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愚民無知。
如果無知。
雖示以僞稿。
将茫然不知為何物。
何論傳鈔。
凡屬傳鈔。
皆幸災喜事。
不安分之輩。
今并不治以重辟。
即行正法。
不過量予枷責。
使知儆畏。
向後倘遇妄言邪說。
不為所惑。
則小懲大誡。
所全實多。
若恐株連人衆。
姑息從事。
将養奸釀患。
無所厎止。
但督撫奏摺中。
又有以傳鈔之犯、為覆載不容、不共戴天者。
亦未免矯枉過正。
張大其辭矣。
蓋此等人犯。
其罪止于傳鈔。
即枷責已足蔽辜。
若竟目以大逆。
設更有甚于此者。
又将何以處之。
是皆未按其情罪之輕重。
徒于陳奏内、為此張大激烈之詞。
而其意中、未必不以此案為可不必如此辦理。
希圖草率完結。
又何能實力跟追。
使真正惡逆之徒。
及早就獲。
各省督撫。
辦理不一。
恐其輕重失宜。
今複再行傳谕。
俾知辦理之道。
惟務得捏造首惡渠魁。
明正其罪。
至外省辦理重案。
往往遷就懸擱。
乃其相沿陋習。
今此案若彼此跟尋。
仍歸之原發覺處。
始終無着。
不得正犯。
或委之已故之人。
苟且完結。
則系何省督撫所辦。
朕必于其人是問。
○又谕、據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等奏、查拏瑪底濟爾噶勒、誤将名字相似之滿都濟爾噶朗、送部審訊。
應仍發回。
其查拏之處。
請無庸議等語。
前令查拏瑪底濟爾噶勒。
原為内地之人。
潛寄烏梁海地方。
于邊務有妨。
如有其人。
即應奏聞查辦。
無則亦應奏明。
乃并未完晰。
率将發往烏梁海應差之滿都濟爾噶朗解送。
及複令查拏。
終未将其人之有無具奏。
實屬糊塗。
本應查議。
但念伊系蒙古。
未谙内地則例。
且任事未久。
姑加恩免議。
至巴爾品、身為參贊大臣。
所司何事。
并不向将軍詳酌。
苟且了事。
甚屬無知。
應嚴加議處。
但成衮紮布。
朕既加恩。
巴爾品亦着寬免。
嗣後斷不可仍此冒昧。
着傳旨嚴加申饬。
○又谕、據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等奏。
公青滾雜蔔旗屬。
有喇嘛紮木産。
逃往烏梁海居住。
現交公青滾雜蔔。
令其設法緝獲等語。
喇嘛紮木産。
原因私同準噶爾夷人貿易欠債。
逃居烏梁海地方。
該将軍等雖行令公青滾雜蔔緝拏。
恐烏梁海人等、不能出力弋獲。
且準噶爾夷人。
逃入内地甚夥。
并未聞追取。
若内地逃人。
累次差往追緝。
轉恐使彼生疑。
可傳谕成衮紮布。
不必查拏。
隻應嚴饬衆紮薩克等。
慎守邊卡。
毋令再有逃逸。
○命戶部尚書蔣溥、工部尚書孫嘉淦、充會典館正總裁官。
○己未。
山西巡撫阿思哈覆奏、今年五六月間。
雨水稍多。
池鹽歉收。
運鹽之例。
二百四十斤為一引。
百二十引為一名。
今每名場價。
較乾隆十三年、增至二十餘兩。
運商竭蹷。
請将本年餘課、緩徵一半。
下軍機大臣議行。
○雲南巡撫愛必達奏、采集番字。
鎮遠府之僰夷。
普洱府之車裡。
東川府之猓羅。
順甯府之猛甸、猛麻。
永昌府之耿馬、鎮康。
潞江、芒市、猛卯、遮放、幹崖、南甸、盞達、隴川、孟連、灣甸、猛猛、等一十八種。
内遮放與猛卯、盞達隴川與南甸、猛猛與灣甸、字體相同。
分彙成書一十四本進呈。
下部知之。
○湖北巡撫恒文疏報恩施縣、乾隆十五年、開墾額内下則民田一頃二十六畝。
○赈貸直隸武清、寶坻、薊州、甯河、昌平、大城、東安、永清、宛平、豐潤、玉田、灤州、昌黎樂亭、東光、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南皮、鹽山、慶雲、任縣、長垣、東明、開州、等二十六州縣。
本年水雹成災饑民。
并旗戶竈戶。
○庚申。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泰甯鎮左右兩營。
于乾隆十五年、被水沖失軍器。
名糧公費。
不敷修制。
請動用朋扣銀兩等語。
似應暫準所請。
此項銀兩。
原為買補倒馬之用。
嗣後修補軍裝。
不得援以為例。
從之。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定長因栽插筋竹一事。
接到傳谕之旨。
奏請于十二月初間。
親曆關隘緊要地方查勘等語。
此行殊可不必。
安南素稱恭順。
經今百有餘歲。
内外界址。
本自畫然。
何必插棘編籬。
多方紛擾。
栽竹一事。
本不應辦。
若以撫臣親勘邊防。
藩國風聞。
不無驚恐。
即内地土司。
亦不免疑懼。
不若相安于無事。
為得其宜。
況定長此奏。
亦因傳谕教導。
勉強從事。
并非出于心之誠然。
定長所見甚小。
着谕令知所擴充。
○貸湖北荊門州、本年旱災貧民。
并緩應徵錢糧。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碩色奏、署鎮遠鎮總兵官唐開中于六月二十三日接見逆詞。
竟不即時密報追究。
遲及一月直至密查劄到之日。
始行禀複。
請将唐開中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唐開中接見逆詞。
不即禀報追究來曆。
自有應得之罪。
但各省文武員弁中。
接見傳鈔。
置之不論。
或私自銷毀者。
恐不但唐開中一人。
若該督撫等查出奏聞。
逐案交部。
未免紛繁。
且唐開中本屬武弁。
尚非準泰之身為巡撫、應行查辦者可比。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