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衡、民人黃宗文、所鈔僞稿。
皆得之幹景白。
而幹景白供、系湖南麻陽縣貢生龍乾惕所給。
看來此案、或即系湖南曾靜餘孽所為。
亦未可定。
且龍乾惕于五月間至思州。
又将此稿傳鈔于黃之銮等五人。
伊姓龍而名乾惕。
取義乾卦。
罔知忌諱。
已自不能無罪。
而伊身為貢生。
幸災樂禍。
将悖逆之語四處流傳。
究屬何意。
亦宜就此根究。
如龍乾惕此時。
已經拘至黔省。
即着開泰詳細究訊。
若尚未就獲。
範時绶接到此旨。
即行密拏。
秉公嚴審。
必得首惡明正典刑。
以彰國憲。
不可草率了事。
○禮部奏、十七年元旦。
慶賀皇太後筵宴儀注。
得旨。
是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改鑄山東東昌府管理上河通判關防從河東河道總督顧琮請也。
○調雲南楚姚鎮總兵呂九如、為普洱鎮總兵。
以湖南沅州協副将王無黨為楚姚鎮總兵。
○丙申。
禮部奏、朝儀最宜嚴肅日久懈忽請加整頓。
一、大。
朝前期二日。
令各衙門具上朝人數冊。
送臣部都察院。
謝恩官冊。
送鴻胪寺至期、于東西掖門外收職名核對。
不到者題參。
一、常朝坐班。
部院寺堂官。
遇本署奏事日。
亦應留一人率屬就列。
至坐班向無定時。
今拟春夏定以卯正。
秋冬定以辰正。
後至者劾參。
一、頒朔定制親王以下、滿漢文武官齊集跪領。
若有遣官代領。
或托故不至應令糾儀禦史參處。
從之。
○丁酉。
上詣雍和。
宮行禮。
○欽差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奏、查勘直隸河工。
永定河為要。
其水以冰窖為下口。
勢漸渙散。
迤東五十四丈纡回奔注坍灣。
應于口門内、河身西折處、挑引河一百六十丈。
直接坍灣。
并于王慶坨南引河、分疏數支。
注西北窪處。
其循南埝龍尾、東入鳳河。
應加草壩。
鳳河東堤。
應培高二三尺。
南埝中汛。
下遊水彙。
亦應加培。
得旨。
如所議行。
○戊戌。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臨和敬公主和婉公主第
○河南巡撫陳宏謀疏報祥符、中牟、陽武、封邱、商邱、永城、鹿邑、虞城、夏邑、延津、滑縣河内、武陟、原武、等十四州縣。
本年水災貧戶。
應行加赈。
并貸口糧至祥符縣、本年錢糧。
已邀蠲免其中牟等十三州縣并勘不成災之濟源、修武、溫縣、等三縣。
本年錢糧。
并請緩徵。
得旨。
依議速行
○湖北巡撫恒文疏報、鶴峰縣、乾隆十五年、開墾下田一十九頃六畝零。
○貸船廠珲春地方、本年水災旗戶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江甯縣民周成章妻王氏。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總兵張淩霞奏滇省營伍廢弛。
及提督冶大雄、不能正已率屬等情各摺。
其事俱所應有。
開化既處極邊。
而前任總兵田玉、年老昏庸。
怠玩成習。
以緻營務事事廢弛。
朕因其衰憊不堪。
是以谕令休緻。
今張淩霞所奏如此。
則其曠廢積習。
全未滌除可知。
至提督冶大雄、人本近于蒼猾。
摺内情節。
在外省尋常武職此等習氣。
諒所不免。
但提督為通省武員表率。
若果似此不知自檢。
亦非所宜。
着将各摺鈔寄總督碩色。
令其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再張淩霞。
現在整饬營伍。
固屬奮勉。
但觀其勇于任事。
似乎過銳于邊方是否相宜。
着該督留心體察。
一并奏聞。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愛必達疏稱、滇黔二省運京銅鉛。
路經川江險隘。
遇風覆溺。
請照川督所奏。
限一年撈獲。
如不在險隘。
限滿不獲令正運員賠三分之二。
協運賠三分之一。
按已完未完。
分别參處。
若實系遇險并無私帶。
打撈不能足數。
應令該地方官确查出結。
該督撫題豁。
應如所請。
但京局鼓鑄銅鉛。
不容缺額。
豁免之項。
仍令該撫照數補解。
從之
○刑部議覆、船廠将軍傅森等疏稱、鄂倫綽地方居住之伊木牙。
毆斃烏爾達哈村民、傅楊五。
請準照伊等土俗、給禮完結等語。
查乾隆七年。
甯古塔伊忒夏帑連殺四命拟抵。
今伊木牙等、地處極邊。
不知禮法。
又情罪稍輕。
應如所請完結。
從之。
○庚子。
上詣大高殿行禮。
○緩徵山西文水、朔州、馬邑、永濟、等四州縣。
本年水雹災貧民春借倉谷。
并朔州、馬邑縣、舊欠本色米豆。
加赈文水縣貧民
○加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