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滇省傳播僞撰孫嘉淦奏稿逆犯。
前經傳谕直隸等省督撫。
密行嚴拏。
該督撫等奉到谕旨。
有将現在查辦情形奏聞者。
亦有尚未具奏者。
此案将來辦理。
自當分别輕重。
所有首先誣捏撰寫。
分散傳播之犯。
自屬首惡渠魁。
其輾轉傳鈔。
雖均非我國家生養編氓之所應有。
然其中情罪亦異。
如見此技癢。
鈔錄傳寫。
流播人口。
藉以煽惑衆心。
或為之注釋。
及仿效詞句。
私自記載者。
均當從重辦理。
至得之傳播。
實系愚懵無知。
一時私鈔。
未經轉示他人者。
又屬有間。
該督撫等辦理此案。
當量其情罪。
知所區别。
恐各督撫各出意見。
輕重反不合宜。
是用先為明白宣示辦理梗概。
至此等醉生夢死。
不知天高地厚。
一以幸災樂禍為心。
實乃害稼之蟊賊。
其贻害于風俗人心者甚钜。
不可不亟為翦除。
倘該督撫等、姑息養奸。
惟恐株累多人。
思欲苟且了事、不實心查辦。
則有準泰之前車在。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湖北巡撫恒文奏到、查拏僞造孫嘉淦奏稿逆犯。
已将滇省咨查之陳俊臣等、拏獲到案。
并飛咨江西撫臣舒辂、密拏江錦章等語。
此等悖逆誣謗之詞。
肆行傳播。
實為風俗人心之大害。
既經犯出。
不可不痛絕根株。
該撫查辦此案。
迅速嚴密。
深屬可嘉。
至案内搜出逆書之金汝政一犯。
其罪又不僅在傳鈔僞奏。
蓋此案捏造首犯。
固為罪魁。
其輾轉傳鈔。
罔識天高地厚。
已非我國家豢養黎民之所應有。
但其罪較之造謀誣謗首犯。
自屬有間。
若借此煽惑愚民。
别有情節。
又當從重辦理。
至金汝政鈔藏妖妄逆書。
顯系幸災樂禍。
不逞兇徒。
更當以謀逆首惡入罪。
而不宜入于傳鈔僞奏、為從之犯而論也。
将此傳谕恒文知之。
○又谕、據湖北巡撫恒文摺奏、查拏滇省傳鈔僞撰孫嘉淦奏稿逆犯。
逐一根究。
雲系江西天一堂鋪内江錦章所寄。
已用日行六百裡公文。
咨江西撫臣舒辂、密拏江錦章到案。
究出捏造首惡等語。
恒文辦理此案。
迅速嚴密。
甚屬留心。
其移咨舒辂、自早已接到。
着速行傳谕舒辂、看其如何辦理。
倘謂不由江西發覺。
置之膜外。
或因已調任豫撫。
稍存诿卸之見。
則有準泰之炯鑒在。
其自審度之。
○江蘇巡撫王師故。
以戶部侍郎江蘇學政莊有恭、為江蘇巡撫。
調浙江學政通政使雷鋐、提督江蘇學政。
以吏部侍郎彭啟豐、提督浙江學政。
○壬戌。
上幸瀛台。
○谕、本年六月廿五日禦殿。
因行禮之大臣官員等。
朝服遇雨沾濕。
加恩賞給正俸之半。
今據通政使傅森參奏、該衙門參議福登額。
雙鼎、楊如松、但經投遞職名。
并未到班行禮。
辄行冒領恩賞。
殊屬無恥。
視朝大典。
因遇雨而托故不到。
已非敬爾在公之義。
至領賞造冊之時。
即應據實扣除。
乃複腼顔冒領。
毫不知愧。
身列班聯者。
豈宜出此。
通政使既已查出。
恐其餘冒領者。
未必止此三人。
着都察院、會同禮部、鴻胪寺、按冊通行查核領賞人員内。
有但交職名。
實未到班行禮而領賞者。
即行指名具奏。
○又谕軍機大臣等、江蘇巡撫員缺。
已降旨令莊有恭補授。
江蘇為封疆最繁之缺。
莊有恭由朕特達之知。
疊加超擢。
又因伊兩任該省學政。
士習民風。
諒所谙曉。
是以特行委任。
伊當倍加感奮。
實心實力。
以副任使之意。
下江俗尚浮華。
