派侍衛一員。
押送軍營。
交與将軍成衮紮布等、嚴加管束。
不許出城。
伊之公爵。
系特恩賞賜。
本非世襲。
但朕思額驸策淩、效力國家。
着将公爵佐領、賞與伊弟吹濟多爾濟、吹濟多爾濟現在年幼。
其佐領事務。
着侍郎玉保代辦。
俟伊長成管理。
再、八旗似此賞給公主之佐領。
交與軍機大臣查明。
嗣後按例辦理。
原摺并發。
并着鈔寄成衮紮布知之。
○庚午。
谕、此次升殿行禮時。
遇雨沾濕衣帽之大臣官員等。
着加恩各賞給本俸半年。
如有罰俸案件。
即準以此抵銷。
禦前大臣侍衛。
乾清門侍衛。
亦着照此賞給。
○軍機大臣等議奏、臣等遵旨将民間禁用銅器一事。
與總督尹繼善、悉心酌議。
竊思制錢日用所需。
欲錢法流通。
市價平減。
必先使銅無耗。
民間販銅有限。
用器無窮。
其出于私毀明甚。
今請銅器之現在民間者。
仍聽民用。
不必收買。
以緻抑勒交官之弊。
惟此後毋許複造。
銅器鋪、及工匠等、悉令改業。
已成器者。
定限變賣。
至未經成器、及民間廢銅。
願繳者。
州縣設局。
就銅之高低。
定價之多寡。
随到随收。
第從前但禁黃銅。
奸匠将諸銅攙和染色。
制錢仍可銷毀。
且紅銅加以倭銅。
即成黃銅。
弊端未絕。
并請無論黃紅白銅。
概禁制器。
從之。
○又議覆、大學士江南河道總督、兼管兩江總督事務高斌奏、外省米貴緣由。
請停趸買之令一摺。
據稱、比年江西、湖廣、安徽産米之區。
米價較前加貴。
由官為采買。
數盈千萬。
以緻市價驟昂。
轉病本地民食。
請将動項委員趸買一事長遠停止。
查發帑趸買。
誠不免市價漸增。
然必着例停止。
恐緩急無以接濟。
應令督撫因時制宜。
如可稍緩。
不妨暫存庫項。
倘需米孔亟。
則擇米多價賤處。
委員照時價采買。
價長即停。
并禁牙儈借端居奇。
又稱、常平倉定例。
每年存七粜三。
若遇偏災。
破例多粜。
或撥協鄰省鄰邑赈濟。
秋成後、聽州縣分頭買補。
數少則易足。
地分則勢渙。
庶于大局市價無礙。
應如所請辦理。
又稱、水旱赈恤。
可以照例折銀。
如須本折兼赈。
而常平倉谷不敷。
有漕省分。
抑懇量予截留。
倘該省災多熟少。
請照恩例折徵。
免輸本色。
留納官之米。
流通民間。
遠勝别籌。
查撫恤災黎。
自應确按情形辦理。
若路遠米少。
百姓得銀難購。
自當專赈本色。
如不過一隅。
則照例兼赈本折。
或專徵折色。
在百姓既可自行買食。
而留此倉儲。
可備别項接濟。
至截留折徵。
皆出格外殊恩。
如遇偏災。
援為定例。
積年計算。
通倉正額必虧。
有關國計甚钜。
應無庸議。
從之。
○吏部議覆、江西巡撫舒辂奏稱、江西省佐雜四十缺。
請以繁簡、酌定外補部選。
如甯州吏目。
玉山分駐楚盤要口、貴溪分駐江浒、餘幹分駐瑞洪鎮、等縣丞南昌、新建、兩縣典史。
甯州八疊嶺、南昌三江、新昌大姑嶺、清江縣清江鎮、上饒八房場、玉山太平橋、廣豐洋口司、鉛山石佛寨、浮梁姚村鎮、星子青山、渚溪、二司、都昌周溪司、興國衣錦司、定南下曆司、等巡檢。
以上二十缺。
以要缺注冊。
在外揀補。
其甯州州同。
分宜、廣昌、玉山、樂平、甯都、等縣典史。
甯州排埠塘、武甯高坪司、新昌黃岡洞、萬載鐵山東、蓮花廳黃陂司、吉水富田司、安福蘿塘司、廣昌白水鎮、上饒鄭家坊、德興白沙司、萬年石頭街、德化大姑塘、城子鎮、等巡檢。
蓮花廳照磨。
以上二十缺。
以簡缺注冊。
改歸部選。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奉恩将軍弘晌、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命陝西固原提督豆斌、來京陛見。
調甘肅提督齊大勇、為固原提督。
江南京口将軍李繩武、為甘肅提督。
○予故鑲黃旗滿洲參贊大臣副都統銜穆克登額、祭葬如例。
○豁免船廠所屬烏喇、伊爾扪、等驿。
及伊屯邊門、伊爾扪台、西爾哈台、等處。
乾隆十五年。
被水漂沒義倉谷、二千一百石有奇。
○辛未。
谕、今歲恭逢聖母皇太後萬壽大慶。
八旗及在京文武大臣官員内。
所有官項。
并罰俸應行坐扣者。
俱着加恩展限一季。
○定題留人員五年予升例。
谕曰、江蘇巡撫王師奏稱、元和縣知縣王名标、簽升貴州永甯州知州。
該員操守謹饬。
才具幹練。
懇将王名标以升銜暫留元和縣任。
遇有江省相當知州缺出。
酌量題補等語。
元和省會首邑。
王名标人地相宜。
以升銜仍留原任。
于理尚屬可行。
但既留任。
遇相當知州缺出。
即行題補。
又須離任。
仍于該地方未有禆益。
轉啟規避之端。
朕思守令久于其任。
可以勵官方而收實效。
既準予升銜。
已合古增秩進階之義。
嗣後知縣簽升。
外省督撫奏留本任者。
俟留任五年後。
遇有相當之知州缺出題補。
如首郡知府。
升任道員。
該督撫題留者視此。
着為例。
王名标、即照此例行。
○又谕、前因浙江地方。
米價昂貴。
現資接濟。
已降旨令湖廣、江西、江南、浙江、各督撫通盤籌畫。
今據王師奏、浙省來江借米。
已就近于蘇、松、常太倉、各府州内。
撥谷十萬石。
碾米兌交浙省。
撥缺之谷。
前奉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