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浙江士子。
在本省援例者準其照在部報捐之數。
收納本色。
其江南、江西、赴捐生俊。
有情願交納本色者。
照該督撫現在議減之數報捐。
但應于各該本省。
自行備谷運往。
不得就浙省購買。
其願捐折色者。
亦照戶部定數交納。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軍機大臣等、覽山西巡撫阿思哈、所進王肇基書一本。
颠狂悖謬。
竟是瘋人所為。
與滇省僞造奏稿一案。
并無關涉。
但此等匪徒。
無知妄作。
毀謗聖賢。
編捏時事。
病廢之時。
尚複如此行為。
其平昔之不安本分。
作奸犯科。
已可概見。
豈可複容于化日光天之下。
着傳谕該撫阿思哈、将該犯立斃杖下。
俾愚衆知所炯戒。
其母妻現在晉省。
亦着該撫嚴加訊問。
是否知情。
如果不知情。
饬令押解直隸原籍。
交地方官安插。
至滇省僞造奏稿逆犯。
該撫應仍遵照前旨。
速行密饬嚴查。
不得稍有疎縱。
○戶部兵部議覆、漕運總督瑚寶條奏、一、江省起運白糧船。
向例五年調換。
查漕船抽選運白時。
雖止經二三運。
迨加運白五年。
已至七八運。
丁即殷實。
而船不盡堅固。
請照漕船三年抽調例。
定以運白三年。
即行另選。
應如所請。
于通省漕幫内。
挑選丁殷船固。
及未經運過白糧者。
三年抽換兌運。
一、領運千總。
幫缺繁簡有分。
升用自應區别。
請嗣後将繁缺千總。
推用二人後。
再将簡缺應升者。
推用一人。
查铨選若區缺分繁簡。
則将來衛守備缺。
多歸繁缺千總升用。
而簡缺千總。
益緻升用無幾。
應毋庸議。
一、随幫武舉。
于掣定幫次後。
如有捏病回籍調理者。
病痊後、仍令守候原缺。
不得改掣别幫。
查随幫捏病之弊。
皆緣向無坐補原缺例。
緻開趨避之端。
應如所請。
毋許另掣幫分。
從之。
○以兵部右侍郎汪由敦、為戶部右侍郎。
詹事府詹事裘曰修、為兵部右侍郎。
○以陝西按察使吳士端、為甘肅布政使。
河東鹽運使武忱、為陝西按察使。
○豁免甘肅平涼、泾州、安化、西甯、肅州、五州縣。
乾隆十五年。
被雹被旱成災地畝。
額徵地丁銀四百八十兩有奇。
起存糧九百七十石有奇。
草五千七百束有奇。
○是月。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報、江南下江之銅山、邳州、宿遷、睢甯、豐縣、沛縣、蕭縣、砀山、八州縣。
徐州一衛。
或因雨水過多。
或因湖河盛漲。
田禾被淹。
其上元、江甯、六合、江浦、高淳、溧水、金壇、溧陽、宜興、荊溪、等十縣。
及上江之績溪、歙縣、宣城、南陵、泾縣、甯國、旌德、太平、貴池、青陽、銅陵、壽州、廣德、建平、當塗、合肥、和州、十七州縣。
并宣州、新安、建陽、鳳陽、四衛。
俱被旱災。
宿州、靈璧、虹縣、并宿州一衛。
又被水災。
第傷于澇者。
惟極窪積水之區。
而高阜并無妨礙。
傷于旱者。
惟依山傍麓、無水可戽之田。
而平原禾稼。
均系暢茂。
其餘各屬。
雨旸适均。
一律豐稔。
現赈恤事宜。
按被災輕重。
饬屬實力辦理。
得旨。
是。
其有成災者。
善為撫恤。
毋緻失所。
○湖廣總督阿裡衮奏、據鄖陽副将詳稱、該協原領生息本銀二千兩。
歲獲息銀三百五十兩。
每年賞兵需四百餘兩。
其不敷者。
于道庫領餘息添補。
鄖陽離省頗遠。
與其赴道請領。
不若酌撥餘息。
添作本銀營運。
俾兵随時濟用。
查舊例各營餘息。
存貯司庫。
不準複行作本生息。
然聽其不敷賞給。
赴道請領。
