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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責令有驿州縣、一路躧緝。
報聞。
○軍機大臣等議奏、麒麟保、富昌、阿思哈等、議奏穆納山辦運木植事宜一摺。
據稱、蒙古山價。
除京工用木。
無庸議給外。
挑剩給商餘木。
每料給銀一錢。
由内務府移理藩院、轉給該紮薩克具領。
現在指定山溝五處。
劃清界址。
擇八寸以上之木。
委員督采。
其七寸以上者。
不許砍伐。
約可取十萬料。
令商人乘時砍采。
限九月内完竣。
再山中八九寸至尺餘成料。
應俟京工行文。
饬知需木若幹。
如數運足。
即請封禁。
其該商等砍得木植。
全數運京候挑。
餘者給商變價。
沿途稽察催趱。
如有偷漏。
拏究。
木植到京。
挑選官用外。
查明給商數目。
照各關額稅銀數。
于内務府應給價内扣留。
移交戶部。
歸各關木稅項下銷算。
仍先令各關監督、于運木過關時。
登驗确數。
報内務府。
并移知巡撫、将軍、核對。
至運道、黃河風水。
難以克期。
原議五月内運到。
未免急促。
今勒限六月内頭運到京。
所有從前朽爛者。
委員督商挑選改削。
按數定價。
咨部交商承變。
如有成料之木。
仍運赴京工。
再沿河蹬口。
有節年拏獲私砍偷運木植闆片。
共一萬餘件。
饬商承領。
選适用者先行解運。
其零雜給商變價。
以償運腳。
統以十分之七解京。
三分給商。
無庸交價。
内務府亦無庸發銀。
其各關口亦不必再納關稅。
酌令先解六千。
限五月運到等語。
查所奏給山價。
劃界址。
扣關稅。
勒定限。
并将存貯朽木。
乘便改削。
及入官木料。
先行運工。
自屬确按情形。
應如是辦理者。
但現據商人武琏等具呈。
以山價照北口外之例。
每株給銀五分。
小木妨礙坡道。
或貼近大樹者必須砍伐五溝之木。
辦運需時。
請寬限二年。
挑剩給商之木。
懇于就近水次市賣。
以濟運價。
應徵關稅。
随過随納。
改削舊木碎小者。
一例聽令市賣。
否則不敢承辦等語。
臣等複傳詢岱文。
據稱、山木徑一尺七寸者。
亦有徑一尺五六寸者甚多。
該處距黃河水次甚近。
運京雖屬路遠。
而該商等意圖重利。
今經定議、不能任意沿途發賣。
獲利有限。
是以不能承辦等語。
臣等查該商惟利是圖。
若如麒麟保等所議。
勉令承辦。
将來傥有贻誤。
轉得以具呈在前藉口。
且現據該撫摺内、查明武琏、陳廷植等本非殷實可無庸令辦。
惟山中木植甚多。
京工現在需用既不令該商辦運。
未便以封禁虛名。
任聽偷砍。
臣等酌議麒麟保所奏。
自于該商辦公之餘。
尚有利益。
應請即交與該撫阿思哈等、或就近于晉省召募殷商辦運。
或委員官為辦理總期依限運京至陳廷植等、現辦零積舊木六千餘件。
據稱已經起運約六月内到京所有挑給三成之木已經朽爛。
未敢領變。
俟官用者到京時、據實開明運腳。
任憑賞給等語。
應俟運到時。
仍照臣等原議。
交該工查明。
量給價值。
報聞。
○貴州提督丁士傑奏、黔省營馬。
緣接壤滇省。
水草惡劣。
易緻倒斃。
一年所領馬價。
不足買補。
查滇省各營馬匹。
定例三年外準倒十分之三。
額外溢倒。
俱于朋扣等項内、通融買補。
并未着賠。
上年督臣碩色查奏。
仍請免賠樁。
雖經軍機大臣議駁。
蒙恩轸念滇省兵力拮據。
俯允所請。
黔、滇、無異。
請照此例。
除十分倒三。
分别年限着賠外。
其溢額倒斃者。
準通融買補免賠。
下軍機大臣議行。
○蠲免直隸。
大興、南樂、熱河、四旗、薊州、東安、永清、萬全等、八州縣廳。
乾隆十六年分災賦有差。
被災較重者。
并分别赈恤。
○甲辰。
谕、上年浙東被災特重。
赈恤多方。
本省倉儲。
俱經動撥。
江西、湖廣、上年亦有偏災。
兼之協濟鄰省。
撥用倉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