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定以六年甄别。
而上官以閑曹多方寬假。
非國家設官敷教本意。
應分以年限。
詳加澄汰。
所遺員缺。
即以應授教職之選拔充補。
于士風當有裨益。
所有選拔貢生、赴部驗到。
作何定限。
及朝考錄用、一切規條。
俱應詳悉。
酌定。
永着為令。
大學士九卿集議以聞。
尋議、各選拔赴部。
應以該年十月起限。
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甘肅、限次年五月到部。
湖南、福建、江西、浙江、湖北、陝西、限次年三月。
江南、河南、山東、山西、奉天、直隸、限次年正月。
其有患病事故者。
許呈明咨部。
朝考之法。
除前項選拔補考人少。
仍照向例在禮部考試外。
其新選拔、應照拟定限期。
分為三次。
由禮部奏請。
欽點大臣。
于午門内考試。
拟定等第進呈。
卷分三等。
不入等者。
本生斥革。
發回原學。
該學政、及督撫、府尹、一并議處。
再向例朝考後。
禮部會同九卿、揀選引見。
有奉旨以知縣及知縣以下等官試用者。
餘劄監肄業。
三年期滿。
以教職選用。
其考取景山等處教習。
期滿引見。
候旨分選知縣教職。
歸本籍肄業者。
遇考職之年。
準考取州同、州判、縣丞。
有願就佐貳、及教職者。
以直隸州州判、複設教谕、選用。
乾隆二年議停。
今請照舊揀選一二等引見。
候旨簡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湖南布政使周人骥奏稱、苗疆額兵、有以苗人充補者。
殊非防微杜漸之道。
應設法漸次開除。
不得再将苗人冒充等語。
苗疆設兵防汛。
原資其控馭彈壓。
乃即用苗民充伍。
殊非本意。
或因内地召募乏人。
而熟苗言語衣服、與民無異。
是以因循成習。
若一旦概行革除。
亦未免過急。
着傳谕苗疆督撫。
令其通行密饬各營伍。
嗣後召募名糧。
不得仍将苗人充補。
亦勿張揚形迹。
有失綏靖之宜。
○又谕曰。
布政使溫福奏、漢奸龍世瑾、教唆夷人、誣報重情。
計圖得賄一案。
從來綏靖苗疆之道。
首在杜絕漢奸。
龍世瑾捏造無影之詞。
架空唆訟。
在内地亦系匪棍訟師。
乃至潛入苗疆。
設謀播弄。
不加嚴懲。
無以示儆。
現據碩色奏到、已饬司道将該犯從重究拟。
着再傳谕碩色、開泰等通饬苗疆文武員弁。
嗣後務宜嚴行稽察。
無令漢奸潛留苗地。
緻滋事端。
○又谕曰。
提督李繩武奏、夷使到境日期一摺。
内稱、今次所帶人畜數目。
雖據報稱大率不越欽定之例。
可謂恭順。
然往往以多報少。
其間違例索求之處。
是其故智。
現在查察等語。
準噶爾夷人交易一事。
前因其所帶人口牲畜貨物。
每歲加增。
貪得無厭。
經尹繼善等奏請。
限以數目。
未免過于減少。
朕酌量加恩。
傳谕該台吉等。
嗣後肅州交易。
以十三年來數為準。
貢使交易。
以呢瑪來數為準。
如在此數之内。
許其交易。
餘者駁令帶回。
今夷使所帶人畜貨物。
據報雖在定例之内。
但夷情狡詐。
或有以多報少。
至臨時又複再三懇求。
以圖例外多售。
殊未可定。
自傳谕定例之後。
此系初次交易。
不可稍有遷就。
着傳谕李繩武。
即行查明夷使等所帶人畜貨物數目。
如在定例之内。
準其交易若或稍有浮多。
一面先令貢使進京。
一面查明多帶之數。
概行駁回。
其在呢瑪所帶數目之内。
仍許帶進貿易。
務宜妥協辦理。
使将來該夷人知所遵循。
不緻妄生希冀。
○以盛京刑部侍郎鐘音、為戶部右侍郎。
内閣學士董邦達、為禮部右侍郎。
○以侍郎張九镒、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楊述曾、為副考官。
吏部侍郎裘曰修、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編修邵樹本、為副考官。
○山西巡撫阿思哈疏報、豐鎮廳、乾隆十五年、開墾額外荒旱地一頃。
○丁未。
谕、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
台灣右營把總陳亦等、在藩庫請領冬季饷銀。
由澎湖放洋。
忽遇飓風。
飄至廣東惠州府海豐縣魚□後門港地方。
饷銀、及在船弁兵、幸無損失。
所有在粵借支盤費口糧等項。
共銀五百餘兩。
循例于本營各兵名下扣還等語。
該弁兵等、管押饷船。
在洋遭遇飓風。
備曆艱險。
其不至覆溺者幸耳。
且于饷銀并無損失。
所有在粵借支盤費口糧等項銀兩。
着加恩免其扣還。
以示優恤。
○四川總督策楞疏報、南坪營屬雜入等九寨苗民。
乾隆十二年、認納稞糧三石。
乾隆十五年升科。
照例徵收。
卷之四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