恐不能随時濟用。
并有未領本銀之各營。
赴道請領者。
今議得未經領本之蕲州、安陸、道士洑、荊水師、四營。
安陸附近德安。
荊水師與荊城守營同城。
該二營即于德安、荊城守營、餘息内支領。
其蕲州、道士洑、二營。
俱黃州協所屬。
即于該協支領。
均不必遠赴道庫。
但黃州協餘息。
添撥二營。
恐緻不敷。
應再撥本銀一千兩。
鄖陽協亦添撥本銀六百兩。
即于督撫二标。
谷城一鎮。
餘息稍充處撥出。
得旨。
如所議行。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報、本省七月中旬。
連日大雨水漲。
長沙府屬之茶陵州。
衡州府屬之酃縣、郴州屬之永興、興甯、二縣。
及該州之西鳳、永豐、二鄉。
間有塌房損禾之處。
被災尚非深重。
業經動支公項。
赈恤得所。
得旨。
覽。
其應行撫恤者。
妥協為之。
○陝甘總督黃廷桂議奏、陝省生息銀兩。
如督撫二标、固提所屬、及興漢各營現俱交商領運。
以一分五厘取息。
惟延綏鎮、本息銀二萬二千一百餘兩。
該鎮地處極邊。
商賈罕至。
承領乏人。
又不便令營中自行開當。
緻啟官兵私借。
及以賤質貴等弊。
查西安省會。
商賈骈集。
請将延綏本息銀。
撥給西安屬之鹹甯、長安、鹹陽、富平、泾陽、三原、等縣。
募商領運。
以一分二厘取息。
按季解司。
以備兵丁賞需。
得旨。
如所議行。
○調任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水利。
如富平縣之大水峪古渠。
鄂縣之呂公渠。
郿縣之斜峪關渠。
寶雞縣之利民渠。
蒲城縣之漫泉渠。
興安州之萬工垱。
現皆谕民興修。
疏浚淤塞。
并酌定民間分水日期。
以杜訟端。
期于利垂經久。
得旨。
此皆利民之事。
最宜行之。
然要于不擾民而得實惠。
則善矣。
○四川總督策楞奏、前接部咨。
凡川、滇、陝、甘、等省。
前往西藏貿易商賈概停。
如有由打箭爐出口者。
官給印照。
準其前往。
查各省民人。
在打箭爐以外貿易者。
不止西藏一帶。
如類烏齊、察木多、乍丫、及裡塘、巴塘、明正土司所屬地方、在在都有。
現赴西藏貿易者。
業由布政使給照。
都統等查明造冊。
其藏外各處。
仍易混冒。
亦請饬文武台員。
會同土司。
概造姓名年貌清冊。
赍送駐藏大臣備案。
并給印照。
于進口時驗放。
如無照者。
即跟究何地私越。
将失察官參處。
報聞。
○貴州巡撫開泰奏、黔省舊例。
馬販赴川、黔、夥伴不得過十人。
官給印照。
買齊後、該地方官钤印。
方許趕回。
第日久廢弛。
若不量為分别。
難免滋擾。
今議得都勻、黎平、南籠、三府。
長寨、郎岱、八寨、台拱、松桃、古州、歸化、丹江、都江、清江、水城、十一廳。
定番、獨山、永豐、三州。
荔波。
永從。
二縣。
及都勻屬之都勻縣。
黎平屬之開泰縣。
均苗疆要區。
禁止馬販。
其餘各屬。
仍準赴買。
豫報該地方官。
責成鄉保。
于場集購買。
不得私入苗寨。
買足、即呈明回籍。
違者重懲。
得旨。
知道了。
此恐為有名無實之舉。
○又奏、各省軍流等犯。
發遣貴州者。
前經部議。
俱解巡撫衙門。
就地方情形。
派撥安插。
原為慎重苗疆起見。
今查各屬中。
竟有轉發土司者。
伏思此等人犯。
狡悍者多。
守分者少。
即安插内地。
尚須時加約束。
若令與苗夷雜處。
難免教誘為匪。
現饬各屬。
嗣有軍流等犯。
概不得轉發土司。
得旨。
此見是。
卷之三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