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其南堤、自閘口、至八道沽以上。
尚屬完整。
北堤、自大白莊、至積魚澱莊。
卑薄殘缺。
應加寬二三尺、至三四丈、培高一二尺、不等。
筐兒港減河。
長五十裡。
現俱深通。
其北堤、自閘口、至梅廠以上。
均尚完整。
南堤、自張王莊、至倉道口、殘缺多有。
應加寬一丈、至五六尺、培高七八尺、不等。
王家務八道沽以下之南堤。
筐兒港梅廠以下之北堤。
相距三四十裡。
均處下遊。
每秋水盛漲。
堤内外浸水。
不能存立。
無庸加修徒費。
計兩堤内一百七十二村莊。
歲被淹澇。
惟以魚葦為利。
按水草例徵銀。
又間有宮監馬廠等賦額地。
每遇報災。
礙難區别。
應均減照水草科則。
南運滄州捷地汛減河。
長一百八裡。
均應挑浚。
面寬九丈。
底五丈。
深八九尺、不等。
挑出之土。
加培兩堤。
于緊要工段。
量加夯硪。
其堤盡處、自崔家莊迤東、至保家莊。
長二千二百四十丈。
河身纡折三處。
不克暢注。
應取直改挑一千四百八十丈。
挑出之土。
添築北堤。
又石壩内兩堤相距僅二十丈。
奔流沖刷。
堤址日削。
應展寬十餘丈。
并于出水石雁翅下、接鑲草工。
以資捍禦。
石壩南壩台。
石縫滲漏。
亦應拆修。
青縣興濟鎮減河。
長九十六裡。
應通身挑浚。
寬深。
夯築。
照捷地減河辦理。
舊涵洞二座。
歲久坍塌。
應加修理。
捷地減河近堤窪處。
亦應添涵洞五座。
并改建近河村莊木橋七座。
得旨。
依議速行。
○湖北巡撫恒文疏報、荊州府屬荊州左衛、乾隆十四年、開墾額外下則屯田十畝零。
○免陝西大荔、澄城朝邑、華陰、四縣水災地畝、本年應徵谷銀。
緩徵蠲剩錢糧。
并借欠常社糧。
加赈大荔、澄城、朝邑、等三縣貧民。
并豁除蒲城、長安、興平、盩厔、武功、等五縣水沖陵地租銀。
○甲辰。
谕曰。
大學士高斌等、會勘南北兩運減河。
據奏酌籌修浚事。
着依議速行。
但摺内所稱、修浚河堤橋壩各工。
據各該道屬河工成規。
約需銀十二萬一千餘兩。
今請于停赈之時。
照興工代赈舊例給價。
共約估需銀九萬一千餘兩。
俾小民得以力作糊口等語。
四處減河。
在武清、寶坻、甯河、天津、青縣、滄州、諸境。
今歲皆值偏災。
寓赈于工。
自于小民有益。
惟是以工代赈。
向例較之河工成規、給價轉少。
朕思地方既有偏災。
即不用其力。
尚且多方撫恤。
乃因寓赈于工。
轉緻減價給發。
于理未協。
即該地方已經給赈。
而赴工之人。
未必即系領赈之人。
亦無從區别。
蓋所謂興工代赈者。
其工原屬不必興者。
第為災黎起見。
既受赈之後。
因以修舉廢墜。
俾得藉以糊口。
自應循照往例。
若實系緊要工程。
亟應興作。
又當照原價給與。
此項減河修浚工程。
所有土方工價銀兩。
着照河工成規全行支給。
以副朕子惠黎元至意。
其嗣後各省以工代赈之處。
俱令分别工程緩急。
照此辦理。
該地方官務須督率稽查。
俾工歸實用。
毋令浮冒濫銷斯可矣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道府等官于請訓赴任時。
有面奏暫假回籍。
經允準者。
俱于次日具呈。
吏部覆奏。
此雖向例。
而人容有不知者。
文員告假之事。
有何關系此不過陛見之時。
以為奏對塞責耳。
嗣後各省道府等官。
俱不得于請訓時自行乞假。
但令赴部呈明。
其應否準行之處。
即由該部酌定。
給以假期。
仍按月彙奏。
以昭畫一。
○命副都統多爾濟、往代班第駐藏辦事。
○以故雲南景東府土知事姜啟武子繼申、襲職。
○乙巳。
以故四川革布什咱土司劄什諾爾布子納旺、寒盼塞土千戶增巴笑子按蚌、轄幔寨土百戶額旺子折論劄舍、下作革寨土百戶阿弄子郎加笑、等各襲職。
○丙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拔貢朝考選用例。
谕各省選拔貢生。
經朕降旨。
以十二年舉行一次。
計至癸酉年、即屆選拔之期。
惟是來京朝考。
揀選引見。
劄監讀書。
或以知縣等官試用。
或以教職即用。
或以教職歸班序選。
條例屢經更定。
朕思選拔、于每學數十百人中、拔取一二人。
且不糊名易書。
可以驗其人才。
核其素行。
自當精擇以充其選。
應令該學政于試列前茅之士。
舉其文行兼優。
才品出衆者。
會同該督撫秉公掄采。
以杜濫觞。
至庠序為陶育人才根本。
今教職率多昏耄龍鐘。
濫竽戀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