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浮費之理。
此不過據咨支放。
草率因循。
任其浮費。
或且故留有餘以為支銷之地。
工部積習。
亦非僅此一事也。
着将該堂官交部察議。
至各衙門赴該部咨取物件。
類此者甚多。
着軍機大臣、會同通行查核。
立定章程。
以昭節慎。
○又谕、朕明日赴圓明園。
王大臣等毋庸恭送。
嗣後赴園進宮之日。
若有鹵簿。
王大臣等照常迎送。
若無鹵簿。
毋庸迎送。
○谕軍機大臣等。
禦史歐陽正煥、所奏甯波府屬之南田澳。
請召民開墾、以工代赈一摺着鈔寄喀爾吉善、雅爾哈善等。
令其詳悉查明。
如或可行。
自屬與民有益。
若實在有難于辦理之處。
亦即據實奏聞。
○實授馬良柱為四川松潘鎮總兵。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向例各省鄉試。
巡撫入闱監臨。
而藩臬二司。
則充提調監試之任。
後以藩臬為通省錢谷刑名總彙。
改用道員。
而巡撫之監臨如故。
所以重試典也。
但巡撫膺封疆之寄。
職守綦重。
其督撫同城者。
尚有總督可以綜理。
若專系巡撫駐劄省分。
及雖與總督同城。
而該督因事他出。
則止巡撫一人在省。
循例入闱。
于地方不足以示彈壓。
嗣後此等省分。
應于藩臬二司内、酌委一員入闱監臨。
巡撫于三場點名時。
仍督同藩臬搜查。
則賓興大典。
既為嚴密。
而封疆專寄。
亦昭慎重矣。
○谕軍機大臣等。
潘思榘所奏、台灣彰化縣、生番騷擾村莊、殺死兵民一摺。
稱鎮臣馬負書、正由該處巡查。
已經回郡。
作何料理。
未據劄聞等語。
生番性與人殊。
實同禽獸。
戕殺亦所常有。
況因熟番占地起釁。
尚非無端騷動。
但應随宜辦理。
申明法律。
示以國威。
令嗣後熟番不敢滋事生番不緻逞兇。
方為得體。
馬負書既在該處巡查。
乃置若罔聞。
遽行回郡。
将使民番、謂大員尚且如此退縮畏避。
必緻肆無忌憚。
恣行仇殺。
其所為巡查者何事。
着傳谕喀爾吉善、潘思榘、令其将作何妥協辦理、留心彈壓之處。
速行議奏。
其馬負書是否有臨事退縮情形。
抑或因已調狼山。
急思離鎮。
希圖草率了事。
俱着喀爾吉善等、秉公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尋奏、細察此次兇番殘殺兵民。
其為因奸民占種番地。
熟番逞兇焚殺。
已無疑義。
乃該郡文武禀報。
猶以事出生番為言。
與提臣查覆情形迥異。
始終欲以生番焚殺、掩其緻釁之由。
且聽信通事張達京、詭言嫁禍。
粉飾欺朦。
參請嚴辦。
以重海疆。
得旨、甚得辦理機宜。
○又谕、據潘思榘所奏、查辦傳鈔僞稿之僧人亦蕃等一案。
雖屬遵照傳谕梗概。
分别辦理。
但此等傳鈔傳看之人。
情罪各有重輕。
而所以必加根究者。
重在務得首先捏造之人。
恐其漏網耳。
既經質明。
不過傳鈔傳看。
自應随時完結。
何必悉行羁候。
必待開印後、始予發落耶。
嗣後務遵屢次傳谕之旨。
凡有拏獲傳鈔人犯。
但經質對明白。
即按其情罪、發落釋放。
不必概行拘系。
更不可輾轉周折。
歸于無着。
其傳谕潘思榘知之。
○又谕曰。
阿思哈奏晉省鼓鑄停爐緣由一摺。
雖據稱現在所鑄錢文。
可敷三四年搭放兵饷接濟之用。
不緻一時缺乏等語。
但錢文為民間日用必需。
晉省現在開爐鼓鑄。
雖劉光晟捐辦銅觔。
已經用完。
自宜即行設法采辦。
源源接鑄。
以資民用。
若遽将爐座停歇。
工匠徹散。
不獨錢價漸昂。
于闾閻生計無益。
即如阿思哈所奏、現在商酌複鑄。
将來設局開爐。
未免又多一番糜費。
晉省殷實之戶、多于他省。
或動官項。
俾其領價承辦。
陸續運局應用。
則所鑄錢文充裕。
兵饷得以應期搭放。
市價自必日就平減。
其應如何定以官價、遴選殷實之人。
具領承辦之處。
着傳谕阿思哈、令其速行辦理。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朕聞外祖母溘逝。
深為轸悼。
着四阿哥前往緻奠。
加恩賞銀五千兩、辦理喪事。
東四旗大臣、俱令往吊。
發引之日。
亦着往送。
○谕軍機大臣等。
永春州孫奮等、挾讐豎旗一案。
前據喀爾吉善奏報、系于正月初十日在浙拜發。
潘思榘近在閩省。
得信甚早。
即有應行确查之處。
何以直至正月十七日、始行繕摺具奏。
其到京日期。
較之喀爾吉善所奏。
竟遲半月有餘。
且其奏内、雖稱查辦情由。
亦不過與喀爾吉善所奏相同。
督撫奏報地方事務。
豈可如此遲延。
殊非留心辦事之道。
再所奏海關稅課二摺。
一系十五年分盈餘數目。
遵照部駁、聲明奏報。
一系十六年盈餘比較數目。
而語多牽混。
其于分别年分之處。
亦殊未明晰。
着一并傳旨申饬。
○禮部奏、教職俸滿保題。
仍照六年舊例。
其年力就衰者。
定為三年澄汰。
又拔貢本求得人。
無取備數。
若不得才品兼優之士。
不必盡求足額。
庶得真才。
從之。
○查倉。
科道赫慶等奏、查祿米等五倉。
官廳與米廒相距裡許。
請将監督二員内、派撥一員。
在廒口親監支放。
又京倉向設都統禦史專司稽察。
除有旗務城差、不能常川赴倉外輪流查察、以期周密。
又殘廒易滋侵盜。
請由都統等封識。
放米時、驗封然後啟鑰得旨允行。
○丙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昭忠祠。
○谕、官兵步射平常。
經朕誡谕數次。
今日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帶領引見人内。
竟有射不及的、半塗落地者。
該管大臣、何竟漫不為事。
殊屬非是。
着将前鋒統領嵩椿、護軍統領清保、舒靈阿、搭拉瑪善、努三、恒祿、交該部察議。
○吏部議準、雲南巡撫愛必達、奏稱嚴寄籍之例。
請敕直隸督臣、及順天府尹、嚴饬大、宛、二縣、及近京州縣。
無論正印佐雜。
如非實系土着。
并無房産親族可憑。
即屬詭寄混冒之人。
應令改正的實籍貫。
不得濫行結送。
庶詭冒可除。
遇應追之案。
原籍不緻以并無其人诿謝。
從之。
○兵部議準、湖北巡撫恒文、奏請湖北、陝西、福建、雲南、江南等省。
考試武舉外場。
若督撫均系漢員。
仍遵定例、咨調提鎮公同較閱。
倘提鎮駐劄路遠。
或因公他出。
即派委副将一員代辦。
從之。
卷之四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