其人文而少實。
此朕南巡時、得之親見者。
莊有恭到任後。
宜悉心振刷挽回。
毋令趨于澆薄。
至積欠一項。
王師尚肯任事。
所辦已有端緒。
莊有恭應力為擔荷。
接辦妥協。
不得稍涉因循。
瞻顧紳士。
蹈沽名邀譽之陋習。
朕于該撫有厚望焉。
○又谕、原任江蘇巡撫王師、着加恩給與伊祖父母、父母、封典。
○戶部遵旨議覆、四川總督策楞奏稱、滇黔辦運銅鉛。
川江水急灘險。
大船轉運不靈。
向用夾<舟秋>秃尾中船。
恐滿載太重。
每船約載七八萬斤。
以八分為度。
若改用小船。
所載不及此數。
而船多雇覓維艱。
必緻違限。
不如照舊為便。
應如所議。
仍用夾<舟秋>秃尾中船。
運員不得減少船隻。
額外裝載。
并私帶貨物。
經過地方。
有司實力稽查。
從之。
○又覆、西安布政使張若震奏稱、陝省商販鮮通。
米糧從無外至。
乃小民不知務本貴粟。
将膏腴地畝。
廣種煙草。
以圖微利。
廢農業。
請嗣後除城堡内閑曠之地。
及城外奇零菜圃。
仍聽種煙外。
其四鄉平原沃壤。
宜五谷者。
如有種煙一畝至三畝以上。
分别輕重治罪。
有司失于稽察。
每案罰俸一年。
查雍正五年。
世宗憲皇帝谕旨。
惟饬有司勤加勸谕。
而不遽繩之以法者。
誠以愚民僅顧目前。
不知久遠。
欲驟挽圖利之習。
必滋紛擾。
況地方遼闊。
查勘難周。
不肖鄉保。
借端需索。
所奏立法治罪議處。
實于公事無益。
無庸議。
從之。
○兵部議覆、湖廣總督阿裡衮奏稱、湖南洞庭一協。
以水師營分。
兼應陸路差務。
戰少守多。
請于通省營伍中。
戰糧數多者。
照戰三守七之例撥換。
業咨商提臣、于步戰較多之常德、漢陽、荊州、嶽州、水師四營内。
共裁步兵五十六名。
改撥洞庭協。
應如所請。
将洞庭守兵五十六名。
改為步兵。
于常德等四營。
各裁步兵十四名。
改為守兵。
所餘之饷。
撥給洞庭協改步之饷。
從之。
○癸亥。
上幸瀛台。
○谕、八旗米局。
原因鋪戶乘賤收買。
居奇擡價。
有妨民食起見。
但現設二十四局。
不能盡得妥協之人。
經理其事。
以緻辦理多有未善。
或任聽奸民赴局私買。
囤積漁利。
轉滋弊窦。
應将現在米局。
酌量裁并。
或八旗共立八局。
分為左右二翼。
特派大臣總理。
其在局辦事人員。
亦俱慎為遴選。
所有一切收支數目。
俱由該處自行銷算。
于年終奏明。
交部查核。
責成既專。
自可随時調劑。
以平市價。
于京師民食。
似為有益。
其應如何裁并之處。
着八旗大臣詳議具奏。
尋議奏、京師地廣民繁。
官局米需多貯。
一局地窄。
收貯無幾。
且籴米人衆擁擠。
恐奸商混雜私販。
從前辦理不善。
原因每局分隸一旗。
經管多員。
責成未專所緻。
今分為左右二翼。
特派大臣總理其舊設之局仍存。
惟按該局坐落地方。
需米多少。
不必拘定原額。
其八旗總理大臣。
請旨簡用。
一切粜籴平價。
及歲底銷算。
令其酌辦。
至管理人員。
亦候旨簡派。
令專司米局。
不必更兼旗務。
三年期滿。
分别議叙處分。
現存米石。
舊管大臣出粜将原價一并交代。
從之。
○又谕、前因浙省辦理赈務需米孔殷。
曾經降旨。
令本省捐輸生後。
及附近之江南。
江西、赴浙報捐者。
俱交納本色。
以資赈恤之用。
第念該省現在歉收。
生俊因上捐一時争先購買。
恐米價益緻昂貴。
于災地轉屬無益。
應量為通融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