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懷安、張家口、豐潤、玉田等、二十三廳州縣。
乾隆十六年分災賦有差。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浙省傳鈔僞稿案内、仇英供系提督内衙傳出之處。
屢經谕令該督撫等、秉公查辦。
今據雅爾哈善奏稱、将谕旨備悉傳知吳進義。
透切開導。
令其據實說出傳送僞稿之人。
堅稱不知。
且雲年老有病。
惟求轉奏等語。
如此、則吳進義竟系全然不知恩典之人矣。
但雅爾哈善系将原供錄奏。
仍作不了之語。
究竟此稿實在來曆。
是從何處得來。
此案應作何歸結之處。
并未奏及。
殊屬含糊。
着傳谕雅爾哈善、令其遵照前後所奉谕旨。
秉公辦理。
核實具奏。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議覆、禦史歐陽正煥請開南田墺田畝一摺。
此墺孤懸大海。
直接外洋。
距甯波府屬之象山縣。
并台州府屬之甯海縣洋面。
自五六十裡、至數百裡不等。
内有三十餘墺。
外有平沙。
總名南田。
元季流民。
曾耕鑿其閑。
後為洋匪剽劫。
又因地近日本。
至明初即行封禁。
迄今四百餘年。
民人屢請開墾。
曆任督撫委勘。
利少害多。
是以未允。
臣等細加查訪。
實有應禁而不應開者。
緣塗墺可墾之地。
統計不及七十餘頃。
而山徑硗田。
必須築塘蓄水。
懸海坦沙。
又須砌磡禦鹹。
霖雨有沙壓水沖之患。
晴霁有旱乾之虞。
即雨旸時若。
而風潮之激蕩。
鹹氣之薰蒸。
收獲難必。
且外洋招墾。
多系無藉之徒。
千百成群。
難保不為盜匪。
若安營防守。
不特官廨營房。
饷糈雜費。
該地賦稅不敷十之一二。
抑且門戶錯雜。
沙塗平坦。
設險尤難。
并非舟山、玉環、等處、有山溪之限者可比。
況既經招墾。
則日用米糧。
硝磺鹽鐵。
即應聽其販運。
守口員弁。
無從分别。
更難保奸宄之徒。
必無出洋濟匪之事。
下軍機大臣議。
并傳歐陽正煥閱詢。
尋奏、喀爾吉善等議覆一摺。
交該禦史閱看。
并詢其是否确有所見。
據稱、乾隆十五年。
因奉差至浙。
詢及地方人稠田少情形。
得聞南田墺可墾之土甚多。
因複細訪。
南田現屬象山。
初不等海外棄地。
國家承平。
海疆甯靖。
一經開墾。
則居民所在。
更成土着。
至于築塘蓄水。
本農功所不廢。
安營設汛。
又國制之自然。
苟慮法所難稽。
則現在非無防守。
且道塗平坦。
即召民耕種。
亦不至聚集為奸。
竊以玉環、舟山、等處。
前督臣李衛奏請開墾。
在雍正六七年閑。
其未墾以前。
固猶今之南田墺耳。
惟地方官以身任事。
自于民生有裨。
今該督撫亦稱宜禁而不宜開。
則原非無阡陌之利。
可知。
正煥雖系得之傳聞。
亦經再三細訪。
初未敢冒昧陳奏。
然實未身履其地等語。
查該禦史雖似有所見。
而實未身履其地。
方今生齒日繁。
地無遺利。
況南田近在内洋。
與海疆無關。
自可聽民開墾。
然自明初封禁。
至今已閱四百餘年。
即前督臣李衛奏請開墾玉環、舟山、二處。
而此獨未經講求者。
亦必确有不便之處。
今喀爾吉善等既稱細察形勢。
不應開墾。
臣等愚見。
似毋庸再行查辦。
報聞。
○吏部議準、雲貴總督碩色等疏稱、永順鎮現駐之猛賴汛。
宜移駐舊乃。
新關原設兵五名。
亦應徹歸此處。
再撥把總一員。
添兵五十名防守。
從之。
○兵部議奏、降調内河水師遊擊蔣飛鵬。
應補内河水師守備。
無例可沿。
查内河水師守備題缺。
江南十二。
廣東三。
臣等酌議、嗣後遇有降調守備到部。
請照外海水師例。
請旨發往江南、廣東、二省。
交該督等與應補人員一體題補。
至降調都司之員。
亦無班可歸。
查此項題缺。
江省四。
浙江一。
如遇降補都司赴部者。
并請照守備例辦理。
從之。
卷之四百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