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原不欲徹底根究。
但在當時、即果有此情節。
而和其衷之面商無憑。
準泰之塗抹發還。
确有實據。
即當诘其塗抹何心。
發還何意。
且和其衷系同辦此案之人。
并非從未見此稿。
恐其張揚。
彼既于發覺之初。
即将僞稿呈明。
則準泰亦應于奉到廷寄之日。
将原稿發看。
立将前案供明之官貴震、咨提嚴訊。
則無着者即可有着。
乃和其衷一接準泰劄寄密谕。
即自知前案辦理之謬。
據實奏聞。
而準泰仍令不得牽涉前案。
并不封發原稿。
始終含糊。
希圖苟且了事。
又屬何意。
此皆案内緊要情節。
何以不行诘訊。
着傳谕兆惠、将指出之處。
逐一研問。
如已押解來京。
一面即于途次。
将此旨傳谕準泰。
問其是否心服。
○戶部議覆、調任陝西巡撫陳宏謀疏報。
大荔縣被水沖塌民房。
請動項修葺。
朝邑縣秋水被淹。
沿河貧戶。
請赈一月口糧。
應如所請。
并饬将前報被水之蒲城、澄城、盩厔、興平、長安、隴州、略陽、甯羌、武功、等九州縣。
确勘是否成災。
應行赈恤蠲緩事宜具奏。
再、華陰、泾陽、安塞、三縣。
沖損渠堤石湃等工程。
亦饬确勘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陝甘等處。
餧養駝隻。
每年需用草料銀兩。
原定價值浮多。
前經西甯總兵張世偉、安西提督永常、奏明。
曆歲多有節省。
因交尹繼善、酌定價值。
據尹繼善奏、請将西甯草料。
每歲減去銀二千兩。
安西等處。
每歲減去銀三千兩。
并稱張世偉任内節省之處。
實因撒買草豆。
減料餧養。
駝隻多有疲瘦。
難以為例等語。
已交軍機大臣。
俟劉順來京。
将實在情形。
詢明定議。
現在該處餧養駝隻。
是否仍照張世偉任内、每歲節省銀五千兩辦理。
抑或已照尹繼善所奏數目辦理。
若所減二三千兩。
而能餧養膘壯。
雖節省無多。
尚于駝隻實有裨益。
倘所養駝隻。
仍不免于疲瘦。
與張世偉任内相同。
則雖稱稍為節省。
究屬虛糜帑項。
有名無實。
着傳谕黃廷桂、将作何稽查辦理之處。
令其詳悉查明具奏。
尋奏、奉谕、即劄行各提鎮查核。
據覆西甯、甘、涼、甯、肅、等處。
自乾隆十四年冬後。
均照尹繼善減定數目辦理。
現俱餧養膘壯。
細訪亦無浮冒。
但設法稽查。
事無專責。
難免弁役暗中克減。
嗣請拴槽時、專派參遊。
責成經管。
該提鎮仍不時親查。
每季底、加委道員。
公同查驗。
再據升任提臣永常咨稱、安西戰駝八百餘隻。
于乾隆十三年奏準。
一半長川牧放。
一半于冬春二季。
收槽飼養。
每隻酌減原數。
領銀十八兩。
為草料之價。
現在遵辦。
其查驗亦請照西甯之議。
報聞。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
福建延平府屬、南平縣縣丞。
移駐峽陽。
建甯府屬、瓯甯縣縣丞。
移駐岚下街。
所有離縣遼遠。
附近峽陽之壽岩、吉田、塘源、建興、梅北、安福、等裡額徵米銀。
及附近岚下之梅歧、等十六圖漁課。
請歸該縣丞徵。
嗣後田畝買賣推收。
長遠分隸。
命盜事件。
仍由縣審轉。
戶婚田土等項。
責成縣丞審理。
再、該縣丞既分理刑名。
所有原設養廉四十兩外。
請加增一百二十兩。
即于分徵耗羨内支給。
應如所請。
其添建衙署。
該督另疏具題。
從之。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戶部議覆、四川總督策楞奏稱、川省乾隆十五年分。
大小官員。
共捐倉谷四百七十石有奇。
查常平額儲。
部議以一百三萬三千八百餘石為準。
如将此項捐谷。
收入常平。
統于溢谷數内粜賣。
殊非勸輸本意。
請改歸社倉收貯。
同社谷一例奏報。
應如所請。
從之。
○辛未。
刑部議覆、兩淮鹽政吉慶奏稱、兩淮運鹽船戶。
偷賣商鹽。
并有将船鑿漏。
捏報淹銷等弊。
倘比照費用受寄财物律。
未免情重法輕。
嗣請依船戶行竊商民例。
分别首從計贓。
照常人科斷外。
枷号兩月。
追贓給主。
如無可追。
将船變抵。
再、鹽船開行。
商人遣人押運。
名曰商厮。
倘有起意通同船戶盜賣。
請依奴仆勾引外人。
同盜家長财物。
計贓加竊盜一等治罪。
若非起意。
止于通同分贓者。
依盜家長财物。
同竊盜計贓治罪。
追贓給主。
再、埠代明知船戶不良。
希圖牙用。
朦混裝載。
并任意克扣水腳。
緻船戶沿途乏用。
盜賣商鹽。
請照寫船保載。
恃強代攬。
勒索使用。
擾累客商例治罪外。
枷号一月。
令補船戶變賠不足之贓。
再、請通饬文武衙門。
遇具報淹銷火毀之案。
倘勘訊不實。
别經發覺。
依不行查明給結、罰俸一年例處分。
其實系遭風失水。
而指索饋遺。
及通同受饋而捏結者。
亦照定例查參。
均應如所請。
令該鹽政咨明本省督撫。
及淮鹽應行各省分。
一體遵照。
載入律例。
從之。
○壬申。
工部侍郎劉綸、丁父憂。
予辦喪銀三百兩。
以禮部侍郎順天學政張泰開、調補。
仍留學政之任。
○予故廣東提督黃有才、祭葬如例。
谥恪慎。
○豁除甘肅甯夏府屬靈州、水沖鹻廢田地額徵、二千二百九十畝有奇。
○癸酉。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思哈奏稱。
滇省僞造奏稿一案。
臣自當凜遵前旨。
密訪嚴拏。
實力偵緝。
斷不敢稍有洩漏。
略存将就之見。
以緻疎縱等語。
此不過敷衍搪塞之詞。
誰不能作此語。
足見其并未實心辦理。
此案從前雖由滇省發覺。
近來如山東、湖廣、等省。
俱有拏獲傳抄僞稿重犯。
至直隸古北口緝獲各犯内。
即有晉省出外生理之人。
因所托名者。
系晉省之大臣。
其鄉人喜談樂道。
則山西尤非他省可比。
必有傳抄樂禍之人。
如果實力訪查。
自可不至漏網。
乃該撫自接奉密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