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
喀爾吉善等所奏傳鈔僞稿案内。
提督衙門書吏包琳、供系從前提督内衙傳出。
提臣吳進義始終隐匿。
今既詢出實情。
必須向吳進義、根問内衙原稿來曆。
方可從此逐層根究等語。
吳進義身為大臣。
乃任家人胥役。
傳播僞稿。
仍複有心隐諱。
殊屬負恩。
已降旨解任。
所有應行質詢之處。
着該督撫等嚴行根究。
據實奏聞。
○又谕曰。
阿思哈、奏穆納山存積木植。
請免變價一摺。
甚屬非是。
木植存積年久。
雖不無朽腐。
然以二十七萬餘千之多。
豈無因其材料、堪供改削者。
該道廳等希圖省事。
草率具詳。
該撫即據詳奏請。
其于實在情形。
究未經目睹。
不過懸虛指說。
外省辦理諸事。
往往如此。
且穆納山木植。
現有商人赴内務府具呈、情願承辦。
若果危崖絕壁。
挽運維艱。
則商人等亦複何所利而為之。
已交内務府大臣等酌議。
着傳谕阿思哈、令其親身前往。
詳查确勘。
即将此項木植。
交與商人等一并承辦。
毋許該道廳等、稍存回護之見。
故意留難。
如内務府委派官員。
及商人等、因承辦官木。
或緻滋生事端。
亦不可稍有姑容。
至所辦新木。
除辦運官用外。
其商販木植。
應作何給與該紮薩克等山價之處。
着阿思哈酌量定議辦理。
再綏遠城有空閑房屋。
前據阿裡衮奏請交商拆變。
現今曾否盡行拆毀。
并令阿思哈就便速赴該處。
會同該将軍逐一查明。
如已經拆毀。
則毋庸置議。
若尚有未拆房間。
即着停其拆毀。
一并随摺奏聞。
○軍機大臣、會同查倉大臣等議覆戶部侍郎兆惠、奏倉儲收發事宜一摺。
一、京通數倉。
每屆收發。
多在一時。
耳目難周。
請每倉各派值年禦史二員。
年終更替。
收發時公同驗看。
有違例出入者。
查參治罪。
該禦史徇庇。
至五年查倉時、王大臣查出參處。
再現任監督所放之米。
多系前任監督所收。
交代時未經丈盤。
即行出結。
雖大虧空。
亦無由知。
查倉禦史應于新舊交代時。
抽廒丈驗。
濫結者指參等語。
查本年現有奉派禦史四員。
稽查支放應俟明年為始。
京通各倉。
每倉各派禦史一員。
年終更替。
并将一年内并無短收多放、攙越廒座之處。
據實奏明交部存案。
不實查出将該禦史交部議處。
至監督新舊交代。
原有徹底盤驗之例。
嗣後京通各倉。
收漕整廒。
倉場侍郎标封封固。
查倉禦史加封。
其鑰匙交倉場衙門收貯于點廒放米時、發倉支放。
其封固整廒。
每于夏冬兩季驗看一次。
重加新封。
交代時。
整廒驗封。
零廒抽盤。
如有攙雜短少。
即揭報倉場及禦史等公驗。
虧缺治罪勒賠。
其監督更替。
限兩個月出結。
結後經倉場及禦史等盤查虧缺。
即将新監督指參。
至監督例應二年期滿。
然甫谙倉務。
即應更換。
請改為三年。
一、現今各倉整廒。
氣頭未動而丈量盤驗。
有短至一千及七八百石不等者。
顯系書役任意兌收。
以緻短少。
請令查倉禦史、會同監督抽掣驗兌。
如有。
賄囑濫收。
将監督參處書役治罪等語。
查定例、船糧到壩。
即應嚴禁倉役車戶經紀人等刁勒需索。
而書攢、倉役鬥甲諸人。
即與旗丁勾通舞弊如量米輕松斛面窪淺每斛所差不過升合。
而以每廒額貯正米萬石計之則一廒所少。
即不下數百石。
況支放之際又與米局鋪戶關通得錢。
撞斛滿量。
一出一入。
所虧實多。
應如所奏、令查倉禦史眼同監督驗兌。
并令步軍統領多派幹役嚴訪。
如有前弊。
拏究治罪。
一定例倉廒挨年遞放。
不許攙越。
乃不論年分新舊。
随意開放。
以緻實貯之數不符。
問其故、則托言此廒之米。
寄貯别廒。
又王公領俸、有揀擇廒座者。
是以不能挨年遞放。
嗣後務令照例挨年。
即闆下之米。
亦應篩去沙土。
搭同支放。
放完一廒。
再放一廒等語。
查挨陳開放。
及不許王公屬下人揀廒霸占。
奉有康熙六十一年谕旨甚明。
複蒙世宗憲皇帝欽定。
領米官揀廒支領。
監督不給好米。
議處綦嚴。
應如所奏、支放一切米石。
務令挨陳開放。
報部查核。
如王公屬下人揀廒。
許監督禀報倉場及禦史等指參。
監督如違例支放。
一并查參。
一、通州設立官局。
原為平減市價。
裨益旗民。
旗人願賣。
自宜拉運出倉。
乃希省腳費。
圖簡便。
賣給官局。
則官局于各旗領完後。
再行赴倉支領。
賣給民局。
則大票中分出小票。
自行支領。
其故不過串通書役花戶鬥甲人等。
揀米滿斛。
遂緻日積月久。
倉儲有缺。
責成監督嚴查等語。
應令倉場侍郎、饬各倉監督、務照總票數目。
令該旗全數拉運出倉。
自行售賣。
倘領催及領米人。
仍前舞弊。
該禦史指參治罪。
如經步軍統領衙門查出。
将賣米人無論王公大臣官員。
指名題參。
其倉役及買米人等、照偷盜例嚴究。
米全數留倉。
再查定例、每廒貯米以正米一萬石為額。
無許多少。
又新糧不得攙入舊米廒内。
是以進米時務令倉場派定廒口。
一面将陳廒封固。
俟進完日。
倉場及禦史親自赴倉丈算。
核明收過米數。
并驗收監督、經管書攢姓名、及收貯年月。
标置廒門。
封固注籍報部。
凡遇進米放米。
俱系倉場指派廒口。
不許任意開支堆貯。
從之。
○以禮部侍郎介福、兼管内閣學士。
升大理寺卿卞塔海、内閣侍讀學士蘇章阿、并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以太仆寺卿麒麟保、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壬寅。
皇後千秋令節。
停止行禮筵宴。
○軍機大臣等議覆、山西巡撫阿思哈奏、穆納山存木。
實系朽爛。
請免變價。
但其中豈無尚可改削者。
現在京工需用。
商人武琏等、具呈往穆納山采運。
其價比圓明園定例、節省十分之二。
俟各工應用之餘。
聽其市賣以歸商本。
應交工部發票。
内務府派司官同往。
該撫委員指山采木。
倘前項存木、有可用者。
即改削載運。
新木除官用外。
照例給還山價。
得旨、依議。
又谕、此事若專令岱文帶同商人前往。
伊系内務府微末之員。
恐其偏向承辦商人。
且亦不能彈壓。
着派通政使麒麟保前往。
會同巡撫阿思哈、妥協查辦該将軍富昌、亦着就近協同辦理。
其應如何給與蒙古山價之處。
一并酌量。
定議奏聞。
○癸卯。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據工部回奏、盛京領取廣鍋運價多于鍋價之處。
事雖瑣而實不當于理。
鐵鍋乃日用必需。
奉屬旗民。
家有其物。
斷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