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于本年應徵漕糧内。
截留十五萬石。
以為撥補之用。
令該撫通融籌酌。
妥協辦理。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軍機大臣等、永貴前因浙東諸郡。
旱象已成。
請撥江楚米石接濟。
朕以江西米價。
現在昂貴。
準令楚省撥運。
而舒辂接到永貴劄商之咨。
旋已碾米三十萬石。
運赴浙省。
此項本可無需碾運。
但業經在途。
即迅速降旨。
亦已無及。
若使接旨運回。
更多往返盤運之費。
是以聽其運浙。
在災地自屬得濟。
第江西米谷。
撥運既多。
不可不亟為籌補。
前據舒辂奏請、截漕十五萬石。
朕以漕糧所關綦重。
該省年歲并未失收。
舒辂奏報張皇。
遽以截漕為請。
降旨申饬。
又于未接谕旨之先。
請再截留合三十萬石之數。
益屬不知緩急。
但現已碾米三十萬石運浙。
則倉儲之應補者更多。
與其一時采買。
使市價益昂。
有妨民食。
甯施恩格外。
準予截留。
已谕部令截漕十五萬石。
着傳谕新撫鄂昌、令其通融撥補。
妥協籌辦。
并谕永貴知之。
令其留心撙節。
勿因運到米石寬裕。
一任屬員冒濫開銷。
○又谕、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琉球國使臣毛如苞等、進貢二号船隻。
在洋遭風。
業經收回本島。
該國王将原船修葺完固。
并将閩縣遭風船戶蔣長興等、常熟縣商民瞿張順等、留養三年。
給予口糧。
随船護送來閩等語。
中山王尚敬、素稱恭順。
今進貢船隻。
在洋遭風。
堪為轸念。
又将内地遭風商民。
留養三年。
附送至閩。
甚屬可嘉。
着于進貢常例之外。
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
閃緞二疋。
錦二疋。
彩緞四疋。
素緞四疋。
以示優獎。
其在船之官伴水梢人等。
着該督撫分别賞赉。
該部仍行文該國王知之。
○是日。
駐跸半壁店行宮。
○戊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永貴奏報、浙省被旱成災。
請鄰省接濟。
經傳谕江楚各督撫、通融籌辦。
昨舒略奏稱、運米三十萬石赴浙。
今據阿裡衮奏、将先運川米十萬石。
盡數運浙。
并咨商川省。
再為酌運數萬石來楚。
俟浙省再有需用。
即可撥濟等語。
今歲浙省旱災雖甚。
自金衢而外。
尚有薄收。
第因一時頓乏。
市價翔踴。
永貴倉皇入告。
朕以捄焚拯溺為心。
即行傳谕産米省分督撫籌辦。
永貴因有此谕。
遂四出告籴不已。
但以目今浙省情形而論。
則商販流通。
米價不過二兩有餘。
在儉歲已為平減。
即外省中價。
往往有似此者。
永貴欲令災地與豐年同價。
如鄰封何。
江楚督撫。
一體籌辦。
恤鄰道固應爾。
但浙省已屢被恩膏。
截漕赈恤。
為數已多。
兼有江閩協濟。
外省實無需多撥。
江西距浙較近。
舒辂業經派員撥運。
降旨恐已無及。
且慮膠柱鼓瑟。
将至浙境者。
仍複追還。
則往返益滋紛擾。
姑允其撥濟。
至楚省動撥川米。
似尚可及止。
着傳谕該督撫、如運浙之米。
尚未出楚境。
則此項原系撥補湖北之用。
着即于湖北收貯。
無庸運交浙省矣。
喀爾吉善等、在浙言浙。
不暇計及其他。
朕則天下一家。
何分彼此。
往複調劑。
幾費苦心。
該督撫等、當亦未能深悉也。
着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各省辦理赈務。
向無一定章程。
多有冒濫中飽之弊。
而實在貧民。
轉多遺漏。
不能均叨赈恤之恩。
蓋地方災赈。
今在清查戶口。
以杜遺濫。
封疆大吏。
統馭全省。
既難躬親其事。
即被災之州縣。
其應辦事務實繁。
如止一隅偏災。
尚可自行查辦。
若災地稍闊。
必不能分身兼顧。
而本處一二佐雜教職。
亦難遍曆村莊。
勢不能不假手于書役鄉地。
所以易滋弊混。
近詢之直隸總督方觀承、據稱該省向來、俱另委廳印、帶同佐雜等官分查。
視災地之大小。
以定派員之多寡。
其巡查登籍。
散票給赈諸法。
甚屬妥協周詳。
浙省今年被旱成災。
應赈之州縣甚多。
若辦理稍有未善。
既恐遺漏滋弊。
且恐總理大員。
見戶口過多。
率意裁減。
益緻向隅。
而胥吏之冒濫作奸。
仍複不免。
災黎何由得沾實惠。
可将方觀承所開說帖。
抄寄喀爾吉善、永貴等、令其仿照辦理。
于赈務實為有益。
其各省州縣中。
有被災應赈者。
遇奏事之便。
一并抄寄。
令該督撫等、酌現在辦赈尚有未協之處。
可擇善而從。
若已定有章程。
大意相同。
而果能信其實無弊混。
亦不必因有此旨。
遂複行從頭另辦。
轉緻更張滋擾。
直隸總督方觀承、陳奏辦赈事宜說帖、查向來直隸辦理災赈。
俱系另委廳印、帶同佐雜等官分查。
視地方之大小。
定派員之多寡。
廳印或一員。
或二員。
佐雜并能辦事之教官。
或三四員。
或五六員。
各給号記一。
其廳官之才幹者。
或一員兼管兩州縣。
派員既定。
令總理赈務之道員。
照議定查戶規條。
帶領各廳印清查一二日。
俾皆領會。
廳印又帶同派随之佐雜教官。
清查一二日。
俾皆領會。
然後各照派定村莊。
四出分查。
庶可畫一。
委員等各帶赈票多張。
上用本州縣印信。
加用委員号記。
庶見票即知為某委員所查。
委員于清查時。
将票上填明極次貧戶。
大小口數。
随查即按戶散給。
另用帳簿一。
将一日所查村莊。
成災幾分。
某戶極貧。
某戶次貧。
大口若幹。
小口若幹。
逐日登記。
又按一日所查共若幹戶口。
總記于後。
用本人印信戳記钤蓋。
查完日、通計一州縣應赈确數。
一面申報上司查核。
一面送被災之本州縣。
照簿計口。
驗票給赈。
該管道府。
仍于巡曆之次。
按簿抽查。
如有濫遺。
惟承辦之員是問。
至本處書吏衙役。
惟按各委員派給一名。
以供繕寫使令。
不許幹與查戶之事。
如此、則戶口無從朦混。
而貧民均沾實惠矣。
○是日。
駐跸秋瀾村行宮。
卷之三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