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今該督又複咨查駐藏大臣。
恐喇嘛等謂屢次行查。
即應地方官照數賠出。
而駐藏大臣。
又複偏護喇嘛。
則更不成體制矣。
着傳谕策楞等、将此意行文駐藏大臣等知之。
○庚子。
吏部議準、湖北巡撫恒文疏稱、漢陽為附郭首邑。
政務殷繁。
請将大冶縣縣丞、移駐漢陽。
從之。
○辛酉。
谕曰、瑪世岱不勝總兵之任。
着來京以護軍參領用。
所遺泰甯鎮總兵員缺着那爾泰調補。
甯夏鎮總兵員缺着韓锜補授。
○兵部議準原署兩廣總督新柱等疏稱、粵西汛弁。
向例分年更換。
今酌議、如一汛内有千把駐防外委協防屆更替之期。
或先換外委仍留千把駐防則次年更換千把仍留外委協防若一汛隻有千把或外委一員專防應于更替兩月前先令接防之弁、前往該汛向專防汛弁學習設有疎防惟舊弁是問。
交卸後責成新弁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鄂容安疏稱、甯陽縣為南北通衢。
請酌撥肥城、泰安、聊城等縣額設夫十四名馬二十八匹于夏張設立腰站。
其抽撥夫馬。
統歸泰安管理。
從之。
○開采廣西思恩縣屬幹峝山白鉛廠。
從巡撫定長請也。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到、溫、台、屬縣奸民。
強搶米石。
現委道府究明為首之人。
用大枷枷号。
遍遊城鄉兩月。
滿日仍行收禁。
按律從重定拟等語。
此等強搶為首之犯。
鼓惑鄉愚。
肆行不法。
最為地方之害。
必當示以重懲。
方足禁遏刁風。
即其罪不至死。
亦不可拘泥常例。
僅予枷号兩月。
應令永遠枷号。
俟一二年後。
酌量省釋。
奸民庶知儆惕。
大凡搶奪之案。
多由富民居奇閉粜而起。
地方官遇有災傷。
即當先期一面勸谕富民。
出所有餘。
通融平粜。
一面密為彈壓保護。
使兩得其平。
則奸民無可乘之機。
地方自必甯靜。
迨搶奪己行。
執法而繩其後。
富者被劫。
貧者受刑所傷實多。
已無及矣。
至事後辦理。
過嚴、則以求生迫急之災黎罹于刑憲。
實可憫恻。
過寬、則強梁縱肆之徒。
一呼百應。
更慮釀成事端。
該督撫辦災時、當一一豫向司道明示此意。
使董率屬員。
善為體悉。
方合機宜。
現在青黃不接之時。
尤當時時留心。
将此谕喀爾吉善知之。
○吏部議準、盛京将軍阿蘭泰等疏稱、廣甯所屬地方。
相距程途不一。
該協領、知縣等、如遇要務公出。
橋梁道路。
有亟需修理之處。
必俟伊等查驗。
未免稽延。
請将前屯衛巡檢。
移駐白旗堡。
從之。
○禮部議覆、廣西學政羅源漢疏稱、永甯州學出貢之期雖改。
而廪缺未裁。
欲疏通将來之貢。
當權裁現在之廪。
請将額廪三十名裁半。
查各省小縣廪缺。
尚系二十名。
若州學止十五名。
殊未允協。
酌議裁去十缺。
俟人文興起時、仍照各省州學廪額。
複三年兩貢之例從之。
○科爾沁紮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額驸羅布藏故遣官緻祭如例。
○癸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黃廷桂所奏、查出假冒火票棍徒張子文。
現饬該州縣。
各選幹捕。
赴京躧緝。
并移咨山西直隸督撫。
一體查辦等語。
此事已在直隸發覺。
其張子文一犯。
業經清苑縣盤獲。
現在解部嚴審矣。
該犯自上年至今。
往返數次。
該督之訪聞查辦。
于地方事務。
尚屬留心。
但其摺内所稱訪聞者。
或據屬員禀報。
抑系家人查訪。
可傳谕該督、令其據實奏聞。
此與本案辦理之處。
并無關涉。
不過悉其實在情節耳。
尋奏、前因甯夏道楊灏差禀、于固原州、聞有人持兵部印票。
折支甯夏旗員赴任車輛口糧一事。
恐系假冒。
即饬鹹長二縣确查。
禀稱持票折支屬實。
并将該犯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