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參吉慶案内。
又經拟徒發遣。
應于此等人内、留心詳細訪查。
蓋伊原非守分之人。
既經革職。
又拟徒罪。
恐伊懷怨。
編造妄言。
亦未可定。
着尹繼善、将阮學浚、及再有似伊革職治罪之人。
皆應詳察有無情弊之處。
查明具奏。
或可于此輩中得之也。
查訪時切不可輕為洩漏。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豫省漕米請沿途截留。
就近之天津以南。
南皮、滄州青縣、靜海、鹽山、慶雲、等六州縣。
即照所截之數。
于奉天米内扣還北倉。
以供各屬平粜。
于事為便。
運費亦多節省。
得旨嘉獎。
○又奏、請将京東之盧龍、臨榆、撫甯、灤州、遵化等五州縣。
應修城工需費、在豫東協耗項下動撥。
各處興修。
報部核銷。
奏入、報聞。
○又奏、永定河改移下口之後。
八工一帶。
蘆葦頓增數倍。
請令河兵自行收割。
用冰床拉運南北兩岸工埝。
分貯四汛。
備不時之需。
亦可節省腳費。
雖葦價較秫稭稍貴。
而堅實耐久。
則遠勝之。
應核明扣抵。
奏入、報聞。
○又奏、永定下口之鳳河東堤。
障束全河之水、以入大清河及西沽。
疊道工程。
皆關緊要。
遵旨照河工成規。
分别方價。
全行支給。
及時興工。
奏入、報聞。
○又奏、從前八溝買米之案。
乃因廣籌積貯。
以備内地撥運。
今次專為買抵陵糈。
而以截留漕米、為内地州縣借粜之用。
價雖較貴。
而合之粜價。
仍屬有盈無绌。
應仍令采買足數。
實于民食大有裨益。
奏入、報聞。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浒墅關務。
委妥員協查。
請定為半年一換。
得旨、是如所議行。
○又奏、京口八旗駐防兵糧。
十七年缺少秋冬季半兵米。
請于本年分。
徒、陽、壇、三縣漕糧内豫截備支。
得旨、該部知道。
○雲貴總督碩色議奏、開化鎮總兵張淩霞、具奏營伍情形。
酌議更革二摺。
一稱開化鎮各營書識。
占食步糧二十八九分之多。
雖因邊地夷多漢少。
難得通曉文義之人入伍。
兼營中公費不敷。
以緻私給夥糧。
實屬違例。
查滇省公費名糧。
向系每兵百名、扣存名糧二分。
上年已奉文加給一分公費。
何得又私給夥糧。
今該鎮既将營中菜地清出招租。
以租銀為書識工食。
毋須動支公費。
更與營伍有裨。
現已批令照議辦理。
一稱開化鎮兵丁糧缺。
動經屢月。
始行招補。
今徹底清查。
遇有糧缺。
即以頂補。
又該鎮兵饷。
向系按季全放。
間有截存銀米、為數無多。
或留修理衙署。
亦非私扣肥己。
查向來招補遲延。
皆由季首放饷。
其銀米已豫為事故兵丁支領所緻。
今止須将兵饷按月散放。
則兵缺可随出随補。
不至截曠存留。
一切捏報私扣之弊。
自可永杜。
一稱生息銀兩。
開化設有當鋪二處。
因原定以錢作銀。
與市價高低不一。
恐有虧折。
遂概不當錢。
緻兵民俱不願赴當。
查設當生息。
例應銀錢兼當、以便兵民。
今該鎮改令銀錢兼當。
事屬應行。
已批令照議辦理。
一稱總兵衙門。
所需柴炭草料、及土産食物。
竟令各夷民上納。
名雖給鹽兌換。
實有勒索壓派之弊。
今一概禁革。
查邊地夷猓。
自應撫恤。
豈容派擾。
緣開化原系土司地方。
自康熙六年始改土歸流。
其時各衙門日用薪蔬。
盡系夷人供應。
後雖革除。
因開化鹽觔。
俱系官運官銷。
夷猓艱于得鹽。
願将柴炭蔬豆等項換易。
以緻相沿成習。
近年開化行銷粵鹽。
鹽廣價賤。
夷民以物易鹽者漸少。
而陋習尚未盡除。
且官民交易。
亦屬非體。
該鎮查明禁革。
事屬應行。
一另摺内稱開化兵馬無多。
而技勇純熟實少。
且汛兵有名無實。
甲械黴損不齊。
兵丁原無營房。
員弁衙署、竟有典賣者。
外委名糧。
牽混頂冒。
種種弊端。
現将兵丁、逐加考驗。
軍火器械、次第修補。
錢糧逐一清查。
汛卡量移高爽。
其外委馬兵糧饷牽混之處。
亦詳請咨部改正。
查操練兵丁。
嚴立嘗罰。
以及清理錢糧。
移建汛卡等項。
皆屬應辦之事。
軍火器械。
自應動支營中公費。
随時修理。
開化向有總兵、遊擊守備、千、把、衙門二十五所。
因年久傾圯。
無力自修。
營中原有缺官随糧。
截半銀兩。
留為修葺衙署之用。
該鎮既查有殘缺。
應照例動支截半銀兩。
次第修補。
至所稱典賣衙署一節。
并未指明何員。
俟饬查究處。
又所稱外委馬兵糧饷牽混。
業經行司饬查。
俟覆到咨部改正。
得旨、如所議行。
○
卷之四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