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四月。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稱、江西僞稿案内、顧章周供出之朱老五所見僞稿。
系由民人饒玉文。
張履安、得自滿城撥什庫佛祐、披甲鐘善等七犯、從僧人友蘭、民人邢紹文處。
輾轉傳鈔。
将佛祐等分别從重加倍枷責。
以示懲儆等語。
此殊不足以蔽其辜。
伊等皆系滿洲奴仆。
乃見此悖逆之語。
敢于互相鈔看。
其情罪不止比民人較重而已。
且此等敗類。
亦豈可留于駐防、複加豢養。
已令該将軍錫爾璊将佛祐等七犯。
委弁鎖解來京。
發往拉林、阿勒楚喀矣。
着谕尹繼善一體遵照辦理。
再另摺所奏、顧章周僞稿。
供稱周麻子、從淩祖耀處攜來。
轉給章錦。
及訊周麻子等、俱矢口不承。
現饬該道周承勃、将章錦、顧章周、二犯。
帶回江甯。
詳悉審究等語。
此案追及報房。
線索較近。
周麻子既不承認。
則顧章周所傳僞稿。
究系得自何人。
從此嚴加質訊。
自可究其來曆。
總之此事既有端倪。
正宜上緊追求。
冀得首逆。
以彰國憲。
慎勿稍存将就了事之意。
着一并傳谕知之。
○兵部議準、盛京将軍阿蘭奏疏稱、養息牧哈岱郭洛地方。
向設牧群三十。
除裁汰外、現止八群。
若仍前補放翼長二員。
未免浮冗。
請将翼長富勒赫革職員缺。
毋庸補放。
即以現在六品翼長、改授副總管。
嗣後六品副總管缺出。
照翼長缺出例、揀選保送。
從之。
○戊申。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據湖南巡撫範時绶摺奏、寶慶府鈔傳僞稿之陳可望案内、有江南人法堯文。
供系得自江南人周孝修。
今準江蘇撫臣咨覆、周孝修供未傳稿。
現将法堯文解赴江南質究定拟等語。
僞稿來曆。
是否周孝修傳播。
非得法堯文到案質訊。
未必即肯據實供吐。
該督從前接準範時绶移咨。
審究周孝修。
如何不肯供認。
作何咨覆之處。
未經奏聞。
今該撫現将法堯文一犯。
解赴江南。
自可将周孝修究明實情。
是否鈔傳。
抑系法堯文供吐不實。
故意妄扳。
尹繼善即宜研審明确。
據實奏聞。
○又谕、外省辦理僞稿一案。
逐線追尋。
忽此忽彼。
似近複遠。
迄無究竟。
固似出于詳慎。
而細察情形。
頗有推诿之意。
當由究出正犯。
則該地方官有失察之咎。
案情既重。
處分必嚴。
先有畏避處分之心。
惟幸其輾轉扳連。
懸案不結。
正犯一日不出。
則失察一日不參。
藉是為苟延計。
即在地方鄰保。
雖有所知。
亦因從前未經舉首。
恐治其容隐藏匿之罪。
愈加閉匿。
官民相蒙。
是以牢不可破耳。
不知此等逆徒。
詭秘叵測。
父兄亦所難保。
地方官雖失察于前。
果能認真辦理。
弋獲于後。
則前愆尚為可贖。
若因此故為延緩。
則欲避罪則更自重其罪矣。
尹繼善辦理此案。
即應向地方官明示此意。
令勿以失察為慮。
破其愚惑推避隐情。
并曉谕鄉鄰、确知僞造的犯首告者。
亦不問其從前之隐匿。
則地方官自必實心查辦。
首告亦無所顧忌。
正犯庶幾可得。
該督撫等、早應如此辦理。
斷不可互相掩飾。
終歸懸宕。
将來咎有攸歸。
慎之思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巡漕禦史張湄奏稱、南漕北上之候。
每多欽工木簰。
從中紛擾。
至一閘口。
辄與漕船搶先奪路。
請饬下部議。
嗣後每年運京木植。
在二月望前抵台莊閘者。
準其先漕船前進。
如漕船已入台莊閘。
不論何路木簰。
隻許随漕尾上。
違者将運員定以處分等語。
皇木運京。
原非每歲常有之事。
現在各省、并無采辦木植。
惟萬年吉地需用之木。
或有辦運未完者。
非如他木料所可相提并論。
至近有交高斌辦運一項。
自非急需。
想高斌亦斷不至不知輕重。
使有礙漕運也。
若複交部定議。
成何政體。
該禦史未悉端委。
所以如是率爾陳奏。
但木簰每在途次。
争先奪路。
略無顧忌。
甚至專恃鬥毆。
滋生事端。
亦不可不加之約束。
着辦理皇木、及沿途經過地方督撫等、善為酌劑。
俾先後遄行。
勿緻擁擠。
并谕解官嚴禁夫役。
勿令鬥狠滋事。
将此傳谕各該督撫等知之。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準湖廣督臣永常咨開、據蕲州知州李珌禀稱、訪得江南之英山、霍山、與湖廣羅田連界之深山内。
有奸匪馬朝柱等、借開山燒炭為由。
立名天堂寨。
聚衆糾夥。
謀為不法。
除行總統武漢黃德道、黃州協、查捕。
密咨江省協捕。
嗣又準永常咨稱、拏獲要犯。
供出匪黨散布英山之石頭嘴、大凹溝、五顯廟、及桐城、太湖、等處。
又馬朝柱等緣楚省搜拏。
潛匿英山天馬寨等因。
随飛饬安徽道王勍、及安慶營副将馬乾宜、調六安一帶兵丁。
協力搜捕。
并令各委員拏獲要犯。
即行嚴訊。
務究根株。
旋據壽春鎮總兵改光宗呈報、亦領将弁赴英山剿捕。
如果有負固抗拒等情。
臣即親往調度。
不使要犯一名漏網。
得旨、是。
看來起于楚省。
而歸結于江南。
正宜卿勉力辦理。
以靖地方者也。
另有旨谕。
谕曰、尹繼善奏到、準湖督永常咨拏奸匪馬朝柱等、聚衆英、霍、山寨一案。
據稱、已委安徽道王勍、副将馬乾宜、帶兵剿捕。
現在辦理情形若何。
其指名咨拏人犯。
曾否俱各就獲。
速行詳悉具奏。
此等奸匪之徒。
心術叵測。
與捏造僞稿、幸災樂禍之心正同。
得非即僞稿正犯。
無地可容。
藏匿深山。
铤而走險耶。
此亦不可不為慮及。
僞稿之案。
辦理已久。
果如此、則亦天道不容。
然不可存此歸結之念耳。
可傳谕尹繼