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
通州監放米石。
着派奇通阿将李元亮換回。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
台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
前已傳谕該督撫等、查明确實情形。
今據李有用奏、據差弁劉聰、千總馬猶龍等禀。
則系彰化縣擡轎熟番。
而該縣相驗時謂系生番。
與熟番無幹。
又鎮協所報。
系汛兵遊巡。
途遇被殺。
差弁所訪。
系兇番擁入營盤。
焚屋殺兵。
種種互異。
據此、則官役弁兵。
各有成見。
文武大相龃龉。
于海外岩疆。
殊非所宜。
如果系熟番構釁仇殺。
至放火逞兇。
連斃數十人。
而诿之生番。
謂為化外兇頑。
無可緻诘。
希圖諱飾了事。
其贻患更大。
着将李有用原摺、抄寄喀爾吉善閱看。
總督統轄全省。
文武皆其所屬。
伊等既各執一詞。
該督務必秉公确查。
究察實在情形。
不可稍存偏向之見。
尤不可令該員隐諱朦混。
草率完事。
以長刁風。
○又谕巡台禦史立柱、錢琦、台灣彰化縣兇番戕殺兵民一案。
據提督李有用奏、據弁兵禀報。
稱彰化縣相驗時。
吊責本莊業戶簡耕等、占墾番界。
以緻生番殺人。
時有被傷走脫老人。
認系該縣擡轎熟番。
而該縣謂系生番。
與熟番無幹。
以緻鄉民不平。
又柳樹浦汛兇番焚殺營盤。
殺傷兵民。
亦系熟番作歹。
又搜獲奸民勾通番社。
并查出通事張達京、巧卸生番。
希圖了事等語。
禦史為耳目之官。
事無遠近。
俱應據實入告。
該地方既有此等情節即當備細陳明。
今該提督一一奏聞。
而該禦史等并無摺奏。
此豈設立巡察本意耶。
況此系地方官承辦之案。
該禦史雖非道府有司可比。
而身處其地。
耳目易周。
當日之情形。
與現在之輿論。
禀報之真僞。
辦理之當否。
俱可逐一究訪。
得其确實。
着即明晰奏聞。
以贖前愆。
若與地方有司通同隐諱。
以苟且了事為心。
必将該禦史等從重治罪。
○以大理寺少卿張映辰、充續文獻通考館副總裁官。
○乙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莊親王允祿、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畫、各五推。
吏部尚書達勒當阿、戶部尚書蔣溥、禮部尚書伍齡安、兵部尚書李元亮、刑部尚書劉統勳、工部左侍郎何國宗、左副都禦史胡寶瑔、通政使多德、大理寺卿齊達色。
各九推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谕曰。
蘊着着施恩寬免釋放。
交伊族長留心管束。
毋使滋事。
○丙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現在工部事務。
總理需人。
着莊親王暫行管理。
俟大學士史贻直病愈後。
莊親王不必管理。
○鄉試考官孫嘉淦、介福、奏、前經禮部覆準禦史歐陽瑾條奏。
内簾刻字刷字工匠。
俱于十六日放出貢院。
查同考分經。
概不許外簾與聞。
以杜弊窦。
令工匠刻刷各房薦條。
已知某人閱看某經。
且三場題目。
不無知覺。
若将此項人役放出。
彼此傳播。
必緻招搖影射。
大滋弊端。
請仍照舊例。
俟揭曉日一同放出。
從之。
卷之四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